宠物店内撸猫被抓伤,商家 “概不负责”的免责声明是否有效?

日期: 2024-10-07 12:03:24|浏览: 8|编号: 100720

友情提醒:信息内容由网友发布,请自鉴内容实用性。

宠物店内撸猫被抓伤,商家 “概不负责”的免责声明是否有效?

宠物猫凭借柔软的皮毛、灵活的姿势、柔软可爱的表情、胖乎乎的爪子,越来越受到爱猫人士的喜爱。很多年轻人甘愿当“猫奴”,被冠以“铲屎官”的称号。由于现实因素,并不是所有爱猫人士都有条件养猫,所以有两种方法可以缓解没有猫的痛苦。一是在网上“云端养猫”,二是在宠物店“养猫”。云养猫只通过网络自娱自乐,而陆猫猫则涉及到与猫的近距离接触,也产生了纠纷。

杜先生和儿子小杜非常喜欢猫,但由于杜先生的妻子对猫毛过敏,所以他们不能在家里养猫。一天下午,杜先生带着10岁的小杜来到一家宠物店进行互动体验。由于宠物店出售宠物零食供消费者与猫咪互动,杜先生给小杜买了一些小鱼干。没想到,小杜在喂猫的时候,突然因为触碰了猫的尾巴,被猫抓伤了脸。

宠物店负责人向先生立即对小杜的伤口进行了基本处理,杜先生带着小杜去医院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小杜安置后,杜先生要求宠物店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4000余元。没想到却被拒绝了。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该宠物店负责人项先生认为,杜先生进店后,双方签订了免责协议,店内还贴出了“不负责,我们不负责”的标语。店里的猫伤人了。”因此,他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事实真的如此吗?

我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因宠物店拒绝承担责任,杜先生将宠物店告上法庭。向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店内监控录像。视频显示,小杜只是正常进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宠物店将宠物猫摆放在店内,吸引消费者进行消费。作为宠物猫的管理者,他没有对散养动物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导致消费者小杜受伤。宠物店内没有证据证明小杜的行为是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小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杜先生与宠物店签订了免责协议,并张贴了免责告示,但该免责协议是标准合同。我国民法典第49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原则上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根据要求对条款进行解释对方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能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本案中,宠物店无法证明店员在事发前已充分告知抚摸猫的注意事项。

同时,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协议和免责提示均排除了对消费者人身损害的责任,故该协议无效。

另外,小杜是未成年人,杜先生作为监护人负有监护义务。杜先生陪小杜陪猫玩耍,却没有尽到保护义务。他也犯了一些错误,需要承担一些责任。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宠物店对小杜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于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是实际发生的,法院酌情予以支持。

当今社会,抚摸猫狗逐渐成为人们缓解压力、享受身心的重要方式。但在这个过程中,你也必须保持警惕,永远不要忘记动物的危险,保护好自己。如果你不小心受到了伤害,记得像杜先生一样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并追究责任。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浚耀商务生活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