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办法》

日期: 2024-10-23 23:01:20|浏览: 8|编号: 104655

友情提醒:信息内容由网友发布,请自鉴内容实用性。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办法》

Saver 版:

(一)明确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具体指标的审查要求。

新建住宅小区居民的小规模风雨廊道可能不计入容积率,但应计入建筑密度。

在新建住宅小区内,按照相关规范要求配置的配电房(含开合站)、垃圾分类收集室、居家养老服务房,可不计入容积率,但应计入建筑密度。在

新建住宅小区独立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以及非机动车坡道、机动车坡道的轻型结构车库出入口吊顶,无围护结构,可不计入容积率,但应计入建筑密度。

如果建筑物悬臂部分的高度符合要求,则不能计入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如果工业园区和工业社区绿地的规模和布局整体协调一致,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一般工业(M)和仓储项目(W)的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可以免除安全、环保、消防的要求, 环保防火。

(2).细化建筑间距、后退、竖向设计、建筑平面图、建筑立面、停车设施、BIM等规划管理的相关要求。

靠近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地上轨道交通线路和城市干道的住宅楼应采取符合隔音环境要求的技术措施,当卧室、客厅(厅)设置在噪声源的一侧时,外窗应采取三玻两腔等隔声降噪措施。

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交通集中、集中疏散的住宅、公寓(含服务式公寓)建筑,应当采用自走式停车位。

江北新区主城区、核心区四区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复审申请,应使用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BIM智能审评系统进行BIM规划建设。

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统一建设审批管理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补充,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建设工程出让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和管理,土地建设工程的配置可以参照实施。

第三条 建筑设计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保证建筑功能的运用和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要求。

第四条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送审查的应当真实、准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报送审查过程中的失信行为、违法行为和违规行为,将被纳入社会诚信管理系统,并定期予以公告。

第五条 特色意向区和景区、大型及以上商业办公、文化、娱乐、体育、展览等大型空间或者超高层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特殊区域的建设项目,对造型和工艺设计有特殊需求的,按论证后核定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第 2 章 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比率

第六条 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规划许可、房地产登记阶段涉及的建设面积计算,按照国家、省、市房屋面积计量规范执行。

第七条 鼓励建筑物设置视线、开放空间,无围护结构的架空层,架空层只能用作公共休闲绿化等公共开放空间,不得作为停车或交通空间。

其中:住宅楼的底层(低层住宅除外)可设置高度不低于3.6米的架空层,底层仅设柱、剪力墙和必要的楼梯间平台,底层可为整层,不计入容积率;若架空层布置于非住宅建筑的底层,则底层的架空部分不得计入容积率,底层有围护结构的建筑空间应计算容积率,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后,以架空层的高度为准。

在规划核查阶段,应根据房地产测绘结果进行核对,从建筑面积中扣除住宅建筑容积比面积,从建筑面积架空部分扣除非住宅建筑容积比面积。

第八条 室内地面标高低于室外地面标高且超过建筑物净高的 1/2,屋顶结构标高低于室外地面标高 1.2 米以下的,视为地下室。建筑物屋顶结构的标高大于或等于室外地面标高以上 1.2 米的,该楼层应视为非埋设地板,与深度小于或等于 20 米的非埋设外墙对应的部分应计入容积率, 并计算建筑物密度。深度超过 20 米的部分,如果实墙与其他功能室完全分开并单独标记,则可以视为地下室,其他应计入容积率。对于支撑住宅用地的小型商业建筑,上述深度要求可放宽至 8.4 米。

第九条 在符合规划建筑密度、绿化率、高度控制的前提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立体停车楼,符合梁底净高不超过2.4米,无物理围护结构条件下,不能计入容积率, 但立体停车建筑的地基应纳入建筑密度,纳入后的建筑总密度应符合规划条件的要求。如果您需要旅游巴士等大型车辆的立体停车设施,可以适当放宽地板高度。

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居民用屋顶的单层风雨廊道,两侧无围护结构,屋顶宽度不超过3.9米的,可以不计入容积率,但应当计入建筑密度。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有关规范配置配电室(含开合)、垃圾分类收集室、居家养老服务房等,可以不计入容积率,但应计入建筑密度。

第十二条 在新建住宅小区内独立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充电场所,以及无围护结构的轻型结构车库出入口屋顶的非机动车坡道、机动车坡道,可以不计入容积率,但应当计入建筑密度。

第十三条 对于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业建筑(含仓储建筑),如果厂房的层高需要超过8米,可以按建筑面积的2乘以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第十四条 按照规定专门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面积,应当在规划审批图上绘制,并标明“不计算容积比空间”、“计算容积比空间”和“计算容积比空间的2倍”等。

第 3 章 建筑物高度和楼层高度

第十五条 除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房等屋顶部分突出的辅助房间外,屋顶建筑、结构的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4米,屋顶水箱、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房和其他辅助房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屋顶面积的八分之一。其中,住宅建筑(含服务式公寓)的露台、屋顶不得设置无实际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非住宅建筑的屋顶结构不得设置连续的实墙。在规划验证后,严格控制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屋顶翻新和扩建。

第十六条 建筑结构的高度应与房间的大小相适应。位于建筑物主体结构内的围合空间,除设备结构转换层、斜屋顶、住宅屋顶机房外,不得设置小于 2.2 米的结构层高。

(1) 住宅、公寓楼(含服务式公寓)的结构高度不得超过 3.6 米。酒店、写字楼、研发楼结构层高不超过4.5米,超高层酒店、写字楼、研发楼结构层高不超过4.8米。商业建筑结构层高不得超过 4.8 米,其中自立大型及以上商业建筑的一层高度不得超过 6 米。

(2) 在以下情况下,可适当增加楼层高度:

1、工业厂房(含仓储楼)和超市,大型及以上商业、电影院、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单间空间2000平方米以上或其无柱空间(短边不小于16米)的部分超过500平方米。

2. 酒店、商业、办公、研发大楼的门厅、大堂、中庭、走廊、灯光厅、小型报告厅、报告厅、报告厅、小型表演厅、展览厅等公共空间部分。

3、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的客厅,其中设有超高客厅的客厅面积不得超过公寓建筑面积的20%,层高不得超过7.2米。

第 4 章 建筑密度

17 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一般应按建筑物外墙的外水平面积计算。

第十八条 阳台、底层架空建筑物和建筑物室外走廊、门廊、门厅、上坡道、檐篷、楼梯等,应当按投影面积计入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建筑物悬臂部分(或建筑物下方为通道的部分)结构层高不小于9米,不得计入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第 5 章 绿地率

第二十条 建筑物等高线范围内水平投影的绿地不得纳入绿地范围。建筑物悬臂部分的结构高度不低于9米,悬臂投影范围内用作绿地的部分正常可计入绿地率。

第二十一条 新建建筑的平屋顶和既有建筑的改扩建应当进行绿化。厚度在0.3~0.6米、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屋顶绿化,应按其面积的10%转为绿地面积,总转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绿地率指标值的10%;绿化种植土层厚度大于 0.6 米,面积大于 200 平方米,绿化屋顶应按其面积的 30% 纳入绿化面积,总转换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绿地率指数值的 15%。

第二十二条 在工业园区和工业社区中,如果绿地的规模和布局统筹协调,在满足安全、环保、防火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不需要一般工业用地(M)和仓储(W)用地的建筑密度和绿地率。

第 6 章 建筑物间距

第二十三条 计算建筑物间距时,应从建筑物外墙最外缘、建筑物各侧面局部悬垂或部分突出(如楼梯间、楼梯平台、走廊、阳台、凸窗等)总长度超过相应建筑物侧面长度的1/2或连续长度超过8米; 应从建筑物间距的悬垂(突起)部分的外边缘开始计算。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之间形成对角线布局(即一栋建筑在另一栋建筑的前后侧向延长线之外),且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时,被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有遮蔽建筑为低层建筑时,有遮蔽建筑与有遮蔽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应满足水平距离(东西或东西方向,下同)大于 9 米或垂直距离(南北或南北方向,下同)大于 12 米的要求。

(2) 遮蔽建筑为多层时,遮蔽建筑与遮蔽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应满足水平距离大于 13 米或垂直距离大于 20 米的要求。

(3) 当有遮蔽建筑为小型高层建筑时,有遮蔽建筑与有遮蔽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应满足水平距离大于 15 米或垂直距离大于 30 米的要求。

(4) 当有遮蔽建筑为高层建筑时,有遮蔽建筑与有遮蔽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应满足水平距离大于 15 米或垂直距离大于 40 米的要求。

如果上述情况需要日照计算,也应满足日照计算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通信机房与住宅南北两侧相邻的单层通信机房、配电室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分别设置时,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要求,且不开启住宅相邻侧的窗户时,通信机房与住宅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米;配电室南侧与高层住宅楼的最小距离不小于 12 米,北侧的最小距离不小于 9 米。

第二十六条 低层、多层、小型高层住宅与有遮蔽住宅平行布置时,新旧区住宅前间距的阳光间距系数最小值应按不小于1.3控制(不扣除窗台高度)。

第七章 特许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后退距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 闸机和通讯室红线不小于 1 米;其中,人流较大的公共建筑的大门和通讯室应增加后退距离。

(2)高速公路两侧的住宅、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与公路隔离围栏的距离应控制在200米以上,具体距离可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噪声防护要求确定。

(三)学校教学区域之声扬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学校主教室窗外墙与铁路轨道的距离不小于300米,与高速公路、地上轨道交通线路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小于80米。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并应满足环保控制要求。各类教室的外窗与对面教学室或室外运动场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 25 米。校园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与学校规模相匹配的缓冲点。

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线外新建低层、多层建筑,高度不得低于4米;小型高层住宅楼和高层建筑的绿线应不小于 6 米。建筑物悬臂部分的竖向伸出和踏面不得进入上述建筑物后退线。绿线另一侧有城市道路或河流的,同时应符合归还城市道路或河流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创造优良的公共空间。物业管理室、垃圾分类收集室、变配电室、开闭站等配套设施应与社区公共建筑协调,避免零星布局。

第三十条 墙体的地基和地上部分不得超过土地红线,围墙特许权地红线不小于1米,高度不超过2.2米,应使用透水墙。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用地与施工相邻时可以共用围栏,用地红线不能后退。在满足阳光、消防、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结合单层小型独立附属建筑(如警卫室、垃圾分拣收集室、燃气调压站、泵房、变压器及配电室、启闭站等)进行围墙的整体布局和施工。

第 8 章 垂直设计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场地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进行竖向设计。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与场地、周围当前地形和规划道路相连。建筑物室外地面标高除需设置挡土墙外,应以相邻规划道路中心线的控制标高为依据,最大高差应不大于0.3米,当前基层标高与道路高差的最大高差一般不大于1.2米。

第三十二条 场地或者周边道路的高差不能采用统一的室外地面标高进行设计的,可以分段设计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

第三十三条 按照《南京街道设计导则》的要求,与生活街相邻的建筑物室外地板应与周边道路的人行道相连。

第三十四条 计算建筑物高度和确定地下室时,室外地面标高应从建筑物各立面对应的室外楼层最低点开始取。

第 9 章 建筑规划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图纸应当按照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标明各项建筑功能。不得有“入口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设备平台”等标签,应根据建筑结构、围护结构、平面关系表述为阳台或室内建筑功能空间。

第三十六条 商业、办公、研发建筑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住宅配套商业或社区中心内的商业功能,应统一标示为商业建筑。对于需要设置餐饮、专用烟道、排污等符合相关规范和环保要求的商业建筑,应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和环保要求的设施。

(2) 商业、办公、研发建筑(不包括宾馆、公寓、宿舍和其他具有住宅功能的建筑)不得设计成单元式办公室、公寓式办公室等“住宅”建筑,应采用公共走廊布局,除食堂、开水房或饮水点外,不得设置厨房, 厕所、管道井应当集中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等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可分隔至商业建筑地下室的最小单元为套房内60平方米,一、二楼可分隔的最小单位为套房内30平方米,三楼及以上可分隔的最小单位为150平方米。套房。可分为办公楼和研发楼的最小单位为1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第三十七条 住宅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1) 每栋住宅楼的住户总数不少于三户,单元间水平接缝处相邻山墙的深度不小于 5 米。

(2)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符合本地区城市设计的要求,并应注意规模、比例、体积、风格和色彩等,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住宅建筑的平面设计应尽量规整平坦,避免出现深槽;地下室楼层入口大厅应采用与一层入口大厅相同的设计装饰标准;地下车库屋面覆盖物深度应不小于1.5米,住宅楼至少一个阳台应设置排污管,并与社区排污系统相连。

第三十八条 酒店式公寓单体建筑的立面应当设计为公共建筑,单体公寓宽度应当大于2.8米,可分割的单套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且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三十九条 地下室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通风井外地下室墙外,其深度(取采光井围护结构外缘至地下室墙外缘)不得超过1.8米,如超过,则视为采光井的室外地面标高。

(2) 住宅楼的卧室、客厅(厅)、厨房不得布置在地下室。在满足自走式停车位数量要求的前提下,不得在地下二层及以下设置与住宅建筑地上生活空间相连的地下室内空间及其采光井,不得超过地上建筑轮廓线,层高不得超过3.6米。

第四十条 住宅楼廊、屋檐最大深度不得超过1.8米,办公楼、研发楼、服务式公寓楼走廊、走廊最大深度不超过2.4米。

第四十一条 阳台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 酒店(服务式公寓除外)、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养老院、中小学教室、宿舍等非住宅建筑不得设置阳台。住宅楼每户阳台结构楼面投影面积之和不得大于10平方米,或每户阳台结构楼板投影面积之和的比例不得超过该户建筑面积的15%。凸阳台可设置装饰柱,但单柱最大宽度不得超过 0.6 米。

(二)住宅楼阳台设置应科学合理,满足设计和基本功能要求,布局合理,不得占用室内空间,不影响室内功能空间的使用,在功能空间内设置阳台的深度不得超过相邻功能空间(厨卫除外)深度的50%。阳台不得安装在厨房和浴室以外的储藏室等非生活空间。

(三)住宅建筑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的统一设计施工,建设封闭阳台,封闭阳台外不得设置晾晒设施。生活阳台的最小深度不得小于 1.5 米,阳台的最大深度不得大于 2.4 米。

第四十二条 凸窗台的高度(窗台表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度差)不得小于0.45米,最大深度(从墙体外缘到凸窗外缘)不得大于0.6米。如果建筑物包含凸窗设计,则必须在声明图中提供凸窗的大样本。住宅楼、服务式公寓、商业、办公和研发楼的厨房不得配备凸窗。除客厅外,每个功能空间仅允许一侧设置凸窗,如果局部需要转角凸窗,则凸窗短边(从墙体外缘到凸窗外缘)的长度不得超过 1.5 米。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空调室外机不得裸露、乱设,应当结合有利于通风和热交换的建筑立面一体化设计考虑,空调室外机架设合理, 有序而密集的方式。住宅及服务式住宅每户安装的空调板总数不得超过居住空间的数量,单个空调室外机搁板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 1.8 平方米。住宅及服务式公寓每户可设置大型空调室外机架,投影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大型空调室外机架不得开室内门,并应设置维护口,供公共区域出入。

第四十四条 建筑围护结构除空调室外机架、阳台、走廊、屋檐走廊和一楼无柱篷房外,不得设置深度超过0.6米的各种建筑构件(如墙体、横梁、柱子、 板材、花塘、花架、装饰阳台、装饰幕墙、构件等),以及建筑围护结构外的各种建筑构件,如果相互连接,应进行深入计算。

第 10 章 建筑立面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的宽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 建筑物高度小于或等于 24 米,且其最大连续面宽度的投影不超过 80 米;

(2) 建筑物高度大于 24 米,小于或等于 60 米,且其最大连续表面宽度的投影不超过 70 米;

(三)建筑物高度大于60米,且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超过60米;

(4)对于由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应按较高建筑执行最大连续面宽度的投影上限。

(五)城市主次干道、沿高速公路及景观敏感区专项路段的建筑高度大于24米,城市界面通透性应不低于40%,建筑为L形、U形、口形等封闭式布置且平面交汇角度大于100度时, 展开表面的最大连续宽度的投影不应大于 100 米。

第四十六条 快速公路、快速公路、地上轨道交通线路和城市主干道附近住宅建筑应当采取符合声环境要求的技术措施,在噪声源一侧设置卧室、客厅(厅)时,外窗应当采取三玻两腔等隔声降噪措施。

第四十七条 建筑立面材料应当采用耐脏、耐老化、易清洁的优质建筑材料,鼓励使用具有绿色认证的绿色建筑材料。

第四十八条 建筑立面的设计应当注重天际线形象和第五立面的处理,屋面设备和附属设施应当有序有序。建筑第五立面应在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中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设计,并严格遵守阳光、防火、安全、后退距离的要求。新建住宅楼、宾馆、医院等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采用集中式太阳能热水配置系统,结合建筑立面、屋顶设计进行美观处理。新建住宅建筑屋顶护墙安装的用于屏蔽设备的装饰墙不得计入建筑高度,但装饰墙的累计总长度不得超过屋顶护墙总长度的三分之一,高度不得超过 4 米。

第 11 章 停车设施

第四十九条 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和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住宅、公寓楼(含服务式公寓),应当采用自行式停车位。

第五十条 非机动车停放设施不得设在地下室2层(含夹层)及以下,其中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的商业设施在不侵占城市道路、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的前提下,应尽量设置在地面上。

第五十一条 住宅内的停车设施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原则上应采用人车分流的交通组织形式,住宅楼除访客停车位和专用停车位外,一般不设立机动车地面停车位。住宅小区入口处设置出租车停车位和共享自行车停放区。

(二)设有地下车库的各单元电梯,应可通往地下车库的每一层。非机动车库一般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地下非机动车库的车辆出入口与住宅单元入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00米。

(三)鼓励在居民小区设立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这些场所应独立设置,并与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场地应纳入社区总体规划,同时报审,其设计标准应与住宅小区相协调,体现高品质;如确需在民用建筑内安装,应经消防与建筑物其他部分隔开。

第五十二条 出租房屋停车设施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 在单身工人公寓(RAC)土地上新建的租赁住房,根据使用对象和使用功能,可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两大类。

(2)建筑面积小于70平方米的单套为宿舍式租赁住房,其停车设施按照《南京市建筑物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指南(2019年版)》中“集体宿舍”建筑类型的相关标准进行配置。

(三)建筑面积大于等于70平方米的单套为住宅租赁住房,其停车设施应按照《南京市建筑物停车设施设置标准指南(2019年版)》中“公共租赁住房”建筑类型的相关标准进行配置。

第 12 章 BIM 和补充规定

第五十三条 江北新区主城区、核心区四个区新建商品住宅项目的审批申请,应当使用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BIM智能审核系统进行审批。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低层职工宿舍、租赁住房、专家楼、服务式公寓、养老院、养老院以及工业用地内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商品房面积按整个项目规划条件确定的地上商业房总面积计算。小型商业建筑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中型商业建筑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至20000平方米,大型商业建筑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且不超过50000平方米,特大型商业建筑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规划细则公布之日出台的,本办法执行。

先前出具规划条件,尚未取得建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栋已部分许可的建筑物除外)的,可以执行这些措施。其中,分阶段实施的项目,在核发之日前仅领取部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未领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如果先前已发布规划条件的商业、办公和研发建筑的要求涉及调整最小细分单位,则以此类规定为准。

《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有关办法》(宁规字〔2017〕3号)、《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方案审核补充办法》(宁规划资源规〔2020〕7号)、《南京市规划资源局低层住宅建筑项目规划管理规则》(宁规划资源规〔2021〕4号)、 同时废止《关于提高全市新建商品住宅规划质量要求的通知》(宁规划资源规〔2021〕6号)。

《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办法》,并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

1. 需要一份文件

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经济的最新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满足提高城市空间质量和以人民为中心的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工作。重点整合《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有关办法》(宁规字〔2017〕3号)、《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补充办法》(宁规划资源规〔2020〕7号)、《南京市规划资源局低层住宅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定》(宁规划资源规〔2021〕4号)、 将《关于提高全市新建商品住宅规划质量要求的通知》(宁规划资源规〔2021〕2021〕6号)四份重要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研究制定《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办法》。

这些措施侧重于梳理分析当前规划审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出台了一批利企利民的措施,有效解决了规划管理条款分散的问题,为规划设计工作和规划管理提供了便利。

二、制定依据

(1) 《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 39 条;

(2)关于印发〈集中租赁住房建设申请标准的通知〉(建办彪〔2021〕19号);

(3)《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建贵〔2012〕76号);

(四)《关于印发防止噪声滋扰公路两侧人民群众意见的通知》(苏环观〔2008〕342号)第三条;

(五)《市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宁正规字 [2022] 1号)第九条;

(6)《南京市建筑物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及指南(2019年版)》(宁规划资源规〔2019〕2号);

(7) 《中小学设计规范》(-2011) 第 4.1.6 条;

(8) 《店铺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 第 1.0.4 条;

(9) 住宅设计标准 (DB32/3920-2020) 第 6.8.5 条;

(十)《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技术规程》第2.3条。

三、主要内容

(1) 总则。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设计原则、信用管理、特殊情况。为进一步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公平、公正、诚信和规范,统一建设审批和管理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了补充。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建设项目出让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和管理,土地建设项目的配置可以参照实施。

(二)明确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密度、绿化率等具体指标的审查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居民的小规模风雨廊道可能不计入容积率,但应计入建筑密度。在新建住宅小区内,按照相关规范要求配置的配电房(含开合站)、垃圾分类收集室、居家养老服务房,可不计入容积率,但应计入建筑密度。在新建住宅小区独立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以及非机动车坡道、机动车坡道的轻型结构车库出入口吊顶,无围护结构,可不计入容积率,但应计入建筑密度。如果建筑物悬臂部分的高度符合要求,则不能计入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如果工业园区和工业社区绿地的规模和布局整体协调一致,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一般工业(M)和仓储项目(W)的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可以免除安全、环保、消防的要求, 环保防火。

(3)细化对建筑间距、后退、竖向设计、建筑规划、建筑立面、停车设施、BIM等规划管理的相关要求。靠近快速公路、快速公路、地上轨道交通线路和城市主干道的住宅建筑应采取技术措施,满足声音环境的要求,当卧室、客厅(厅)布置在噪声源的一侧时, 外窗应采取三玻两腔等隔音降噪措施。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交通集中、集中疏散的住宅、公寓(含服务式公寓)建筑,应当采用自走式停车位。江北新区主城区、核心区四区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复审申请,应使用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BIM智能审评系统进行BIM规划建设。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浚耀商务生活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