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这32种犬禁养!

日期: 2024-11-13 08:03:54|浏览: 16|编号: 109449

友情提醒:信息内容由网友发布,请自鉴内容实用性。

10月1日起,这32种犬禁养!

7月12日

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市公安局

制定并发布

《关于重庆市烈性犬、攻击性犬禁止饲养目录及大型犬标准(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从10月1日起

藏獒等32种犬类

一般管理区和重点管理区禁止养殖。

这32种狗具体包括: 1.藏獒; 2、那不勒斯犬(别名:意大利獒、拿破仑犬); 3、巴西档(别名:巴西獒); 4、波尔多犬(别名:法国獒); 5、杜高犬(别名:阿根廷獒); 6.英国斗牛獒犬; 7、英国獒犬(别名:獒犬); 8、中亚牧羊犬; 9、高加索犬; 10.西班牙金丝雀犬; 11.日本土佐犬; 12.标准斗牛梗; 13. 卡斯罗; 14. 韩国杜莎夫人蜡像馆; 1 5.美国斗牛梗; 16. 斯坦福斗牛梗; 17. 爱尔兰猎狼犬; 18. 比特犬; 19. 罗得西亚脊背犬; 20.俄罗斯牧羊犬; 21.比利时牧羊犬; 22.澳大利亚牧羊犬; 23.纽芬兰犬; 2 4. 可蒙多犬; 25. 罗威纳犬; 26. 圣伯纳犬; 27. 阿富汗猎犬; 28.猎狐犬; 29.猎鹿犬; 30.威玛猎犬; 31. 指示猎犬; 32.捷克狼狗;以及上述品种的杂交狗。

同时,《通知》指出,以下9种犬类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但在一般管理区域可以饲养。它们是: 1. 德国牧羊犬; 2、重庆犬(别名:川东猎犬); 3.拳师犬; 4.秋田犬; 5、马狗; 6.昆明狼狗; 7、杜宾犬; 8.大丹犬; 9. 大比利牛斯山脉;以及具有上述品种血统的杂交狗。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大型犬的标准。例如,肩高(站立时肩胛骨最高点与地面垂直的距离)超过55厘米的犬被规定为大型犬(不包括已公布禁止的暴力犬和攻击性犬)。同时,《通知》指出,中华田园犬(土狗)参照大型犬进行管理。

据悉,《通知》将于202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更多新闻>>>

如果我已经养了一只攻击性狗,我可以继续饲养吗?违反养殖禁令会受到什么处罚?

——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解读《关于犬类品种的通知》

已经饲养的凶猛好斗的狗还能继续饲养吗?

违反禁养规定饲养暴力、攻击性犬类怎么办?

……

7月11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解读《关于重庆市烈性犬、攻击性犬禁止饲养目录及大型犬标准(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注意”)。

《通知》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 2022年12月14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犬类养殖管理条例》(【五会】207号),并于2023年6月批准通过,其中第十二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不得按照各自禁止饲养的犬类名录饲养相应的犬只”。饲养大型犬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禁止饲养的凶猛、攻击性犬类名录和大型犬的标准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公众”。该负责人表示,为此,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市公安局制定下发了《通知》,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般管理领域和重点管理领域是指哪些领域?

该负责人表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中,一般管理区和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藏獒等32种犬类;德国牧羊犬等9种犬只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一般管理区域可以饲养。

饲养大型犬应遵守哪些规定?

“《通知》除了明确规定大型犬的标准外,还规范了养犬人、管理人的养犬行为。”该负责人说道。

一般来说,大型犬饲养者、管理人员除应当遵守犬只饲养的一般行为规范外,不得有下列行为(具体参见《重庆市犬只饲养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一)饲养大型犬未拴绳、圈养,或者未在显着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的;

2、将大型犬带出家门,未采取关笼、戴口罩等防护措施的;

3、重点管理区域内的犬只允许不拴绳、不佩戴狗牌外出,且拴绳长度超过1.5米。

禁止暴力、攻击性犬类名录是否适用于特殊用途犬类?

“答案肯定不适用。”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军犬、警犬、导盲犬、应急救援犬、海关缉私犬、特种用途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已经饲养的凶猛好斗的狗还能继续饲养吗?

该负责人表示,《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重庆市犬只饲养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本《通知》所列的恶性犬只,将在重点登记地进行登记。 2023年9月30日前在管理区进行免疫,并在一般管理区进行免疫。2023年10月1日后,攻击性犬类可继续饲养,但应在管理区重新登记。依照《重庆市犬只饲养管理规定》,遵守相关行为规范。重点管理区域每户饲养犬只总数不得超过2只。

符合上述条件,继续饲养攻击性犬、攻击性犬的犬主、管理人,除遵守犬只饲养一般行为规范外,不得有下列行为(见《重庆市犬只饲养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详情)):

1、将一般管理区饲养的暴力、攻击性犬只纳入重点管理区;

(二)饲养暴力犬只、攻击性犬只未拴绳、圈养,或者未在显着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的;

3、将凶恶、具有攻击性的犬只带出家门,未采取关笼、戴口罩等防护措施的;

4、重点管理区域内的犬只允许不牵绳、不佩戴狗牌外出,且牵绳长度超过1.5米。

需要注意的是,2023年10月1日后,《通知》所列新的凶猛犬类、攻击性犬类不得饲养。

违反禁养规定饲养暴力、攻击性犬类怎么办?

原则上养犬人应自行处置犬只,放弃饲养并送往就近的犬只检验中心,或移交给其他地区的人员。否则,公安机关将按照《重庆市犬只饲养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养犬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犬只将被没收。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浚耀商务生活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