腊肠狗怀孕 明确!禁养烈犬伤人犬主全责 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饲养宠物已经成为很多人生活的一部分。仅看犬类养殖,《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显示,2022年中国城镇犬只数量为5119万只。
狗给生活增添乐趣的同时,一些养狗者和管理人员缺乏文明、安全、责任意识,疏于管理狗只,导致狗在卫生、安宁、安全等方面影响他人。生活中产生了很多矛盾和纠纷。尤其是近年来,狗伤人的事件时有发生。养狗幸福与养狗安全协调统一,是社会治理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法治建设中应当重视的重要内容。
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致人伤害典型案例,呼吁文明养狗,强化责任养狗、负责任养狗意识,形成养狗氛围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环境。 。
“希望各位狗主人在带宠物出行时,遵守规则,牢记安全,肩负起责任,履行好自己的义务,为自己和他人带来幸福、快乐、平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案例1
离开家时必须用皮带拴住狗
未成年人禁止单独带犬只外出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狗狗离家必须拴绳,未成年人禁止单独带狗狗外出。然而,一些狗主人抱着“相信自己的狗不会伤人”的侥幸心理,对养狗法律法规不了解、不了解或不熟悉。西莫养了一只黑色腊肠犬。 2021年8月,思某让7岁的儿子小欧在小区大门东侧遛狗。小欧遛狗时,未能闪开1岁以下婴儿小红,导致狗划伤了小红的左脚。小红家人因与斯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当地养狗规定规定,带狗外出时,应当拴好狗绳,并由成年人牵着。携带犬只的人应当携带犬只登记证,并避免妨碍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作为涉案狗的饲养者和管理人,司违反相关规定,允许未成年的儿子遛狗。他的行为有过错。他将依法支持小红家人索赔的医疗费、交通费等。
希望借助案例,让狗狗饲养者和管理者清醒认识到,自家“乖巧可爱”的狗狗也是潜在的“移动危险源”。要认真了解和学习动物饲养法律法规,实行文明养犬。 ,按规定饲养狗狗,安全放心地享受与狗狗相处的乐趣。
案例2
禁止对人造成伤害的大型犬
不管受害人是否有过错
狗主人全权负责
刘某某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属城市建成区禁止饲养的大型犬。 7岁的徐某某正在小区与奶奶王某某玩耍,偶遇刘某某牵着狗出去。当王某和徐某与狗玩耍时,狗突然抓伤了徐某的脸。徐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随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徐某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3万余元。
原审法院认为,动物饲养者在享受饲养动物乐趣的同时,应当承担更高的管理责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减少饲养的动物给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的风险,营造安全的环境。居住环境。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暴力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规定,禁止饲养的暴力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免除,他们也无权针对减少或免除责任进行抗辩。他们背负着更重的担子。法律责任。饲养者、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凶猛犬等危险动物,主观上有严重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于本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狗抓伤了徐某某。虽然逗狗行为徐某某有过错,但并不能减轻刘某某的责任。刘某某应赔偿徐某某因此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
案例三
孕妇被狗咬伤后终止妊娠
饲养者应承担相关费用
安某被小区苗某养的狗咬伤。安某去医院打了狂犬病疫苗,苗某支付了疫苗费。后来,安在接种疫苗时发现自己怀孕了。为了避免胎儿发育不良,安某在与医院等多方协商后选择终止妊娠,这给身体和精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安某认为,苗某没有尽到对其饲养的狗的照顾义务,导致其被咬伤。注射狂犬病疫苗与被狗咬伤后终止妊娠之间存在法律因果关系。因此,安某要求苗某赔偿终止妊娠所产生的费用。苗认为,注射狂犬病疫苗并不一定会导致胎儿发育畸形,而且苗并不知道安某怀孕的事情。注射狂犬病疫苗后终止妊娠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因双方协商未果,安某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苗某养的狗咬伤了安某,苗某无法证明安某是故意或重大过失。缪某应对安某咬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安某被狗咬伤并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后来,她发现自己怀孕了。她担心疫苗会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进行了终止妊娠手术。这种行为属于正常行为,符合安某的生活环境和常人的医学认知能力。因此,安某主张因终止妊娠手术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费用应予支持。最终判决苗某赔偿安某各项费用及损失6069元。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本案是典型的狗伤人并造成终止妊娠后果的案件。目前,虽然狂犬病疫苗是否影响胎儿发育尚无医学定论,但疫苗说明书中“慎用”的提醒暗示了一些不良影响。同时,生出一个健康的孩子是父母最基本的期望。注射狂犬病疫苗后发现自己怀孕并终止妊娠,符合普通人的正常认知。在确定被狗咬伤、注射狂犬病疫苗与终止妊娠之间的因果关系时,除依靠鉴定和医学结论外,还应考虑一般社会认知和社会伦理,并注重社会价值引导的判断结果。因此,注射疫苗与狗对人造成损害后终止妊娠之间存在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终止妊娠造成的损害属于犬只的损害责任范围,侵权人应当赔偿。
案例4
狗追赶路人,致其受惊受伤
饲养员也要对“非接触伤害”负责
当张某驾驶电瓶车经过某村路段时,张某养的大黑狗追赶电瓶车,导致张某受惊摔倒,膝关节受伤。后经认定,张某膝关节构成十级伤残。张甲提起诉讼,要求张乙赔偿损失。
原审法院认为,饲养动物的危险不仅仅指直接身体接触造成的伤害,还包括惊吓他人。侵权人张某造成的损害与侵权人张某乙饲养的狗惊吓被侵权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乙作为犬只的饲养者,未履行合理的管理义务,无法证明自己受到侵权。张乙有故意,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张乙赔偿张甲合理费用0.63元。
饲养的狗对人造成伤害的行为不仅限于咬、抓等与人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狗在接近他人时吠叫、嗅嗅或追赶他人等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并相应造成身体伤害。即使其饲养的狗与他人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只要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仍属于“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主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对涉及宠物“非接触伤害”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导意义。饲养者或管理人员应增强纪律意识,对犬只外出时进行合理管控和监督,对自己和他人的健康安全承担全部责任。据最高法院网站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只有这样管理狗狗,才能避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如何管理狗狗才能避免承担民事责任? 2月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给出了答案。
这个问题需要从以下三种情况来考虑。
首先,有一些情况是禁止养狗的。根据《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暴力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某城市养犬规定禁止饲养藏獒。饲养员饲养藏獒违反了这一规定。当藏獒咬伤他人时,无论饲养者采取何种管理措施,也无论被害人是否戏弄藏獒,饲养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虽然没有禁止养狗,但违反了其他管理规定。根据民法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对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例如,某城市的养狗规定要求,带狗外出时必须拴上皮带,并由成年人牵着。饲养者带犬外出未拴狗链而被他人咬伤的,原则上饲养者应当全额赔偿侵权人的损失;只有饲养者提供证据证明损害是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适当减轻饲养者的赔偿责任,但不能完全免除。
三是不禁止养犬,不存在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根据民法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您不得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也就是说,饲养者饲养的犬只不属于禁止饲养范围,犬只饲养行为不违反管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狗咬伤他人,饲养者原则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饲养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饲养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害是故意造成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可见,如果饲养的犬只造成人身伤害,饲养者或者管理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这也说明,养狗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责任”。总之,建议动物饲养者、管理者依法、文明饲养、管理动物。带出动物时,不仅要遵守相关管理规定,还要防止和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同时,我们也提醒大家不要在室外随意戏弄动物,共同防止伤害动物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