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线31小时超200万人投保,朋友圈刷屏的“沪惠保”,到底值不值?
请看以下36个问题及解答
(我看过一遍,很全面,几乎涵盖了所有问题)
“上海惠保”具体信息以购买时保险公司出具的“上海惠保”项目产品说明书为准。
很多网友也问小关
已参加商业保险或购买工会保险的人员
还需要买吗?
嗯,这要看你自己的情况
和保险特定条款
快来自己选择是否购买
我们先看一下产品说明书
《上海惠宝》产品说明书
(可上下滚动查看↑↓)
一、产品概述
1、参保范围:所有参加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解释一)被保险人
2. 保险年龄:无限制
3. 健康状况:无需体检,原有疾病有承保和补偿
4.等待期:无等待期
5、保险期限:一年
6.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
7、保险费:115元/人/年
八、担保概要
9、理赔:参保人是否在上海或外地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普通科住院治疗,若使用上海医保卡实时理赔,参保人均可申请针对特定住院自费医疗费用保险索赔;如果没有使用上海医保卡,实时结算的,必须先办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才能申请特定住院自付费用的保险理赔。特定高额药险/质子重离子医保两项责任无需使用医保卡,但必须到上海定点医院办理理赔。
10、退保:7月1日保单生效前,您可以全额取消保单。7月1日(含)保单生效后,不再接受退保。
2、保险责任
(一)特定住院自费医疗费用保险待遇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患病或者意外伤害,在当地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普通住院部(解释二)住院治疗(解释二)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由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每年扣除2万元。扣除自付额后的特定住院自付费用(解释三),保险费无既往病者为70%,有既往病者为50%(解释四)。其中,单次药品费用(解释五)每年赔偿限额为30万元,单次住院手术材料费用每年赔偿限额为20万元,PET-CT检查费每年仅缴纳一次。
保险公司向参保人支付特定住院自付费用医疗费用的保险金总额以100万元为限。当特定住院自费医疗费用的保险金额一次性或累计达到100万元时,保险公司按该项目给付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住院,保险期限届满仍未出院的,保险公司仍按照保险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发生的自付费用医疗费用按照保险费标准给付保险费。本合同规定的付款范围和付款比例。 。如果您在下一年继续购买此保险,则 30 天的限制将不适用。
(二)特定高价药品保险待遇
保险期限内,参保人在上海市二级及以上医院指定专科医生(解释六)诊断患有特定疾病(解释七)并开具处方。具有药品资质的药店采购、使用《特定高价药品目录》(解释八)药品且在适应症范围内的,无既往病史人员按企业发生药品费用的70%对于有既往病史的人,减免 30%。 % 缴纳保险费。
保险公司向参保人支付特定高价药品医疗保险费总额以100万元为限。当特定药品一次或者多次缴纳的保险费累计达到10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支付该项目的保险费。责任终止。
《特定高价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涉及慈善救助的,按照慈善救助计划执行。慈善机构救助的药品费用不纳入本产品的支付范围。
在特约药店(解释9)购买某些高价值药品的,可以享受直接付款和上门送药服务。
(三)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待遇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在上海市具有质子、重离子治疗资格的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保险公司应当作出合理、必要的定位并承担治疗费用。制定放疗计划,以及实施质子、重离子放疗的费用(不含床位费、化疗费等费用),保险费无既往病史者按70%,有既往病史者按30%现有条件。
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给付总额以30万元为限。当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给付金额累计达到1次以上30万元时,保险公司向参保人支付相应金额。责任结束。
3、补偿原则
保险公司将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各种责任保险金。被保险人已从其他渠道获得相应赔偿的,保险公司将按照上述保险责任标准计算赔付金额以及被保险人收到赔偿后的医疗费用。或药品费用的余额,以较小者为准。
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况发生医疗费用时,本产品不负责给付保险金:
1、不孕症治疗、人工授精、妊娠、分娩(含难产)、流产、流产、节育(含绝育)、优生优育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2、工伤(职业病)医疗费用;
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4、出国(含港、澳、台)就医的医疗费用;
5、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未规定的事项,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
6、被保险人住院或应出院时住院患者拒不出院的,自医院确定其出院之日起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住院治疗”)。 “床位”是指已正式住院的参保人住院期间不在床上或每天24小时不在医院的情况,包括住院期间连续多日不接受治疗而仅收取护理费用的情况产生诊疗费、床位费);
7. 免除某些高额自费药品费用的责任
(一)开具的药品处方与该产品《指定药品目录》范围不符的;
(2)非在本品约定医院或药店购买的药品;
(三)1个月以上每张药品处方的费用;
(4)开具的药品处方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列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或者相关医疗资料不能证明被保险人的疾病符合特定药物的使用适应症的;毒品;
(5)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经复查确定为耐药,以及所产生的费用(耐药是指a.按照《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规定的实体瘤病灶进展情况,其定义为b.非实体瘤(包括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骨髓纤维化、淋巴瘤等恶性肿瘤)在临床治疗后往往无明确肿块或不易发现(包括:中华医学会临床肿瘤学会(CSCO)、中华医学会血液学分会、中国抗癌协会血液肿瘤专业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综合癌症网络(NCCN)等)根据指南综合评估患者的骨髓形态、流式细胞术、特异性基因检测等结果,得出疾病进展的结论(定义为耐药);
(六)参保人符合慈善救助申请,但参保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导致救助项目申请未获批准而产生药品费用的;被保险人通过救助审核,但因任何原因未能获得保险人的救助药品的,视为被保险人自愿放弃本合同项下适用的保险权益。
5. 解释
1、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指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住院:是指参保人入住医院正规病房接受治疗并正式办理入院和出院手续,但不包括以下情况:
(一)参保人入住急诊留观室、家庭病床、联合病房;
(二)参保人入住康复病房(康复科)或接受康复治疗;
(3)参保人住院期间,一日内未接受过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或治疗,或一日内住院时间不足24小时,但按照医生嘱咐前往医院就诊的除外。到医院外接受临时诊疗;
(四)其他不合理住院,包括住院期间连续数日不接受治疗,仅产生护理费、床位费等的情况。
3.住院特定自费医疗费用:是指住院期间上海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账单中的自费医疗费用中的特定药品费、手术材料费和检查检查费,不包括个人和分类自费。 ——缴纳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
特定药品费用:是指不在执业医师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目录范围内且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药品的药品费用住院期间的挂号证明。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草药的费用,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一)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中草药; (二)可入药的动物及动物器官; (3)具有美容、减肥等保健功能的药品。
4、既有病史人员:是指参保日期前两年内已登记或享受过上海市职工门诊大病治疗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治疗的人员。范围如下:
(1)重度尿毒症透析(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移植后抗排斥反应;
(3)恶性肿瘤治疗(化疗、内分泌特异性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
(4)治疗部分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障碍合并精神障碍、癫痫合并精神障碍、偏执型精神病);
(五)上海高等院校患有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学生。
5、单品药品成本:指化学名称相同的药品的总成本
6、指定专科医师:指定专科医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四项资格: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的《医师资格证书》; (二)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有关部门注册;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有效《医师职称证书》; (四)相关医生对患者进行诊断或者开具处方时,所服务的医院为二级以上医院,且服务于与处方适应症治疗相关的临床科室。
7、特定疾病:指特定重大疾病和罕见疾病
(一)特定重大疾病:包括肺癌、头颈癌、胃癌、黑色素瘤、食道癌、肝癌、乳腺癌、前列腺癌、卵巢癌、淋巴瘤、鼻咽癌、脑肿瘤、白血病等
(2)罕见病:包括法布里病、粘多糖贮积症(II型、IVA)、转甲状腺素蛋白淀粉样变性多发性神经病(ATTR-PN)
八、特定高价药品目录:
*保险公司将根据上海市医保局药品目录的更新情况,及时调整具体高价药品目录。
9. 特约药房:特约药房名单如下:
十、本市具有质子重离子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指经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质子重离子治疗医疗实践活动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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