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价格暴涨时,“情势变更”的司法适用

日期: 2024-04-12 04:05:11|浏览: 81|编号: 46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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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价格暴涨时,“情势变更”的司法适用

介绍

2022年4月29日,中国动力电池龙头宁A(.SZ)发布2022年第一季度财报,净利润自2020年以来首次同比下滑。

财报显示,期内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4.9亿元,同比下降23.6%; 扣非净利润仅为9.8亿元,同比下降41.6%。 这一业绩远低于市场预期。 但与之相对应的是,宁A一季度营收为486.8亿元,同比增长153.97%。 公司仍处于持续发展阶段。

原因是部分上游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是导致净利润下降的重要因素。

动力电池的生产主要涉及锂、镍、钴三种金属,今年年初其价格大幅上涨。 截至4月底,锂价同比涨幅超过4倍,镍价同比上涨80.3%,钴价同比上涨近60%。 原材料成本上涨直接导致宁A利润率大幅下降。

讨论一、“情势变更”的构成要素

民法典第533条:

“合同成立后,如果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对当事人一方来说明显不公平。继续履行合同,受影响的一方可以与另一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

根据上述规定,“情况变化”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客观环境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订立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致使合同订立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平衡。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修改或终止合同以保护双方。 公平的制度。

申请“情势变更”制度,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同签订的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只有变更的内容足以影响合同的基础,相当于如果在目前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合同根本就不会成立,那么变更的适用条件可能满足的情况;

2、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

这里的不可预见有两层含义:

(一)作为行业经营者,有义务审慎关注行业未来走向(包括营商环境、政策变化趋势)。 所发生的变化一定是常人尽全力也无法预料到的情况;

(2)双方已预见甚至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以合同为准,情况变化不适用;

3、本次重大变更不构成经营风险

是否属于商业风险是情势变更制度适用中最复杂的要求,无法制定明确的标准或范围。 需要综合考虑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类型和程序、交易性质、市场状况等因素,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4、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明显不公平”是情势变更制度的核心要素。 情势变更制度的目的是调整合同履行的实质公平性。 因此,只能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进行调整,比如利润减少、利润为零,甚至轻微亏损,都不能认定为“明显不公平”。

2.“形势变化”与“经营风险”

商业风险是从事商业活动所固有的风险。 商业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自担风险。

对于如何准确界定商业风险的范围,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无明确统一的标准,需要综合判断。

一般来说,一般市场供求变化和价格波动明显属于正常经营风险范围。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市场波动本身就是商业交易主体应该关注和提前预测的。

只有市场价格波动严重超出正常波动范围,或者行业政策变化、战争、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价格大幅波动,且这部分占比较高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占合同总金额。 被认为超出正常商业风险。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规定:

“销售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力、原材料、物流等履约成本大幅增加,或导致产品大幅降价。 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请求调整价格。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原则调整价格。”

三、“情势变更”的判断规则

1、如果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超出正常范围,可视为“情势变化”

武汉某公司诉重庆某工厂燃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及燃气表配件购销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1996年第2期

法院认为,“关于燃气表供货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阻止的情况发生变化,即生产燃气表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发生变化,燃气表零件,是在签订合同时由国家规定的。 价格区间为4400元至4600元/吨,上调至16000元/吨。 铝外壳的售价也从每台23.085元上调至41元。 如果要求仪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应燃气表配件,显然是不公平的。 双方由此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情势变更的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原材料价格上涨了近四倍。

2. 市场总体波动不构成“情况变化”

江西某变压器设备公司与某能源股份公司江苏分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案

(2018)苏03闽中案8245号

在徐州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供应商江西某变压器设备公司声称,双方签订合同后,2017年7月以来我国金属材料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要求于2017年7月交货。 2017年10月31日,当时,生产变压器的主要原材料普通钢材价格上涨约14%,取向硅钢价格上涨约20%,电解铜价格上涨约14%。约20%,绝缘材料价格约上涨17%。

经初步测算,生产成本需增加约71.7万元,已超出合同总金额324.8万元20%以上。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供应商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供应商不但得不到任何利润,反而会损失数十万元,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应构成重大变更。情况。

本案一、二审审理认为,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变压器型号并确定交货日期为2017年8月20日时,江西某变压器设备公司应积极采购原材料并组织生产。 同时,江西某变压器设备企业作为变压器生产企业,必然会更加关注原材料的价格走势。

根据江西某变电站设备公司提供的原材料价格走势图,原定2017年5月15日交货时,原材料价格并未大幅上涨。 此时,江西某变压器设备企业就应该从降低经营风险的角度做出预判。 因此,江西某变压器设备公司以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不具备法律合法性。

3、主张政策影响的人还必须证明政策变化与市场状况变化之间的因果关系。

某催化剂公司与某工程技术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案

(2021)京01闽中3486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供应方某催化剂公司声称,由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见》的影响,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各地加大了环保力度,造成环境成本的增加,进而推动了原料五氧化二钒的价格疯涨。 据媒体报道,近一个月国内五氧化二钒价格上涨超过60%。

本案一审、二审认为,某催化剂公司作为专业生产硫酸催化剂的企业,应当了解销售硫酸催化剂的经营风险。 硫酸催化剂价格的涨跌受多种因素影响。 国家加大环境整治力度。 这种强度并不一定会导致葛瑞无法继续供应商品。 而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即使涉案原材料价格上涨,

此次价格波动也应属于商业风险的范畴,且其增加发生在涉案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 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具备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 他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

4、主张价格异常波动的,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深圳某塑料制品公司与烟台某生物科技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案

(2021)路06民中3312号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某塑料制品公司声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受疫情影响,原材料大幅增加,超出了该塑料制品公司的管辖范围。 但一家塑料制品公司仍按原价向该公司支付。 上诉人供应了一段时间的货物,随后遭受了严重损失。 再加上员工工资等因素,一家塑料制品公司被迫停止发货。 这应被视为情势变化,而非恶意违约。

本案一、二审均认为,虽然某塑料制品公司声称未能按时交货是由于疫情期间泵头价格大幅上涨,但该合同签订日期为2020年3月25日,当时该公司的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3月25日。疫情已经发生,一家塑料制品公司应该对洗手液等防疫产品的需求和价格上涨有相应的预期。 此外,一家塑料制品公司在联系信中表示,泵头价格因疫情上涨,但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说法。 应当承担因未能提供证据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4.“情势变化”的后果

1. 变更或终止合同

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这里的“变更”与“解除”是渐进关系,即从鼓励交易、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应优先考虑改变合同内容,以尽量促进合同的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交易。

合同的变更可能包括调整履约价格、延长履约期限、改变履约方式等。通常,只有当合同没有继续履行的空间,或者合同目的已经达到目的时,合同才会终止。无法通过继续履行合同来实现。

2. 违约责任的免除

建立情势变更制度的初衷是,当发生足以构成情势变更的事件时,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已变得严重不公平,因此有必要通过以下方式消除这种不公平现状:变更或解除合同。

该系统实质上确认了受影响方有正当理由要求调整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受影响方承担违约责任,显然会进一步加重受影响方的负担,有悖于立法的初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通过调整价格、改变履行期限等方式变更合同的……而一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不支持这一观点”,这也是对这一观点的明确认可。

结论

在司法实践中,原则是尊重商事交易主体的自主权,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司法权才会介入。 情势变更制度是公权力干涉商业交易自由的一种形式,因此也受到严格的限制。

各地法院对于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都非常保守和谨慎。 基本上,他们只会在政策变化或极端事件直接影响时才会考虑应用它。

因此,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尤其是长期合同或市场波动频繁的地区,建议主动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在出现某种情况时应采取的调整方式。未来。

例如,“当原材料价格/市场价格波动超过本合同价格的20%时,受影响方有权书面通知要求本合同单价按同比例调整” ,双方无需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或者至少约定,当满足一定条件时,条件是双方应单独协商价格或受影响方应有权终止合同并为其自身商业风险设定止损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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