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公布7个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日期: 2024-04-14 05:06:05|浏览: 99|编号: 48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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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公布7个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中新网11月17日电 据生态环境部网站17日报道,生态环境部公布了7起违法排污许可典型案例。 地方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单位和人员进行严厉处罚。

2021年1月24日,《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根据安排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用重码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意见,严格规定违法者的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的实施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实现治污精准化、科学化、法治化的有力举措。 也有利于促进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和守法秩序的形成。

为贯彻落实《条例》,加强排污许可事后管理,有效震慑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7起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件。 这些案件存在无证排污、超规定浓度排污、无证排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自行监测、未报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等违法行为。执行报告,未建立台账。 地方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案单位和人员予以严厉处罚。

生态环境部负责: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四川省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广西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自治区、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生态环境局乌拉特中旗分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生态环境局对办案表现突出予以表彰。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重庆中信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重庆中信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可再生能源动力电池及新能源开发产业。 其产品为锂电池。 该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申请了排污许可证,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经审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等问题,并下达了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 《排污期限》( ),要求其于 2021 年 4 月 7 日之前完成整改并取得排污许可证。2021 年 6 月 7 日,该公司因超过整改期限,未能完成整改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要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环境监察科将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移送执法部门查处。 2021年6月10日,潼南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排放污染物。

重庆中信威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 2021年7月29日,重庆市潼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万元。

2、北京市房山区北京航空有限公司未重新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北京爱尔股份有限公司是北京市2020年、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2019年12月11日获得房山区生态环境局核发的锅炉一般工艺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不包括表面处理的一般工序。 内容。 2021年4月19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印刷行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正常,有表面处理工艺(清洗、烘干、彩印、底漆),并每年使用清洁剂和墨水。 清漆、清漆等有机溶剂300吨。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该企业行业类别属于金属制品业第 33 类中容器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第 333 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第 28 类 80 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企业表面处理一般工序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 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2月13日发布的《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公告》要求,北京空气公司排放VOCs废气表面处理工艺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重新办理排污许可证。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排污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办理排污许可证。 2021年7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北京爱尔股份有限公司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罚款。

三、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华兴陶瓷有限公司未重新办理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案

2021年5月14日,四川省乐山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华兴陶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现有产品产能和生产设施不合格。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不符。 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1V)。排污许可证载明,该公司拥有年产1200万平方米红坯瓷砖生产线一条, 600万平方米红色瓷砖生产线。 平方米红坯锡瓦生产线。 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新增了一条年产300万平方米的智能化板岩生产线,将原来的红板西瓦生产线改造为高端新型陶瓷家具板材生产线,与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不符的。 执法人员查阅了该公司的生产、销售账目,并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 他们了解到,新建及技改项目于2020年7月30日在夹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2021年1月竣工,3月份已建成投产,但尚未获得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也未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夹江县华兴陶瓷有限公司未重新办理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1年7月6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版)》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市环行字[2021]12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21年7月15日,该公司缴纳了全部罚款,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环境建设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新诺陶瓷有限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超过允许排放浓度案

2021年3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广西南宁新诺陶瓷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超过允许排放浓度的。 。 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 )。 排污许可证中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0年),脱硫塔排放口颗粒物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为30mg/m3。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公司脱硫塔出水口进行了采样监测。 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颗粒物值为202mg/m3,超出规定排放限值5.7倍。 根据上述监测结果,执法人员迅速立案并展开进一步调查。

经核实,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酌情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规定》(桂环标准[2020]17号),责令企业立即纠正违法行为,严格禁止排放超过允许排放浓度的大气污染物,对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允许排放浓度。 处10万元罚款。

5、上海创值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2021年6月22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工作人员在开展一类污染物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创值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涉嫌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 公司所属行业为汽车零部件生产。 经查阅《固定污染源排放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为重点管理企业。 公司目前拥有镀镍生产线和镀锌镍生产线一条,并安装了铬、镍在线监测设施。 经调查,现有两条电镀生产线均存在铬钝化工艺,可能产生六价铬。 执法人员检查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并比对排污许可证时发现,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明确要求该公司在废水出口安装六价铬因子在线监测设施,但该公司实际上只安装含铬废水中六价铬因子在线监测设施。 含镍废水排放口安装了总铬、总镍在线监测设施。 现有在线监测不包含六价铬因子监测,与排污许可证在线监测要求不符。

经核实,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实行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 监控设备联网”后,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6.68万元。

六、内蒙古自治区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中旗热电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实施报告案

2021年7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乌拉特中旗分局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情况检查发现,神华神东电力有限公司乌拉特中旗旗热电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报送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实施报告,执法人员立即通过微信工作群提醒该公司。 截至7月12日,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监管平台督促企业提交实施报告共8次。 7月13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7月15日前提交2020年度执行情况报告。7月19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仍未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

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中旗热电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审批部门报送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率和时间要求。” 落实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乌拉特中旗分局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2万元罚款。

目前,该公司已完成整改,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向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了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并于8月13日缴纳了行政罚款。

7、江苏省无锡永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案

2021年3月2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永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执行。 该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申请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对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格式、内容和频次提出了具体规定。 公司还参加了后续梁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的“排污许可证后管理事项培训会”,会上明确提出“环境管理台账是具体记录”排污单位执行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的情况,是排污单位自证清白的重要依据。” 但该公司仍不重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经核实,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和污染防治情况”的规定。控制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梁溪生态环境局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企业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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