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

日期: 2024-04-14 16:10:45|浏览: 92|编号: 48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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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

固体废物管理体系(10篇综合文章)

当今社会,我们接触系统的地方越来越多。 制度是一种要求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规则或准则。 制定制度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很多。 你确定你知道怎么写吗?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固废管理体系。 仅供参考。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固废管理系统1

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为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流失(或随意丢弃)造成环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这一制度。

2、职责

1、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联系具有危险固体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固体废物。

2、生产车间负责厂区内危险固体废物的收集、包装、运输。

3、仓库管理人员负责危险固体废物的储存。

4. 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3. 内容

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为具有危险废物特征的废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公司将废物存放在回收车间北侧的仓库内。 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专人管理,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加工。

1、安全环保部负责人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处置协议。

2、生产车间产生的固体危险废物,由废物产生地员工负责收集、包装,并填写危险固体废物记录表。

3、生产车间值班科长定期确认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数量、包装是否符合要求。 确认无误后,他签字并运至专门存放仓库。

4. 仓库管理员负责危险固体废物的接收并建立危险固体废物台账。 台账应当载明入库危险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入库时间、出库时间等详细信息。

5、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储存危险固体废物的仓库进行检查。 检查频率不少于每月一次并签字确认。

6. 危险废物一旦丢失,应当及时寻找并回收丢失的危险废物。 如果企业找不到,请报告相关部门协调查找,直至找到。 公司负责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并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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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运、利用、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 公司实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污染单位责任追究的原则。

2、具体管理要求

第四条 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避免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鼓励危险废物的合理利用,实行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于每月5日前向工厂主管部门报告并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禁止向环境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第九条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的容器、包装物。

第十条 危险废物容器、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委托外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时,必须提供处置单位的相关资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厂主管部门备案。

三项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

固体废物管理系统3

1。目的

控制和管理固体废物,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消除安全隐患。

2. 面积

适用于公司辖区内所有固体废物的控制和管理。

3、职责

3.1车间负责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控制;

3.2 各部门负责办公及保洁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控制。

4. 程序

4.1 固体废物管理标准

固体废物的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 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强调清洁生产,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尽量减少生产废物的产生。 生产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4.2 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管理

公司生产、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在收集、储运时必须密闭贮存、运输,不得外溢。

4.3 固体废物初步分类

4.3.1公司生产、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经相关部门初步分类为可回收物、不可回收物、有害物质三类。

4.3.2 可回收材料包括:纸张、玻璃、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等。

4.3.3 危险废物包括:废电池、废灯具、墨盒、碳粉盒、废棉丝、废油手套、废油漆残渣等。

4.3.4 建筑垃圾包括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泥、碎砖、石料等。

4.4 固体废物外运及处理

公司生产、生活活动中产生的不可回收固体废物,放入市城建局环卫部门设置的垃圾箱,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4.5 危险废物控制

废电池、废灯具、墨盒、碳粉盒、废设备零部件、废棉丝、废机油、废漆渣、稀释剂、化工包装材料等危险废物由办公室组织收集。箱由相关部门分类收集处理。 并做好标记,收集后的危险废物将交由专业废物处置单位对外运输和处理。

4.6 可回收物的处置

办公室将联系废物回收单位或个人定期清理外卖。

5、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六、相关记录

6.1《危险废物转运发票》

固体废物管理系统4

物业管理公司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1.0 适用范围

适用于整个公司

2.0 固体废物分类

2.1可回收废物:如金属制品、玻璃塑料制品、塑料制品、废纸等。

2.2不可回收垃圾:如食物残渣、动物骨头、鱼骨等。

2.3 危险废物:有毒、易燃、腐蚀性、反应性、放射性和含有病原体的废物,如油漆、废旧电池、废旧医疗用品、化工产品等。

3.0内容

3.1 公司办公区域

3.1.1 公司办公区域必须配备垃圾分类收集装置,并有可回收物、不可回收物、危险垃圾及分类标志等明显标志。

3.1.2 公司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可回收垃圾的处理和危险垃圾的收集、贮存。

3.1.3 公司员工必须将办公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按照分类标准放入分类垃圾桶内。

3.2 管理社区

3.2.1 在公司管理范围内的社区内设置不可回收垃圾收集装置,并明确分类标识; 在公共区域设置可回收垃圾和危险垃圾收集装置(数量以方便顾客为准),并标注分类标志。

3.2.2通过环保宣传活动影响业主及其他人员按照分类标准放置固体废物,鼓励业主将危险废物放入专用收集箱内。

3.2.3 保洁人员收集垃圾时,应尽可能对可回收物和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并将可回收物和危险废物放入社区设置的可回收物和危险废物收集装置中。

3.3 固体废物处置

3.3.1不可回收垃圾由保洁人员收集至垃圾中转站由市环卫部门统一回收,并对垃圾中转站进行清洁、消毒。

3.3.2 可回收垃圾经保洁人员收集后,由公司送往垃圾回收单位。

3.3.3 公司设立危险废物存放间,并明确标识,并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3.3.4 保洁人员每天按不同类别收集危险废物,交给环境管理部主任放入危险废物存放间,并做好进出记录。

3.3.5 设备设施维护期间产生的危险废物由技术人员直接移交给环境管理部主任,并置于危险废物储存间。

3.3.6 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并定期运至相关危险废物处置点进行处理。

4.0 支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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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坚持电是商品、用电必须付费、不付费不能用电的原则。 回收电费是电力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活动。 我们要牢记“人民电力事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出发,弘扬“千家万户”精神。我们以“苦干、千言万语、千方百计”的精神,积极、细致地做好电费追收工作。

第二条:领导重视是关键。 企业一把手是电费回收的第一责任人。 要落实大额欠费实际承包责任制,将电费回收任务分解到领导、基层和具体人员。 目标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易于评估。

第三条建立约束和激励机制,加大考核奖惩力度。 电费回收工作的质量不仅与直接员工的利益挂钩,还与领导的工作业绩、单位的利益和荣誉等挂钩。

第四条开展公示,坚持依法收费。 电力企业不仅要重视依托地方政府,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指示和汇报,获得政府对充电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而且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电价政策和政策。关于缴纳电费的电力法规。 要求为电费回收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征收电费,坚决执行《电力法》和电力管理条例关于电费缴纳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用电。 需要停电、限电收取电费的,必须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确保手续合法、完整。 要充分发挥产业拓展、电检、用电、负荷管理等部门的作用,联动协调操作,确保电费按时清零。 对不配合的,将追究其责任。 要认真落实电费违约金制度。 对于拖欠电费的电力用户,在结清电费时应先扣留违约金。 未经国家授权部门许可,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实行欠费或者免收电费。

第六条 对少数亏损企业所欠电费,从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中按照规定的缴费顺序缴纳电费,弥补损失。 公社、队、集体等单位也可以申请贷款偿还电费。 国家增加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后,企业必须优先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偿还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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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临床科室:

病历是医疗活动客观真实的记录,在医疗质量评估、新农合、医疗保险支付、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侵权诉讼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病案管理,保证病案信息的客观性、完整性,保护医患双方权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各临床科室主任、护士长是本科室病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所有出院病历实行5日归档制度,即住院病历应在患者出院后5日内交回病历统计部。

3、患者出院后,床边医师应及时填写病历,按照规定的病历装订顺序(附后)整理,并用蓝黑色中性笔在每张病历的右下角书写使用阿拉伯数字从出院(死亡)记录开始。 按顺序编号(1、2、3直到最后一页,病历第一页不编号)。 出院病历退回病历统计部门后发现未整理编号的,按每张病历扣除50-100元的标准在当月绩效中进行处理。

4、床边医师应及时将整理好的病历交给科室质量员检查,最后由科室主任、护士长审核。 科室主任、护士长、质量员应对病历质量进行详细检查,对病历不合格、不完整的病历进行指导。 床边医生进一步改进了它。

5、出院病历应当及时整改和完善,并在规定时间内返回病历统计部门。 逾期未提交的,按逾期病历处理。 负责回收病历的工作人员在移交临床科室时必须登记并签字。

6.部分病理报告和实验室检查报告在规定的病历归档时间内仍未退回的,应先将病历归档,临床科室做好相关记录。 结果报出后,到病历统计科补充病历。 所有的。

7、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出院病历须在5天内退回病历统计部。 每份病历逾期每超过一天,科室扣20元,扣0管理分。 3积分从起点起加倍(超过2天扣除40元和0.6积分,超过3天扣除80元和1.2积分,以此类推)。 直至病历被收回病历统计部门之日止。

八、退回病历须自通知之日起7日内修改并退回病历统计部。 逾期未补齐病历的,按照逾期病历处罚标准执行。

9、病历丢失每件扣除责任人1000元。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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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纸是国家重要的可再生资源。 废纸回收利用是弥补我市造纸工业原料缺口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做好废纸回收利用工作,加强市场管理,阻断资源外流,支持工业生产,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一、本办法所称废纸,是指生产、生活中产生的纸屑、残次品、废纸箱、书籍、报纸、杂志、包装纸等。

2、本市工厂、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商店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事业单位在本市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废纸,除保密外纸质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上海市物资回收公司所属区县物资回收站(店)负责收购。

三、凡从事居民、农村生活废纸回收的集体和个体回收站,必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

接受区、县物资回收公司委托收集工业废纸任务的,应当按照规定价格到指定单位收购,并遵守有关市场管理规定。

所有收购的废纸应出售给市物资回收公司

四、为保证本市工业造纸原料需求,严禁废纸擅自外流。

确需运往国外的(包括各种化工纸袋、水泥袋等废旧纸),必须由运输单位提前申请,经主管局或县计委批准后,送往上海供应并由营销合作社出具《上海废纸系列运输证明》。

之后将不再进行更换。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无证收购废纸、利用回收废纸从事投机活动的行为。

六、公安、工商、交通、口岸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监督检查。

对无证运出的废纸,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扣押统一处理,并通知当地区、县物资回收公司收购。

如果发现是赃物,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物资回收部门必须配合业务指导工作和调查后的接待工作。

七、对擅自运输废纸的单位或者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采购价总额25%以下的罚款。

对超过规定收购价格销售废纸的单位,视情节没收其盈利部分,并处罚款。

对非法收购废纸并倒卖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

八、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单位处罚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用于办案补助和奖励,对直接参与查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九、本办法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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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个住宅小区应配备分类垃圾桶和堆肥窖。 每个干部职工家要配备专用的“两桶一袋”,实行垃圾科学分类、收集、存放。

2、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 全体干部职工要坚持在家中使用专用垃圾分类箱,对产生的垃圾及时分类收集。 可以回收利用的塑料、酒瓶、饮料瓶等应收集并出售给废物收集者; 不可回收垃圾(如废旧电池等)集中放入设置的“不可回收垃圾桶”; 剩下的垃圾分类为有机、无机分类后,定期送往指定地点,或者清洁工上门收集统一处理。 严禁沿道路、溪流、河道倾倒垃圾或者随意丢弃、焚烧,污染环境。

3、工地保洁办和各分工地村委会负责对全工地的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指定专职保洁员负责日常垃圾的收集和清运。 垃圾由保洁人员定期收集,运至垃圾处理厂或焚烧厂集中处理。 要有检查和记录,生活垃圾每天都要清理,保证整个场地干净,没有任何污染。

4、焚烧炉、分类垃圾桶、堆肥坑等卫生清洁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各分会负责辖区内焚烧炉、分类垃圾桶、堆肥坑等卫生保洁设施的定期清洁和维护。 他们于1月1日对各户垃圾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设施质量优良、干净、相对较好的进行评价。 干净的,不干净的。

5、保洁人员应保证焚烧炉和分类垃圾桶的卫生,定期喷洒农药、杀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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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社会生产和日常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经回收加工后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事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等) 、动物骨头、头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和城乡居民积累出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再生资源无害化回收、加工,鼓励与再生资源回收、加工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业务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登记条件,取得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金属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非生产性废金属,除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取得《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许可证》。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付和销售生产性废金属。

收购合同应当约定回收的生产性废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限、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金属时,应当如实登记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使用年限等。

销售者为单位的,应当查验销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如实登记销售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 卖家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卖家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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