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处理常见排放标准大汇总!你想看的都有了!

日期: 2024-05-26 05:03:38|浏览: 70|编号: 6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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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常见排放标准大汇总!你想看的都有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2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污染物限值。

居住区、工业企业独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管理也参照本标准执行。

标准分类:

1.一级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再生水使用的基本要求。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湖泊作为城市景观水体或一般再生水使用时,执行一级A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地表水Ⅲ类功能水体(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游泳区除外)、海水Ⅱ类功能水体以及湖泊、水库等封闭或者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中的B标准。

3.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地表水IV、V类功能水体或者海水III、IV类功能水体,应当执行二级标准。

4.重点控制流域、水源保护区以外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空间。

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平均值)单位:mg/L

注:①下列情况下应执行去除率指标:当进水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当BOD大于16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50%。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年

标准分类:

1.排入地表水III类功能水体(划定的保护区、游泳区除外)和海水II类功能水体的污水,应当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 3838中IV、V类水域和III类海域的污水应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有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四、在一、二类水域和三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内以及一类海域内,禁止设立新的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当按照水体功能要求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确保受纳水体水质达到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平均值)

单位:毫克/升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续表2)(1997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的单位)

单位:毫克/升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续表2)(1997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的单位)

单位:毫克/升

注:* 代表5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 加氯后需进行脱氯处理才能达到此标准

3.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及城市杂水水质—2002年

四、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及景观用水水质——2002年

注:1.管道输送再生水异地回用,采用加氯消毒;2.就地回用,对消毒方法不做限制。

2.若将未经除磷、脱氮处理的再生水作为景观水体使用,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积极探索在回用地点人工培育具有观赏价值的水生植物,使景观水体中的氮、磷满足表1的要求,并为再生水中的水生植物提供经济合理的出路。

5.汽车修理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11

汽车修理业是指从事汽车修理、维护和保养服务的企业。本标准中的汽车修理企业是指符合GB/T1-2004要求的一类、二类汽车修理企业,不包括从事罐式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修理的企业。

直接排放,是指排污者直接向环境中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间接排放,是指排污者将水污染物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行为。

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mg/L)(不含pH)

自2013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应当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六、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2005年

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废水排放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平均值)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为6.5~10mg/l。2)使用其他消毒剂时对总余氯无要求。

2.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废水排放应符合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向地表水体、海域排放的废水应符合排放标准,在已建成正常运行的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终端排入下水道的废水应符合预处理标准。

表2 综合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平均值)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排放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mg/l。预处理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mg/l。2)使用其他消毒剂时,对总余氯无要求。

3.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的废水须经消毒后方可排放。

4.禁止将医疗机构污水直接排入一、二、三类水域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以及一、二类海域。

其他需求:

1、化粪池应按最大日排放量设计,滞留时间为24~36小时,清理周期为180~360天。

2、采用臭氧消毒时,污水中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毫克/升,臭氧投加量应大于10毫克/升,接触时间应大于12分钟或通过实验确定。

七、发酵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年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毫克/升

注:括号内的排放限值适用于同时生产发酵原料药与混合制剂的联合生产企业。

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应当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

注:总氰化物的检测限为0.25 mg/L。

太湖流域实施水污染物特别限值的行政区域名单

8.化学合成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年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mg/L)

注:括号内排放限值适用于同时生产化学合成原料药与混合制剂的联合生产企业。

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应当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

注:总氰化物的检测限为0.25 mg/L。

太湖流域实施水污染物特别限值的行政区域名单

九、提取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年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mg/L)

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应当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

太湖流域实施水污染物特别限值的行政区域名单

10.中药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年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mg/L)

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应当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

太湖流域实施水污染物特别限值的行政区域名单

十一、生物工程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年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mg/L)

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应当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

太湖流域实施水污染物特别限值的行政区域名单

12、混合制剂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年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mg/L)

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应当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

太湖流域实施水污染物特别限值的行政区域名单

13.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5年

标准分类:

1、无论是否经过处理,啤酒行业废水均不得排入《地表水环境标准》规定的一、二类水域和三类功能水体(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不得排入《海水水质标准》规定的一类海域海洋渔业水域和海洋自然保护区。

2.排入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二级污水处理厂城镇排水系统的酿酒工业废水执行表1规定的预处理标准。

3、酿酒行业废水处理后排入自然水体,应符合表1的排放标准。

表1 啤酒生产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mg/L)

14.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92

标准分类:

1.向三类地表水体(水质保护区除外)和二类海水区域排放废水,应当执行一级标准。

2.向GB 3838中的IV、V类水域和III类海域排放废水,应当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有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在一、二类水域和三类水域及一类海域划定的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污水排放量。

15.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1

16、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北京置地广场)

适用下列标准的污染源,应当遵守下列相应标准:

DB 11/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均应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发布后,如本市发布新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相关行业,则该行业应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标准分类

1.向地表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单位(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除外),应遵守表1水污染物排放规定。向北京市区内Ⅱ、Ⅲ类水体及其集水区排污的污水执行排放限值A,向北京市区内Ⅳ、Ⅴ类水体及其集水区排污的污水执行排放限值B。其中,新建(改、扩建)单位自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单位2015年12月31日起执行,2015年12月30日前执行原标准DB11/307-2005的排放限值。

表1 地表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

注:①括号内的排放限值自12月1日起至3月31日实施。

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执行表2的排放限值,其中排入北京市及其集水区Ⅱ类、Ⅲ类水体的污水执行排放限值A,排入北京市及其集水区Ⅳ类、Ⅴ类水体的污水执行排放限值B。

表2 村镇生活污水处理站排入地表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注: ① 括号内的排放限值适用期为12月1日至3月31日。

3.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应符合表3的规定,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水应符合-2008年表2的规定。

表3 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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