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日期: 2024-05-26 06:04:37|浏览: 116|编号: 6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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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直属机构、各环评单位:

现将《浙江省电镀行业环境准入指南》、《浙江省农药行业环境准入指南》、《浙江省生猪养殖行业环境准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1.浙江省电镀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2.浙江省农药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3.浙江省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2010 年 5 月 13 日

附件1

浙江省电镀行业环境准入指导

为规范我省电镀行业有序发展,停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结构、降消耗、强治理、促发展、保护环境的原则,制定以下《浙江省电镀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1. 编制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3)《浙江省制造业发展指导目录(2008年本)》(浙制办[2008]2号);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2005]87号);

(五)《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项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57号);

(6)《关于试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通知》(浙环发[2007]94号);

(七)《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年);

(8)《电镀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314-2006)。

2. 规模

新建、扩建电镀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3000万元,生产规模不变的搬迁项目、技改项目不受规模指标限制。

三、选址原则及总体布局

(1)电镀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分区和环境功能分区。

(二)禁止在八大流域源头区、八大流域上游(含支流)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一类、二类区域、饮用水源水库集水区建设电镀项目;在八大流域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三类区域的上游、中游地区严格控制建设电镀项目。

(三)禁止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的禁止进入区、限制进入区内建设电镀企业。

(四)电镀企业应建在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完善的工业区。

4. 技术与设备

(一)电镀生产企业应积极推广无氰电镀、低六价铬及无六价铬钝化、低COD脱脂剂等先进技术和工艺。

(二)电镀企业应采用节能型电镀设备,电镀工艺全自动控制,车间排放口应设有生产用水计量装置和废水计量装置;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设备必须设有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通过排气管道排放;新建、扩建电镀项目原则上应采用自动化生产线。

(三)电镀生产企业必须采用工业废水回用、多级回收、逆流漂白等节水型清洁生产工艺,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50%。禁止采用单级漂洗、直接冲洗等落后工艺,对适用镀种应设置带出物回收工艺。

五、污染防治措施

1.水污染防治措施

电镀企业内部车间产生的废水应分质分类处理,原则上电镀废水应全部纳入污水处理厂,企业出水污染物指标应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的相关要求。无法治理的废水,企业出水污染物指标应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表3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废气应通过就地气体收集系统收集,净化后排入大气,其排放指标应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表5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规定。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固体废物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进行分类收集、处置,废水处理站产生的电镀槽废液、废渣、污泥等进行综合利用,并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置。

六、环境准入指标

表1 环境准入指标

注:*环境浓度应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表3的要求。

指数

镀锌

镀铜

镀镍

装饰镀铬

硬铬

规模

电镀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

技术

积极推广无氰电镀技术

设备

电镀企业应采用节能型电镀设备,电镀过程全自动控制,设有生产用水计量装置和车间排放废水计量装置,车间内部废水实行分质分类处理;新建、扩建电镀项目原则上应采用自动化生产线。

资源利用指标

单位产品能耗(千瓦时/平方米)

新鲜水耗量指标(t/m2)

单层镀层≤0.2

多层镀≤0.4

金属原材料综合利用率

锌≥85%

铜≥85%

镍≥95%

铬酐≥60%

铬酐≥60%

水循环利用率

≥50%

污染物排放指标

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L/m2)

单层镀≤100

多层镀≤200

污染物排放指标mg/L(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总铬≤1.0、六价铬≤0.2、总镍≤0.5、总镉≤0.05、总银≤0.3、

总铅≤0.2、总汞≤0.01、总铜≤0.5、总锌≤1.5、总铁≤3.0、

总铝≤3.0

七、监督管理

(一)电镀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规定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电镀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上述环境准入指南,方可进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

(三)电镀建设项目应当实行环境监理制度和环境监理员制度,试生产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调试“三同时”制度。

八、附则

(一)本准入准则适用于浙江省内电镀企业,其中军工、航天、高新技术项目配套电镀车间等电镀项目不受本准入准则限制。

(二)本准入指南采用的标准或数据若有修订,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准入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修订。

附件 2

浙江省农药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为规范我省农药产业有序发展,加强农药行业环境保护工作,防范环境风险,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控制总量、提高质量、调整结构、加强治理、促进发展、保护环境的原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 编制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二)《石油化学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3)《石油和化学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四)《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五)农药审批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6)《浙江省制造业发展指导目录(2008年本)》(浙制办发[2008]2号);

(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2005]87号);

(8)《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项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57号);

(九)《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07]94号);

(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浙政办[2008]59号);

(十一)《关于推进传统精细化工技术装备改造的通知》(浙经贸医化[2005]1056号);

(十二)《省经贸委关于“十一五”时期石油和化学工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产业布局

(一)围绕省政府批准的杭州湾、温台沿海产业带,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凡确定为化工产业发展重点区域,均应编制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对产业布局进行评价,提出环境可行性结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须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二)严格控制农药企业数量和新增农药项目数量。新增农药项目原则上仅限于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以及水剂型农药等农药新剂型。新建、扩建、迁建等农药项目选址必须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得建设。位于环境敏感区域或污染纠纷难以根本解决的现有农药生产企业应限期搬迁。各类农药企业原则上应入驻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规划的专业化工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园区内光气等环境风险较大的原料应自给,并配套建设专业危险废物处置设备、污水处理设备、集中供热设施等基础设施,做到科学发展,防止盲目无序发展。

(三)优化农药产业布局。新建、迁建企业选址必须符合相关规划。新建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应当与居住区保持适当的环境保护控制距离。新建农药原药和中间体生产企业的环境保护控制距离原则上不应小于800米。

(四)在环境质量不再满足功能区要求的区域,特别是特征污染物超标区域,原则上不允许新扩建与特征污染物超标相关的农药生产企业,符合减排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3. 技术装备水平

(一)鼓励农药企业兼并重组,组建品种全、规模大、研发能力强、具有竞争优势的大型农药生产企业和集团。严格控制组建小型制剂企业和产品单一的技术企业。

(二)鼓励农药企业自主研发创新。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研发设施和能力。

(三)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设计理念,鼓励新建、扩建农药企业开展各类认证,其技术装备水平满足GMP、OHSAS 18001等管理体系认证的要求。

(四)推广应用连续化生产工艺和定量控制技术,提高产品收率,减少污染物产生。

(五)设备间输送介质时,建议采用气相平衡,输送涉及危化品介质时,建议采用氮气保护措施,一般采用机械泵输送物料,不得采用压缩空气或真空抽吸输送易燃、有毒、有害化学物料,如物料特性及工艺无法替代时,必须对废气进行统一收集处理。

(六)进料、出料均应设有密封装置或密闭区域。无法实现密闭区域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尾气处理系统进行处理;以剧毒物料为生产介质的设备及母液、污水收集池不得采用敞开式设备。如需排渣、清渣,设备应设有密闭排渣装置。以剧毒物料为进料的区域,设备布局应相对独立。地面冲洗水、污水应单独收集,专项处理。

(七)原则上不得采用真空过滤设备及开放式固液分离装置。如因工艺要求必须采用开放式装置的,须对装置区域进行独立隔离,并安装独立的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八)原则上不得采用非金属管道输送有机化工危险品,生产过程中无法避免的,运输管道应采取可靠的防静电措施。除物料装卸场地临时使用外,正常生产过程中物料输送应采用刚性管道,不得使用柔性塑料管。

(九)对含有机气体物料的干燥,应淘汰老式热风循环干燥设备,干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专门的管道引出,经冷凝回收、预处理后进入集中废气处理系统。

(10)积极推广使用低毒、低臭、低挥发性原料替代剧毒、恶臭、易挥发的原辅材料。使用有毒、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车间不得使用轴流风机通风,必须采用可靠的废气集中收集处理系统。现有使用轴流风机通风的农药企业要尽快完成改造。

(十一)厂区应设有集中储罐区,必须防雨、防晒、防地渗,并设置围堰。液体化学品应尽可能采用浮顶罐或氮封罐储存。挥发性化学品必须采用设有呼吸阀或夹套冷却保温的储罐储存。液体化学品必须采用配备平衡管的密闭装卸系统装卸。原则上应收集处理储罐内的呼吸气体。如必须使用桶装原料,必须正压运输。

(十二)鼓励上下游一体化发展模式,鼓励生物农药发展。

四、污染防治

(一)发展农药产业的化工园区或工业区必须具备完善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条件和足够的能力处置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企业生产废水应当经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统一达标排放。

(二)推进“三废”预处理与统一管理相结合。农药企业必须清污分离、污水分离,必须具备相应的农药生产废水预处理措施和设施。废水处理工艺设计必须考虑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高毒、高生物抑制性、难降解有机物的处理单元。高氨氮、高磷酸盐、高盐、高浓度、难降解废水应配备单独的预处理措施。鼓励对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进行焚烧处理。鼓励采用膜技术对含盐废水进行浓缩。

(三)必须采取有效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水管道应采用地面或架空敷设,不得埋入地下。污染区地面应进行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罐区及废物收集场地面应进行硬化防渗处理,周边应修建围堰并采取防雨措施。

(四)生产区内所有废水,包括生产、仓储、运输、公用工程等潜在污染区域的工艺废水、循环水污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等,均须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和监测排放;原则上每个厂区只能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清水排放口,污水排放口应设有检查井并配备在线监控。现有企业应按此要求尽快完成改造。

(五)各产品的排放系数均须低于各类农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的有关要求,并须按照削减10%以上的要求进行控制。

(六)要高度重视生产、储运、污水处理等过程中有机污染物废气特别是恶臭废气的污染防治,优先采用先进、密闭的设备和气相平衡管道,或其他可靠的气体收集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不同剂型、不同类型产品的车间应分区域布置,高效杀虫剂、除草剂精烘包、粉剂生产车间应按照洁净车间要求统一设计排风。

(七)高度重视农药生产企业废气污染防治,对各类废气污染物采用分类适用技术处理。酸/碱性废气可采用水或碱/酸吸收;有机废气应优先采用低温冷凝或蒸馏等适用技术回收物料,并有效收集废气,有针对性地进行焚烧、吸收、吸附处理。特别要重视恶臭污染物的除臭,提倡对有机废气进行焚烧处理;含除草剂原料的废气必须采用高效过滤或多级水膜除尘处理;制剂车间产生的有机溶剂废气必须采用合理可行的处理技术;确保排气管、厂界排放指标达到国家要求的控制标准。

(八)固体废物处置必须符合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要求。危险废物必须存放在符合国家要求的临时储存设施内,原则上由园区集中处置或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运输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并进行严格监控。废弃包装物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禁止配制含有农药母液的制剂产品。应建立完整的副产品、“三废”等监控档案台账,包括销售记录、去向等相关信息。

五、环境风险防范

(一)原材料和产品方案合理性分析应考虑运输、仓储环节的环境风险比较。

(二)必须设置事故池,用于存放事故废水(包括消防废水),事故池应位于厂区最低处,其容量应能容纳最大事故状态下产生的废水量,并经有效处理。

(三)农药企业所在地园区应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具备风险应急救援和应急指挥能力,满足化学品事故处置和救援需要。园区要具备满足需要的应急监测和区域缓冲能力。

(四)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设施,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并与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相衔接。

(五)农药企业迁建后原厂区调整土地利用功能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场地风险评估和生态修复。新建农药项目建设前,应调查厂区土壤、地下水环境背景值。

六、监督管理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农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二)新建、改扩建农药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原则。项目建设须接受工程环保监理,试生产须报环保部门批准,中试生产及生产工艺优化调整须报环保部门备案。

(三)应严格控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2007)中规定的致癌物、致突变物、生殖毒物和持久性有机物的排放,并定期监测。

七、附则

(一)本准入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迁建农药建设项目和现有农药生产企业整改。农药行业包括化学合成法生产的农药及中间体、发酵、提取法生产的农药及中间体、农药制剂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指南所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若发生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准入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修订。

附件 3

浙江省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为促进我省生猪养殖等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农牧结合、科学布局、因地制宜、循环利用、控制数量、减少污染”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1. 编制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

(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畜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号);

(四)《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2]105号);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畜牧业发展的意见》(浙环发[2008]60号);

(6)《关于试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通知》(浙环发[2007]94号);

(七)《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项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57号);

(8)《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污染物总量减排和替代面积限制制度的通知》(浙环发[2009]77号);

(ix)关于在牲畜和家禽农场颁布沼气项目的制造技术指南的通知(农业能源办公室[2005年] 11号);

(10)关于进一步促进牲畜和家禽农场的排泄物管理的几种意见(农业特刊[2006]第24号);

(11)“宗省省畜牧示威区的建筑标准(审判)”( [2004]第28号);

(XII)牲畜和家禽育种中预防污染和控制的技术规格(HJ/T81);

(XIII)牲畜和家禽育种中污染控制工程的技术规格(HJ497);

(XIV)牲畜和家禽育种的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

(15)有机无机化合物肥料();

(xvi)“无害粪便治疗的卫生标准”();

(17)全面的废水排放标准()。

2.比例

(1)新建,翻新和扩大的养猪场(社区)的初始规模必须达到200或更多的猪。

(ii)如果新建,翻新或扩大的猪农场(社区)采用了使用土地吸收农场的固体废物的方法,则应根据表1显示了农场周围可用土地的废物吸收能力。

3.整体布局和场地选择原则

(1)繁殖农场(社区)建设,重建和扩展的现场选择必须遵守整体城市规划,整体土地使用计划,畜牧业开发计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域规划和环境功能分区。

(ii)禁止在以下领域建造育种农场:

1.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秀丽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域和缓冲区;

2.城市居民区,文化,教育和科学研究区以及其他人口稠密的地区;

3.在河流域上游(包括支流)两侧的500米以内,确定水环境功能为I类或II类水质水体;

4.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敏感区域(文化,教育,科学研究领域等)的上风(在城市规划区域的500米以内)的敏感区域(文化,教育,科学研究领域等)的上风向范围内。

5.其他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要求进行特殊保护的领域。

(iii)必须在适合繁殖的地区建造繁殖农场,并且在集中的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领域,医疗领域等全年占主导地位的风向方向上3,000头或更多。

(iv)未能实施无繁殖区的城市(城市和地区),化学氧气需求的总量和氮排放量超过了年度氧气需求和氨水量的评估,该地区的ING农场(社区)将被暂停。

4.技术和设备

(1)鼓励农场合并并重组,形成具有竞争优势的大规模生态繁殖企业和群体。

(ii)鼓励开发环保的生态猪养猪技术,先进和环保的动物屋建筑物,机械和设备,喂养技术,管理系统等以及使用节水育种技术的使用等。

(iii)应采用“牲畜和家禽 - 肥料 - 作物”和“牲畜和家禽 - 沼气 - 农作物”结合农业和畜牧业,以及结合渔业和动物畜牧业的养殖场上的生态牲畜和家禽育种模型,”

(iv)动物饲料应采用合理的公式来提高蛋白质和其他营养素的吸收效率。

(v)繁殖农场必须采用干肥料清洁技术;固体废物不得与尿液或污水混合,并且生成的废物必须及时运送到储存或治疗地点,以实现日常生产和日常清洁。

V.总量控制和计划环境影响评估

(i)从2011年开始,新建造,扩展或翻新的大型猪农场(家庭,社区)应减少牲畜和禽类养殖目标的一定比例的一定百分比,这将优先于支持生态农场(社区),以支持生态农场(社区)。

(ii)在县级城市层面上或以上的动物开发计划应受到环境影响评估,重建和扩大猪育种项目应遵守已批准的畜牧业发展计划和计划环境影响评估的需求,以评估较高的城市范围。如果计划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估,则将简化该地区畜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程序。

(iii)养猪场的重建和扩展必须遵循“带来新的来支持旧的”原则,并处理原始农场同时释放的污染物;

VI。

1.防水预防和控制措施

1.农场的排水系统必须将雨水和污水收集和运输系统分开,农场内外的污水收集和运输系统应根据育种的规模和周围的自然地理位置,在地下沟渠中铺设。饲养,然后废水被用作资源。

2.育种农场应配备一个现场液体储罐,并且在当地农业和林业作物生产中,繁殖农场在最大肥料使用的最大时间内,繁殖农场排出的废水总数不得小于繁殖农场排放的废水总量。

3.建筑单元应在繁殖农场和土地之间建立一个有效的污水运输通道,以使农田返回田野,并通过铺设管道将经过处理的(处置的)尾水运送到土地上,并严格控制运输过程中逃生,起泡,滴水和泄漏的尾水。

4.如果在市政污水网络中包括育种农场的废水,必须预先处理它才能满足“集成污水排放标准”的第三级标准要求(-1996),如果不能将其包括在网络中,则必须根据“接收污水量”的量化标准缝制的标准缝制缝制9'''''''''''

2.防止空气污染和控制措施

1.采取适当的措施充分利用固体废物发酵产生的沼气;

2.农场应建立相关的系统来控制气味,例如制定粪便清除计划,清楚地指定法规,包括保持谷仓温暖和干燥,通风,经常变化,及时及时清除肥料,适当地喂食,并降低库存密度;

3.环保的消毒剂和消毒措施(包括紫外线,臭氧,过氧化氢等)应用于对农场,牲畜房屋和设备进行消毒。

4.鼓励在牲畜房中使用电动空气净化技术;

(iii)固体废物污染预防和控制措施

1.如果繁殖农场在该地区设有牲畜和家禽固体收集和治疗中心,则应与区域收集中心签署一项委托的治疗协议。

2.如果在繁殖农场所在地区没有牲畜和家禽固体收集和治疗中心,则应采用以下处置方法:

(1)通过将残留肥料返回田野,产生沼气和制造有机肥料等方法,鼓励养猪场的固体废物进行全面利用。

(2)对于结合农业和畜牧业的农场,应根据对可消费的周围土地类型和数量的调查签署相关的消费和利用协议。

(3)对于将农业和畜牧业结合在一起的农场,固体废物存储设施的总数不得小于农场在肥料中最大程度的间隔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总量,用于当地农业和林业农作物的生产。

(4)对于没有足够土地吸收和利用肥料的农场,应建立有机肥料厂或处理(处置)机制用于集中固体废物处理。

3.应为农场产生的固体废物设置特殊的存储设施,最大存储时间不应超过7天。

4.储存设施必须配备屋顶,以防止雨水进入储存地点;

5.存储设施必须位于距离各种功能地表水体400米外,并且应位于农场的生产和生活管理区域中多年生占主导地位的风向的下风或越野风。

6.必须按照相关的标准和法规及时处理死猪。

VII

表1显示了养猪业的环境通道指标。

表1养猪业的环境访问指标

指数

初始繁殖量表(头)(库存数量)

≥200

最大育种量表(库存数量)头/MU.年

花园

≤7.5

旱地

≤6.5

稻田

≤5

技术和设备

液体储罐的存储容量(月)

≥3

资源利用指标

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率(%)

100

废水的综合利用率或合规率(%)

100

污染物控制指数

废水生成[M3/(100头/天)]

冬天

≤0.8

夏天

≤1.0

固体废物收集率

年度的

≥85%

8.监督和管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环境影响评估法以及对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估的法规,县畜牧开发计划或更高的县级城市一级应接受环境影响评估。

(2)猪育种项目的新建筑,扩展和重建必须根据对建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的分级批准的规定提交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文件。

(iii)应针对新的和扩展的猪育种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督系统,并且项目实施必须严格遵循“同时设计,建设和调试环境保护设施和主要项目”的“三个同时”系统。

ix

(i)这些访问指南适用于省省的猪育种和生产企业。

(ii)牲畜和家禽农场(社区),例如牛,绵羊,鸡和鸭子,应遵守牲畜和家禽种植的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并在将其转换为实时猪的数量后,请参阅该访问指导的相关规定。

(iii)如果修改了参与此访问指南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则应适用修订的新标准。

(iv)这些访问指南应从颁布之日起实施,郑省环境保护部应对其解释负责,并应根据行业的发展和宏观控制的要求进行修订。

关键字:环境保护访问意见通知

省省环境保护部办公室

2010年5月13日发布

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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