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1537—2019)

日期: 2024-06-02 23:04:15|浏览: 87|编号: 7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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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排放标准》​(DB42/153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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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水处理网: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湖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1537-2019)于2019年12月24日发布,并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规定了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的实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区域500m3/d(含)以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

前言

本标准全部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协调。

本标准于2019年12月1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凌海波、唐璐、王琪、黄文、杜江昆、鲍建国、李龙元、谢利源、夏强、陈实、

黄迪、季梦、王国辉、黄鲁毅、朱小伟

本标准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解释。

介绍

为改善湖北省水环境质量,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控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的实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区域500m3/d(含)以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业灌溉水质标准

GB/T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测定重量法

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921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景观水水质

GB/T 31962 城镇下水道污水水质标准

HJ/T 91 地表水及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945.2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技术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生活污水

农村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自然村、行政村、农村社区和未达到乡镇标准的集镇和集中居住点)。主要包括洗漱、洗澡、厨厕等生活排水,乡村机关、学校、旅游接待户、宾馆饭店排水,家庭农副产品加工排水,但不包括乡镇企业的工业废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用于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

3.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现状

本标准实施前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新建(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实施。

3.5 废水回用

将农村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相应水质标准后,用于农田灌溉、渔业生产、园林绿化等的行为。

3.6 小水

指村庄附近环境功能不明确的小河道、溪流、沟渠、水塘、坑洼、鱼塘、门塘、小湖泊、小山塘等,具有流动性差、自净能力弱的特点。

4 一般要求

4.1鼓励优先采用氮磷资源回收和尾水利用的技术、手段或途径,尾水利用应满足国家或湖北省相应标准或要求。其中:

——用于农田、林地、草原等施肥时,应当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并且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对于农田灌溉,相关控制指标应符合GB 5084的要求;

— 对于渔业,相关控制指标应符合GB 11607 的要求;

——景观环境相关控制指标应符合GB/T 18921的要求。

——其他用途再生水执行相应的国家或湖北省再生水水质标准。

4.2 农村生活污水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污水排放应符合GB/T 31962 的规定。

4.3 规模为500m3/d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符合GB 18918的规定。

4.4 农村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排入小水体时,应确保受纳水体不出现黑臭现象。

5.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标准实施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当遵守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当在2021年1月1日前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5.2 分类

5.2.1 规模500m3/d(不含)~100m3/d(含)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应执行一级标准。

5.2.2 规模在100m3/d(不含)至5m3/d(含)的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根据出水排放去向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a)处理设施向GB 3838地表水Ⅱ类、Ⅲ类功能水区排放水污染物,应当执行一级标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除外);

b)排入GB 3838 地表水IV类、V类功能水区处理设施的出水应当符合水污染物排放二级标准;

c) 向小、微型水体排放出水的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二级标准。

5.2.3 规模小于5m3/d(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Ⅲ类标准。

5.2.4 处理设施位于GB 3838地表水Ⅱ、Ⅲ类功能湖泊保护区外500米范围内,以及GB 3838地表水Ⅱ、Ⅲ类功能河岸外50米范围内。无论出水规模、排放去向如何,水污染物排放均应执行一级标准。

5.3 控制项目

5.3.1 水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为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4项。

5.3.2 可选择控制的水污染物为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3项。

5.3.3 对排入有明确环境功能要求的封闭水体处理设施的出水,应增加总氮、总磷控制指标。

5.3.4 对排入有考核要求的水体的处理设施,其出水氮含量未达标,应增设总氮控制指标;对排入有考核要求的水体的处理设施,其出水磷含量未达标,应增设总磷控制指标。

5.3.5 农村宾馆、餐馆餐饮废水排入处理设施时,增加动植物油控制指标。

5.4 标准限值

5.4.1 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应符合表1的规定。

5.4.2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应按照表2的规定选择。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6.1在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工艺终端排放口进行水质采样,排放口必须设置排放口标志。

6.2 规模在100m3/d以上(含)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季度监测一次;规模在100m3/d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半年监测一次。监测采样频率每天至少3次,采样间隔时间不小于2h,并采取混合样品,以日平均值计算。

6.3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3执行。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凡是具有相同适用范围的新的全国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也适用于该排放标准对应的污染物的测定。

7 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湖北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7.2 本标准实施后,新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应污染物的国家、行业和湖北省排放标准

若其他国家的排放要求比本标准更为严格,则以新标准的相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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