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细则
郑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返还明细
1. 退货程序:
建设单位申请墙体检查验收→郑州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墙改办)墙体检查验收→建设单位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市建委行政审批中心专项资金退还审核→市财政局办理结算
2. 退货步骤
(一)申请墙验收
建设单位应于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向市节能墙体改造办公室申请墙体检查验收,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进度、结构形式、建筑面积、付款日期、付款金额、联系人、联系电话。还应提供以下信息:
1.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发票原件、复印件;
3、所用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复印件(加盖所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厂家公章);
4、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公章);
5、本工程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复印件(加盖所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厂家公章);
6、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原件及《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证书》(复印件)。
(二)墙体现场验收
市节能墙体改造办公室收到建设单位(含个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墙体进行现场验收,并填写《新型墙体材料现场核查表》(附件1)。
郑州市节能墙体改造办公室墙体材料科:淮河西路39号市建委七楼707室电话:
(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记录
建设单位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后,应持专项验收报告等材料到郑州市节能墙体改造办公室706室备案登记,填写《郑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登记表》(附件2)。同时,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节能项目专项验收报告;
(2)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3)监理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项目监理评估报告;
(四)质量、安全监督执法部门对建设过程中的节能专项项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应当提供处罚、处罚决定和有关整改合格情况。
节能墙体改造办公室应填写《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结算表》(附件3),连同相关材料一并转至委行政审批中心大厅。
郑州市节能墙体改造办公室节能科:淮河西路39号市建委七楼706室电话:
(四)退货审核
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筑节能验收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到市建委一楼建设行政审批中心服务大厅办理回访审查手续。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投标预算;
(2)专项资金付款收据(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3)本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发票。
退税窗口审核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办综[2008]98号)的规定核算退税金额。
郑州市建设行政审批中心:淮河西路39号市建委一楼西厅。电话:
(五)退货及结算
建设单位应于每月1日至10日到市财政局预算外局资源科办理退还资金结算手续,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审计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结算报告表》;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原始发票;
(三)出具专项资金退还收据。
郑州市财政局预算外局资源处:兴华南街39号财政局四楼资源处。电话:
3. 注意事项
1.对违反《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无节能专项验收记录的建设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2、建设项目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60日内,建设单位未向郑州市节能墙体改造办公室申请办理专项资金退还手续的,不再办理退还手续。
3、已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部分使用率按65%-70%考虑。
4.对已在异地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到具备当地确认手续的郑州市节能墙体改造办公室进行确认、备案,否则,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5.取消项目申请退还专项资金时,申请人应当提供取消证明、取消文件、建设单位取消说明(正、副本各一份,核对无误后保留原件)等材料。
6、设计变更项目申请退还专项资金时,建设单位应向设计院提供变更资料及相关说明(正本、副本各一份,核对原件并留存)等资料。如设计变更经过审查,还应提供绘制单位的审查函。
七、各市(县)、上街区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参照本细则执行。
八、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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