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理
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固体废物处理场)案件主要包括固体废物填埋和垃圾焚烧两种类型,主要测试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优化站址;
(2)污染产生环节及污染源
(3)现状调查
(4)主要环境影响分析
(5)环境保护措施
(6)大气污染源强度、渗滤液排放量等主要控制项目
此类环评项目的关键问题是场址选择,最重要的环境影响是渗滤液对地下水、地表水的影响,以及恶臭等空气污染物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理;
第三条 国家实行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其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产业发展。(①“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二)谁污染,谁负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
③全过程管理原则,是指对固体废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进行一体化管理。④分类管理原则鉴于固体废物的成分、性质、危害性等差异性很大,管理上必须采取分别、分类的管理方式,针对不同的固体废物制定不同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未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定单位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规定;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根据其特性分类,禁止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未经安全处置。
储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且不得超过一年。 如需延长期限,须经原核发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存放。
禁止危险废物过境运输的规定。
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表,并向危险废物转移地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危险废物转移地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当征求危险废物转移地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取得同意。未经批准,不得转移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经起运地或者接收地其他行政区域转移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沿途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还该危险废物,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