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废碱液代码 浙江省公布2023年生态环境行刑衔接执法典型案例(一)

日期: 2024-06-18 20:10:34|浏览: 92|编号: 74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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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废碱液代码 浙江省公布2023年生态环境行刑衔接执法典型案例(一)

今年以来,全省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开展绿剑2023、“两打”等专项行动,积极运用大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坚持追根溯源,深化执法衔接执法,确保环境犯罪惩治到位。现将一批生态环境执法衔接执法典型案例公布,供各地学习、借鉴和参考。

案例一:杭州某纺织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 苏志宏 钱超

01

2023年6月8日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杭州某纺织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有一根白水管与公司污水池南侧排污管相连,拔掉水龙头后就有自来水流出。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污水池南侧白水管由公司叶副总安装。在废水在线监测数据偏高时(COD超过500),该公司污水站操作人员魏某、王某将自来水通过水龙头管道排入排污管,以降低自动监测数据。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渗缝、渗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罚。目前,该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二:宁波市北仑区胡先生违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余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吴嘉涵、赵晓曦

02

2023年6月15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北仑区小港街道孔树村存在违法倾倒酸液的情况。执法人员随即到现场检查,发现土地上有一处未经防渗处理的废弃废坑,废坑内存有一定量废液,经pH试纸检测呈强酸性。经浙江中仪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该废坑内废液为具有腐蚀性、危险性的危险废物,危废代码为900-000-34。

经调查,该土地为孔树村村民出租给胡某的,经初步调查,认定该场地涉嫌从事酸洗作业。由于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处理,为防止污染扩大,北仑分局委托第三方公司运输、处理废液,共计运输、处理废酸液19.72吨。胡某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余,属于严重环境污染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三:杭州市富阳区某造纸公司通过暗管等方式排放有毒物质逃避监管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王永伟、赵峰

03

2023年6月24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杭州市富阳区某乡镇污水总管溢出蓝色废水,对周边田地造成污染。富阳分局执法人员到周边企业调查,发现蓝色废水为杭州市某造纸公司铜版纸机酸性淀蓝着色工序产生的擦洗废水。经调查,该公司用水泵和绿色消防水带将擦洗废水收集池中的擦洗废水抽至沙井后通过公司排污口排入污水管网。后因污水管网沙井损坏,蓝色擦洗废水溢出,污染了周边环境。

根据该企业立项验收及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涂装机擦洗废水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HW12)。企业法定代表人徐某、副总经理何某、污水作业员孙某明知涂装机擦洗废水属于危险废物,在雨天用水泵将擦洗废水直接抽至污水管网排放。6月25日,富阳分局依法对该企业的水泵、胶管及4台涂装机设施进行封存。8月28日,富阳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目前,已对3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分局已将案件移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追诉。

案例四:杭州市临安区某电镀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有毒物质案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王红、黄月红

04

2022年10月24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临安区锦溪一分局突然出现乳白色水,怀疑有工业企业违法排污。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上游周边企业、管道开展快速排查。通过人工排查+无线潜望镜+管道机器人+重金属快速测定等方式,锁定排污者——杭州市临安区某电镀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电镀车间正在生产,厂区门口雨水总排污口积聚了大量乳白色污水,该公司下游大塘路雨水井内也积聚了白泥污染物。

经调查,该白泥污染物为电镀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17表面处理废物。该白泥污染物通过大塘路涵洞排入河溪,涵洞下方河溪内积存大量白泥状污水,部分污染物流至河溪下游700米处。

经调查问询并调阅污水处理站视频监控发现,该企业污水处理站两名操作人员前一天晚上曾擅自将综合废水处理池底部的污泥水直接泵入污水处理站下方的雨水井,污水通过雨水总排放口排入河道。执法人员对厂区雨水总排放口水样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厂区雨水总排放口水样总铬浓度为5.24mg/L、总镍浓度为1.52mg/L,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3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10.48倍、15.2倍(总铬≤0.5mg/L、总镍≤0.1mg/L),被认为严重污染环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将该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已由临安区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对该公司水污染行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案例五:宁波市镇海区某科技公司在线监测数据诈骗案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唐宇航、金洁

05

2022年12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执法人员在例行管网检查中发现宁波市镇海区某科技公司废水排放指标异常。该公司上下班时间废水COD基本都超过500mg/L、氨氮超过30mg/L。上班时间COD下降到50mg/L左右,氨氮下降到3mg/L左右。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测采样口附近架设了临时软管,涉嫌对在线监测设备造成干扰。

经过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通过网络视频监控巡查,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行为异常。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废水排放口在线采样口附近注入工业用水,稀释在线采样设备采集的样品。执法人员通过发现违法线索、异地蹲点取证、现场执法等方式,进一步固定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行政处罚,并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诉。

案例六:温州市苍南县一印刷公司涉嫌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陈建、冯宜碧

06

2022年10月20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接到群众举报“钱库龙津大道加油站旁一印刷企业偷排污水”,苍南分局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经查,该公司在板材生产过程中产生废版洗水、冲洗废水,但未建废水处理设施,仅通过自建化粪池、污水池(均为红砖结构,无防渗漏措施)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检测,洗板水、化粪池、污水池3个水样COD浓度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

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于12月23日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处以罚款31.5万元。2023年1月5日,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1月16日,苍南县公安局对该公司林某作出行政拘留11日的行政处罚。此外,2023年2月16日,苍南分局依据《温州市生态环境违法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15750元。

案例七:杭州市余杭区某印刷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吴梦倩、童雪峰

07

2023年4月11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杭州一家印刷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洗版台下方有一根塑料软管直接接入雨水系统,部分洗版废水通过软管排入雨水系统。检查中发现,绿色浑浊的洗版废水从雨水井直接排至厂区外地面。还发现该公司在评审车间东墙一角开洞,部分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向厂区东墙外环境。经取样监测,该公司排放的洗版废水、清洗废水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的限值要求。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环评审批要求洗板工序产生的洗板废水不得直接排放,需收集委托处置,复合工序产生的清洗废水应回收利用,不得外排。但该公司责任人员及操作人员环保意识淡薄,未按照环保审批、验收的相关要求处理废水,违法设孔排放废水,浓度超过相关排放标准100倍以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八:湖州市长兴县某机械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案例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王范坤、王华

08

2023年4月23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接到群众来信举报,长兴县某机械公司未经过任何净化处理,直接排放焊接烟尘。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正常,西生产车间共有10个焊接工段进行焊接作业,焊接过程中产生的焊接烟尘未采用任何环保设备进行收集处理,焊接工段旁的移动式焊接烟尘集尘器也未开启,导致焊接烟尘无组织排放。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机电设备制造,环境影响评价中明确要求焊接作业应配备相应的处理设施,但该公司在作业过程中疏于管理,导致作业现场未使用相应的废气处理设施,移动式焊接烟尘收集器处于闲置状态。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以12万元罚款,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案例九:杭州市临安区某装饰材料公司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杜朝炯、张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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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0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执法人员在临安区板桥镇高湾工业区巡查监测时发现某区域VOCs浓度较高,现场有明显异味。执法人员立即进行溯源调查,并结合现场风向判断,认为杭州临安某装饰材料公司可能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利用红外热像仪对该公司内部生产线及配套废气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应急排放管道中排放了大量废气。经便携式FID检测,管道VOCs浓度为615毫克/立方米。随后,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取样监测,发现管道中非甲烷总烃浓度高达490毫克/立方米。该公司利用应急排放管道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行政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案例十:宁波市北仑区某特种油品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吴嘉涵、赵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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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5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接到新洲净化水厂工作人员反馈,该厂进水异常,导致处理系统硝化细菌受到抑制,处理效率不够,可能造成区域管网溢流。通过多方位排查和调取监控录像,执法人员发现宁波市北仑区某特种油品公司员工胡某多次打开井盖进行异常探查。执法人员认定该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派出所协助下立即将胡某控制,并固定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发现,该公司5月13日将罐内未经处理的污水通过软管和三通管直接排入市政管道,绕过污水站和排污口。经对罐区水样检测,罐内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00mg/L,悬浮物浓度为550mg/L,均超过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500mg/L、悬浮物浓度400mg/L)。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依据《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拆除暗管,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8.4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十一:杭州市桐庐县一纺织企业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李晓飞、徐玲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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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雷霆行动”工作安排,2023年5月17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桐庐一家纺织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采用以生物质颗粒燃料为燃料的锅炉(规格为4T/H)供热,大气污染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大气污染治理工艺为旋风除尘+水膜除尘设施。检查时,该企业纱线染整车间处于生产状态,锅炉处于运行状态,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未开启,废气处理设施循环水池取样循环水pH值为2.9。

公司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其他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逃避监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的行政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拘留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桐庐县公安局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袁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拘留5日。

案例十二:杭州市富阳区某能源公司逃避监管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王永伟、潘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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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7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执法人员在杭州市富阳区某能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正常,但配套的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于关闭状态,废气仅经过“碱洗+生物滤池”处理后通过旁通管直接排入空气。

经查,该公司为排污许可证办理单位,根据排污许可证、环评审批及自行验收要求,该公司废气处理工艺为“碱洗+生物滤池+活性炭吸附”。为节省运营成本(停止使用活性炭吸附工艺每年将减少公司活性炭购置及危废处置费用近20万元),自2022年底起,该公司擅自停止使用活性炭吸附工艺,废气经“碱洗+生物滤池”处理后才通过旁通管直接排放。同时,根据检测结果,停止使用活性炭吸附工艺后废气处理效果明显降低。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6月13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8.8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十三:杭州市临安区某新型墙体材料公司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杜朝炯、张秀云

十三

2023年6月3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市临安区某新型墙体材料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隧道窑、干燥窑处于使用状态,大量污染废气从隧道窑体窑头风机直接排出,尾部引风机传动轴破损,部分废气未经处理从引风机传动轴排出。该公司湿式电除尘器设备未运行,脱硫塔喷淋液呈强酸性。经核查,该公司已取得国家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执法人员同时委托第三方对隧道窑出口废气进行监测,结果显示隧道窑出口颗粒物浓度为214mg/m3、二氧化硫浓度为986mg/m3,远超国家排污许可证上规定的《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该公司以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行政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14:杭州市余杭区某科技公司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吴梦倩、丁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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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June 5, 2023, law from the an on-site of a Co., Ltd. and found that the 's and were , and the waste gas was and . the , the fan of the gas was on , but the spray pump was not on, and the in the spray water tank was in a dry state, and the spray valve was not to the pipe to the . Since is in water, the water spray plays a major role in . At the same time, the grids of the of the gas were not , with a total of about 100 , which is a large gap from the of 1.5 tons ( waste of 6.2 tons) by the .

经过调查,发现有关的政党从未根据正式生产以来的环境影响评估所要求的频率,同时将其添加到次级排气处理设施中的激活碳的数量不足,并且在计划中违反了第20条的行为。 “并且涉嫌通过逃避监督来散发空气污染物。根据第9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关于预防和控制空气污染》第3款,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局将涉及RMB的党罚款,并将案件转让给了公共安全官员,并使政府责任责任责任,并使该案件负责。

案例15:杭州市汤格县的一家建筑材料公司,通过逃避监督来解散空气污染物

来自杭州生态环境局的汤卢分公司的李刀和钟·昌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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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9日,根据县的生态环境预警系统,市政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对建筑材料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公司的废气处理设施是酸性的;

根据调查,公司主要从事页岩多孔砖的生产,空气污染因素是颗粒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等。通过非正式的空气污染控制机构和排放空气污染物的其他方式的监督违反了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预防和控制空气污染》第99条,根据第99条,根据《悬挂在中国人民控制和悬崖环境》第99条。公司在公司上。 根据第63条,“中国人民共和国的环境保护法”和第7条,第(5)款“行政胜任部门的临时措施转移环境侵犯行政拘留案件”,该案已转移到汤卢县公共安全局的行政局局部判决中,使罚款人犯有负责任的行政管理。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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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由Wang Wen和Yang 编辑,由Yang 进行了审查,由Chen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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