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三级标准

日期: 2024-06-21 08:09:13|浏览: 61|编号: 75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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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三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4的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类 4.1.1 排入第三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第二类海域的污水应当符合第一类标准。

4.1.2 排入IV类、V类水域和III类海域的污水应当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有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应执行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有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区的功能要求,分别符合4.1.1和4.1.2的规定。

4.1 在划定的一、二、三类水域保护区和一类海域内,禁止设立新的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当按照水体功能要求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确保受纳水体水质达到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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