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最新危废100条问题解答!

日期: 2024-06-21 11:12:35|浏览: 63|编号: 7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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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52

答:不允许。首先,危险废物在填埋场的预处理过程一般为固化、稳定化,一般不包括不同废物的混合过程(此过程容易产生二次污染和安全问题);其次,虽然标准中没有具体规定总水溶盐含量小于10%的废物的具体对象,但应严格理解为描述的是特定批次的危险废物,而不是几批次危险废物的平均值。

不。

53

问:将废弃生物质制成燃料棒、燃料球算固废利用吗?

答:是的。根据新《固体废物法》第124条规定,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不。

54

问:垃圾焚烧飞灰与炉渣有何区别?

答:当然,矿渣对环境也有危害,但是比粉煤灰危害小。

(1)污染物含量低

前面提到,烟气中的飞灰本身会富集气态污染物,同时随着炉温的下降,烟气中的二恶英会重新合成(特别是在250-400度的温度区间)。而炉渣则不存在上述两个问题(炉渣直接排放,比表面积小,不会存在富集气态污染物的问题,同时炉渣是在高温环境下生成的,二恶英会充分降解);

(2)稳定性好

可以粗略地理解,炉渣的形成环境有点像粉煤灰的无害化处置过程(高温熔融凝固),当然两者的温度区间不同,但在炉内800度左右的高温下,炉渣的环境稳定性普遍优于粉煤灰。

不。

55

问:粉煤灰在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时应注意什么?

在检查过程中,粉煤灰处理处置设施业主应设置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粉煤灰处理处置过程的相关环境管理工作。应建立污染防治机制和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度。涉及粉煤灰填埋的垃圾填埋场应建立管理台账,台账内容包括每批粉煤灰的来源、数量、种类,处理处置方式、时间,处理处置过程中粉煤灰进料量,各种添加剂使用量,监测结果,不合格粉煤灰处理产品的再处理情况,粉煤灰处理产品的流向,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及运输人员信息,事故等特殊情况的处理情况等。

需重点关注生活垃圾填埋场是否设置了飞灰填埋区域,飞灰是否经过预处理(检查相关设备运行情况、试剂添加情况),预处理效果是否有足够的检测支持材料(如预处理后的浸出检测材料、二恶英含量检测材料等)。不同来源的飞灰均至少要经过此项准入合规性检测。同时,飞灰处理产品中重金属浸出浓度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天一次,飞灰处理产品中二恶英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6个月一次。

不。

56

问: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粉煤灰可以直接加入水泥熟料中处理吗?

答:不允许将粉煤灰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添加到水泥熟料中。只有当粉煤灰处理产品经过处理并满足《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第6.2条的所有条件后,才能将粉煤灰处理产品添加到水泥熟料中进行处置。最后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2014的相关要求进行熟料检测。

不。

57

问:固废或危废焚烧热损失率指标重要吗?相关企业多久需要检测一次?

答:该指标非常重要,反映高温焚烧对固体废物的燃烧减量化效果。当处置企业增加处置量、降低运营成本时,热减率可能超过5%。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热减率应每周至少监测一次。现场检查人员应关注焚烧处置企业对该指标的检查。

不。

58

问:水泥窑协同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对水泥窑生产能力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设计熟料生产能力≥2000吨/日的新型干法水泥窑。

不。

59

问:哪些危险废物是不允许进入水泥窑生料磨的?

答:根据《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指南》,作为替代掺合料加入水泥磨的危险废物应当为不含有机物(有机物含量小于0.5%、二恶英含量小于10ng TEQ/kg,其他特征有机物含量不大于水泥熟料中相应有机物含量)和氰化物(CN-含量小于0.01mg/kg)的固体废物,并保证水泥产品符合相关水泥质量标准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表1规定的“单位质量水泥重金属最大允许加入量”限值。通俗地说,含有机物和低熔点金属的废物不得加入原料磨。

不。

60

问:哪些危险废物不宜在水泥窑中处置?

答:下列固体废物不得入窑协调处置:a)放射性废物;b)感染性、爆炸性和反应性废物;c)未拆解的废电池、废家电及电子产品;d)温度计、血压计、日光灯管、开关;e)钙蜡烧工艺生产铬盐过程中产生的炉渣;f)石棉废物;g)特性不明、未经鉴别的固体废物。

不。

61

问: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时,水泥熟料需要进行哪些重点检测?

答:分为水泥熟料重金属含量限值(mg/kg)和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值(mg/L)两个指标。检测的重金属指标为砷、铅、镉、铬、铜、镍、锌、锰。具体含量限值和浸出含量限值可参考《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2014)。

不。

62

问:废旧塑料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管理核心关注点是什么?

答:1、废桶内残液储存场地、施工条件是否符合危废储存标准,残液倒料工序是否设有废气收集装置;2、废桶内泄漏物料是否有储存容器、应急水池;3、废桶仓库整体设计是否符合“三防”要求;4、仓库内无组织废气是否得到有效收集,废气处理工艺是否符合环评要求;5、清洗废水产生的污泥是否按照危废管理;6、清洗液使用、消耗的合理性;7、设备产生的残渣是否按照危废管理;8、烘干、粉碎设备应有粉尘收集环节,粉尘按照危废管理; 9、废桶处理后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其最终去向的环境风险是否可控(如送去钢铁冶炼、塑料颗粒在工厂内制备进入工程下水道等)。

不。

63

问:公司拟自行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自行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新建设施或新上项目必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不。

64

问:母公司能否利用全资子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外承接业务?

答:根据《固体废物法》的有关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不。

65

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红线是什么?

答: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新固废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首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其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向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的措施。如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未报送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将依照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关闭。

不。

66

问:危险废物管理记录的红线是什么?

答: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新《固体废物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未建立、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依照新《固体废物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关闭。

不。

67

问:向无证人员提供或者委托危险废物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有何违法行为?

答:向无证经营者提供或者委托经营危险废物,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新固废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向无证经营者提供或者委托经营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向无证经营者提供或者委托经营危险废物的,依照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新固体废物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取得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以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刑法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向他人提供危险废物,或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使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以共犯论处。

不。

68

问:未经许可倾倒、堆放危险废物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未经批准倾倒、堆放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新《固体废物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依照新《固体废物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即由生态环境部门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照20万元计算。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新固体废物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含三吨),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两高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洞穴、注水或者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两年内因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同样犯罪的,将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即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

69

问:不按规定填写转出表属于违法行为吗?

答:未按规定填写转移单,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未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将被行政拘留。新《固废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填写危险废物电子转移单或纸质转移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操作。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须向危险废物转移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转移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接收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批准转移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和操作危险废物转移表,或者未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将按照新《固体废物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五)项予以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责令停业、关闭。

未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新固体废物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不。

70

问:哪些危险废物运输环节免于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答:具体请参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件《危险废物豁免名录》,豁免环节为“运输”或“各环节”。县域内收集并运至小微垃圾产生单位危险废物集中收运点的社会源危险废物、固体危险废物、包装在5吨以下密封容器内的液体和半固体危险废物,可使用防止散落、洒落的普通货运车辆运输。

不。

71

问: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环境应急体系检查的重点是什么?

答:1、环境应急预案是否在3年有效期内,是否有备案凭证;2、公司是否每半年进行一次真演练,演练内容与危险废物环境事故相关(非消防演练);3、公司是否提供每次演练活动的演练计划、演练参与者的签到材料、演练过程照片、演练总结材料。

不。

72

问:省固废信息平台日报填报有什么要求?

答:各地要督促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生产企业网上登记,督促各企业及时上报生产处置信息。原则上,年产量100吨以上企业按日报告,年产量10吨以上企业按周报告,年产量10吨以下企业按月报告,年产量1吨以下企业按季报告。上报信息应当及时、真实、准确。

不。

73

问:危废标签的检查重点有哪些?

答:1、包装物标签上的每一项信息必须填写完整;2、根据产生时间信息判断是否逾期入库;3、危险废物代码是否填写错误;4、企业应对废物重量进行称重,准确填报、记录台账。

不。

74

问:危险废物仓库常见问题有哪些?

答:1、仓库有大量可供人攀爬的玻璃窗,应设置小型观察口;2、仓库内应急沟、收集池有废液,未及时收集;3、危废仓库设有多个门,门外无监控系统;4、危废仓库面积不足,地面开裂,地面坡度不对等。

不。

75

问:垃圾产生企业签订处置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答:一是废弃物产生单位应核实处置单位“推销员”的真实性,可通过征信APP向处置单位核实,查看人员是否为失信人员;二是可上网查询处置单位是否有环境违法记录、危废日常规范检查情况;三是从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下载浙江省危废经营单位名单,查询产生的废弃物是否属于对方处置类型范围。

不。

76

问:新《固废法》对过度包装和塑料污染防治作出哪些具体规定?

答:关于过度包装管理。一是明确有关部门要加强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管理,避免过度包装。二是明确包装材料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并要求组织制定相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三是强调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四是要求依法生产、销售、进口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包装材料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包装材料进行回收利用。五是规定电商、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使用可重复使用、可回收利用的包装材料,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材料使用,积极回收利用包装材料。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六是明确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减量化包装。

关于塑料污染治理。一是明确国家依法禁止和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二是要求零售网点经营者、电商平台企业、快递企业、外卖企业等依法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和回收情况。三是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使用可回收、易回收、可降解替代产品。

此外,固体废物法还对旅游、住宿等行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以及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等强制性标准的处罚规定了处罚措施。

不。

77

问:新《固废法》对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防治作出哪些具体规定?

答:建筑垃圾产生量大,处置任务重。《固体废物法》加大了对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防治的推进力度,并增加了以下规定:

一是要求政府加强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防治,建立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规划,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处置设施与场地布局建设等。

二是明确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三是规定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相关行为,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和场地建设,确保处置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四是要求建设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送备案,明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散落、堆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五是规定了建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的土地保障以及对擅自倾倒、散播建筑垃圾的处罚措施。

不。

78

问:新《固废法》是否会纳入液态废物污染防治内容?

答:液体废物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排入水体的废水适用相关法律,不受本法管辖。(其中,根据《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船舶含油废水按废水管理)

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已明确,本法所规范的固体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气态的物品和置于容器中的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和物质。也就是说,虽然本法使用了“固体废物”的概念,但法律所规定的“固体废物”的范围并不仅限于“固体”废物。除“固体”废物外,置于容器中的半固态和气态的物品也属于本法所规范的“固体废物”的范围。

根据该条规定,液态废物污染防治原则上也应当适用本法。以危险废物为例,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当一部分液态废物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例如废矿物油就是一种液态废物,也是危险废物的主要种类。再如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中硝基苯生产苯胺过程中产生的废液,也是一种液态废物,也属于危险废物的一种。因此,判断某一物品是否属于本法所规范的“固体废物”,不能简单以它是否是“固体”来判断。液态废物污染防治也应当适用本法。

不。

79

问:新《固废法》是否会专门用于防治海洋环境固体废物污染?

答:不适用。

不。

80

问:新《固废法》是否会专门用于防治放射性固体废物的环境污染?

答:不适用。

不。

81

问:危险废物管理豁免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前提条件吗?

答案:“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列出的危险废物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在列出的豁免链接中的规定中,并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包括以下范围的所有程序,这是均等的。 ED,不需要实施危险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被视为危险废物,垃圾填埋场无需持有危险的废物综合业务许可; 第五,水泥窑的共同销售过程没有作为危险的废物来管理,水泥企业需要持有危险的浪费全面的业务许可,而不是危险的废物,而运输工具可能是危险的运输工具; ,转移过程不需要运行危险的废物转移表,但是随后需要提出转移活动。

应当指出的是,“危险的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在满足豁免条件的情况下根据特定阶段的豁免内容来豁免某些危险废物,并且在危险的危险中仍然具有危险的特征,并且在其他情况下仍需要危险。

不。

82

问:确定废物是否有资格获得豁免的过程是什么?

答案:确定某些废物是否有资格获得豁免的过程如下:确定浪费是否是“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检查废物类别/代码和名称)

不。

83

问:在“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废物是否不需要危险的废物转移表?

答:只有危险的运输过程不需要在运输过程中进行危险的危险。

不。

84

问题:在此修订中删除的废物是否删除了,在“国家危险废物的国家名单(2021 )”中,括号中标记为“不包括...”的废物意味着它们不再是危险废物?

答案:根据危险废物的法律定义,“全国性的危险废物名单(2021版)中包括危险废物。

在这项修订中删除的废物,以及在国家危险废物(2021版)中标记为“排除……”的废物,这些废物都不包括在国家危险废物的国家列表中,这些废物都可以通过这些废物来确定这些遗产,可以通过这些废物来确定这些属性。

不。

85

问:对于符合利用或处置豁免的危险废物,如果将它们移交给另一家企业在利用或处置之前进行预处理,此外,是否豁免了豁免?

答案:“国家危险废物清单(2021版)”的第3条规定,“在此列表的附录中列出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列表”中列出的危险废物可以按照限制链接和限制限制的限制,可以予以豁免。倒空。

此外,“危险的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对危险废物的特定联系的某些管理要求,但不豁免其危险浪费属性,因此,仍应根据“国家危险垃圾清单”确定豁免链接中的废物,以确定危险标准和危险标准(HES J.1〜7) 。

不。

86

问题:对于用于一般工厂中照明的家庭型“废物荧光灯”,如果不是单独收集的,它们是否被豁免并作为一般固体废物被豁免?

答:“危险的豁免管理清单”规定,在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废物荧光灯不会单独收集,并且可以在整个过程中免于危险的废物管理。

不。

87

问:关于国家危险废物清单中900-249-08的豁免清单(2021版),“废料架,没有泄漏的密封架,用来插入金属的金属燃料”

答:如果在废油桶被倒时没有油流出,则可以将其视为“开放状态,在静止时不会滴落”,但是豁免其“金属冶炼”的利用过程也必须满足“包装和易用的垃圾桶”的条件。

不。

88

问题:根据国家危险废物清单(2021版)的豁免清单,从铝灰槽和二级铝灰中恢复金属铝的过程321-024-48和321-026-48无法将其销售为危险的灰烬。

答:从铝灰凹和二级铝灰中收回金属铝的公司不需要持有全面的危险废物许可证,但是对此类废物的其他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仍然必须遵守有关危险废物的相关法规。

不。

89

问题:900-249-08是否“废物铁油鼓(不包括900-041-49级)”在“国家危险废物清单(2021版)的豁免清单中”包括含有废物矿物油的废料铁油鼓?

答案:含有废物矿物油的废物桶属于900-041-49,含有矿物油的废物桶属于浪费900-249-08,两种浪费之间的差异是前者含有废物矿物质的矿物质。它包含的矿物油在组成方面很复杂,并且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相对较大,因此它不包括在本条款的豁免范围中。

不。

90

问:国家危险废物目录的豁免清单(2021版)规定,HW34中只有腐蚀性的危险特征可以用作工业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厂的中性,并且在某些情况下满足某些条件,而您的污水处理方式不理解。在豁免列表中的HW35废物的相应条款中?

答案:“工业废水处理厂”不仅是指专门从事工业废水处理的处理厂,而且还包括工业废水生成企业的研讨会中的废水处理设施,以及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由工业废水生殖的企业所拥有的。

不。

91

问:豁免“点对点”的目标是什么?

答案:“全国性危险废物清单(2021版)”特别提出:“在环境风险是可控的,针对危险废物的针对性利用的前提下,应根据省生态和环境部门确定的计划实施。”

“ 20021年省会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计划”为实施“点对点”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导。

不。

92

问题:如果对大修炉灶的无害处理后的废物炉灶用作制造砖或铺路道路的原材料,并且铝灰被用作其他公司生产铝钙的原材料,我们是否可以申请省级生态和环境部门,以便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浪费全面的危险?

答案:当企业符合“危险废物(2021版)国家清单中规定的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对“危险废物”有针对性利用的豁免不需要企业持有全面的危险废物许可证”,并确保了可控的计划,并确定了范围的范围,并确定了范围的范围,并确定了该计划的范围。

不。

93

问:应根据国家有害废物识别标准确定有害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

答案: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后的危险废物的特性应根据“确定危险废物后确定危险废物后的危险废物的规则”,确定危险废物的一般标准(.7-2007)(如果有危险的固体特征)(包括其他危险性),以及其他危险性(包括其他危险性)。废物是危险废物。 治疗后的危险废物的特性应按照第6条的“确定危险废物的规则”的一般标准来确定危险废物的一般标准(.7-2007(.7-2007) UL和标准(例如铬矿石)。

不。

94

问题:在使用有毒和危险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否仍然算作危险废物?

答:根据确定危险废物(.7-2019)的一般规则,确定具有毒性和危险特征的危险废物的利用过程的规则是,“在有毒和危险特征的危险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再是危险的,这些废物不再是危险的,而不是危险的,而不是危险。

不。

95

问题:在识别固体废物特性期间和之后,应如何实施标准化的管理要求?

答案:在财产识别期间,可以按照环境影响评估批准的要求暂时管理,并在识别后“同时进行三个同时”;如果固体废​​物是危险的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ORY。

对于被确定为危险废物的废物,建议识别结论清楚地表明目录中哪种废物类别具有与此类废物相同的危险特性和有害成分指标,并且清楚地指出目录中的代码类别以促进后续的利用和处置。

不。

96

问题:如果样本在危险废物识别期间超过标准,是否可以确定为危险废物?

答案:不一定,危险废物识别的测试结果的判断必须符合“危险废物差异的技术规格”的第7章(HJ298-2019)的要求。

不。

97

问:当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时,关键指标能否仅检测一些关键指标?

答案:将其分为两种情况。

不。

98

问:如何通过 - 产品和危险废物区分?

答:具有产品质量标准的物质具有产品属性和产品不属于废物的范围。

副产品在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没有清楚地列出,在业务许可操作收集中没有列出,副产品质量标准的质量标准原则上没有在质量监督和管理部门中提交,应将其包括在固体废物管理的范围中,以否定范围。

如果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估文件较早,则该文件与现有的国家管理要求或“国家危险废物清单”的内容不一致,则应根据最新的管理要求进行。

不。

99

问:生产和 - 产品之间的区别?

答案:“固体废物识别标准 - 一般规则”是明确的:在设计,建筑和运营过程中,目标产品(可以理解为产品),希望获得一种或多种产品,包括通过 - 产品。

不。

100

答案:从2021年7月1日开始,新建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化设施,以充分实施新标准中规定的污染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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