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工作的通知(武财采[2021]782号)

日期: 2024-06-22 05:08:46|浏览: 86|编号: 75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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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工作的通知(武财采[2021]782号)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直预算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我市积极推进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加快推行政府采购项目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建设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行为,确保交易公平、公正、安全,提高政府采购绩效,现就政府采购全过程电子交易工作通知如下:

1. 交易系统基本信息

交易系统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建设和维护,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财务部门按各自职责和权限登录使用。系统主要功能如下:

1.实现政府采购项目交易全流程网上化。

(二)编辑、生成、连接、交换、发布和保存有关政府采购数据和信息,并按照规定与“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和其他相关系统实现信息推送和数据共享。

(三)向社会公众和潜在供应商免费提供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

(四)提供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的渠道。

(五)法律、法规规定市财政部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交易系统的运行管理机构,负责交易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全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工作,对全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2. 交易系统的适用范围

交易系统适用于采购限额以上的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各采购参与方均可通过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报形式进行业务受理、公告、采购文件、开标评标等电子化交易。

凡符合配额标准的集中采购项目(电子商城采购除外)全面实施电子化采购。分散采购项目,适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实施电子化采购;适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和符合招标金额并经批准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鼓励采购人采用电子化方式实施采购。

随着电子化应用程度不断推进,交易系统适用范围将根据工作需要实时调整,调整后的适用范围将另行通知。

三、规范电子交易行为

1. 交易准备

CA申请。各交易主体应当在交易系统中完成注册,按相关程序申请数字证书(CA),严格按规定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各交易主体应当通过数字证书开展电子交易活动,对相关信息进行电子签名,并对各自交易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采购实施阶段

1.计划备案。采购人通过“武汉市政府采购计划与合同管理系统”进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计划备案信息同时推送至交易系统,采购人可登录交易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2.发布和提供采购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编制、确认采购文件(包括公开或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咨询文件、询价文件等)。

供应商可以免费登录交易系统获取采购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采购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编制并提交招标(响应)文件。供应商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标,根据采购文件规定和交易系统要求,通过招标客户端在线编制或下载招标(响应)文件并进行电子签名。供应商上传招标文件后,交易系统自动对招标(响应)文件进行加密,并出具招标回执,作为交易系统已完成回执的凭证。

供应商未按要求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其投标(响应)无效。

4.开启标(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交易系统组织开标,在网上解密、开启标(响应)文件。投标供应商应自主决定是否参加网上开标,不参加的,视为接受开标结果。

5.评审专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选派评审专家,加强评审现场组织管理,核实评审专家身份信息;评审专家应当根据专家系统发送的短信通知按时到达评审地点,登录交易系统完成签到。评审专家请假、回避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充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预算单位同意补充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充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咨询小组开展评审。

6.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登录交易系统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应当严格保密。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如要求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作出澄清或说明的,供应商应当在评审现场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提交相关澄清文件。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各自的评审意见进行评审并确认,系统汇总评审结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进行核对。评审发现有财政部规定应当修改评审结果情形的,评审委员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处理;评审无误后,评审委员会应当按规定撰写、签署评审报告。

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评标结果。

7.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应当按照评标报告的顺序通过交易系统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候选人数量相等的,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未能在系统规定时间内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且不能提供合法理由的,视为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三)档案管理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相关文件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电子文件形式保存,部分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的,应当扫描或者拍照形成电子文件集中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

(四)特殊情况处理

招标投标过程中,因电力中断、网络故障、服务器故障、网络安全事件或者交易系统故障等原因,致使招标投标无法继续进行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采取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或封存有关数据、资料、暂停招标投标,待故障消除后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继续进行招标投标将影响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或者可能损害采购人或者供应商利益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当重新开始采购活动。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咨询、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单独谈判协商、单一来源咨询阶段可以线下进行;需要进行样品评审的项目,样品评审阶段应当线下进行;线下评审过程须全程录音、录像,评审记录应当上传交易系统。

(五)相关职责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参与方应当妥善保管电子交易系统中的身份认证信息,并对因保管不善导致他人窃取其身份信息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损坏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信息、数据电文和电子文件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交易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实施欺诈或者恶意串通,或者为欺诈或者恶意串通提供便利。

四、监督管理

参与电子采购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具备参与电子采购活动所需的设施、设备和业务能力,有效防范非授权操作和信息数据安全风险,保障电子采购活动顺利开展。参与电子采购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除依法履行职责外,不得干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并应当遵守相关信息保密规定。

五、相关工作要求

政府采购各方都是电子政府采购项目的主要用户,应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开展电子政府采购项目。交易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运行和安全管理规范,制定电子交易规则和特殊电子交易情况应急预案,加强对交易系统的监控和检测,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确保交易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各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区实际,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行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加强政府采购全过程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和能力。

武汉市财政局

2021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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