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禁止在居民居住区开办污染环境的废品收购站

日期: 2024-06-26 16:13:13|浏览: 74|编号: 76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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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禁止在居民居住区开办污染环境的废品收购站

你家附近有废品收集站吗?

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噪音、异味是否令您头疼?

近日,市政府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垃圾收集站经营行为的通知》,即日起启动垃圾收集站清理整顿工作。根据《通知》,我市禁止在居住区内设立污染环境的垃圾收集站和存放、处置污染环境的垃圾,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进行垃圾收集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将责令改正行为,并处以罚款。

我市将清理整顿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四环路以内的废品收购站,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建成区内的废品收购站。

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从事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无证经营的场所可能会被关闭;

涉嫌用于无证经营的工具、设备和其他物品可能会被查封和扣押。

在居住区内开设垃圾收集站或者从事污染环境的垃圾贮存、处置活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将暂停生产经营活动。

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从事废品收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行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和个人应当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职责。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对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对危险区域或者场所予以暂时封闭。

阻碍、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方便群众出售垃圾,我市将鼓励和引导垃圾收集站经营者建立信息平台,采取电话上门收集、网上预约收集、流动收集车辆、自动化收集设施等方式,建立便民利民的垃圾收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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