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镍废催化剂 科学鉴定助力审计查证
科学鉴定是由具有法定鉴定权限的部门依法对委托人提交的材料和事项进行科学、权威的鉴定。科学鉴定获得的审计证据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权威性,在调查处理涉及刑事案件的问题时尤为重要。特别是随着建设性审计的深入,审计人员涉及更多的新领域,需要依靠外部力量来收集关键审计证据,外部科学鉴定也会逐渐增多。本文以案例介绍的方式,向审计人员展示了废催化剂鉴定的整个流程和注意事项,希望对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有所帮助。
1.追根溯源,从审计需求出发
2010年,审计人员在对A公司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公司部分X氧化物生产并未消耗X矿,原因是该公司接受B公司的委托,从废催化剂(含镍危险废物,国家禁止进口)中提取X氧化物;通过跟踪物流发现,这些废催化剂是由B公司法人代表C以“镍精矿”的名义从国外进口的。审计人员初步判断,C公司伪造产品名称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催化剂,涉嫌走私废物。由于“镍精矿”不属于法定检验品种,商检部门并未对其进行检测,导致审计人员无法获取直接、权威的证据,海关缉私部门也难以立案。 因此,要确定“镍精矿”的真实“身份”,进而追究C公司的刑事责任,必须有权威部门做出科学鉴定,明确这些“镍精矿”属于危险废物。
2.跟踪线索,依法进行科学鉴定
按照环保部《关于发布固体废物性质鉴定机构名单及鉴定规程的通知》(环发[2008]18号)规定,审计委托中国环境科学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中国环境科学院固废所)对样品进行鉴定。具体程序为:一是取样。审计人员与A公司质检人员共同从镍渣堆场不同位置抽取样品(全程录像),并做好取样记录,经A公司盖章确认。二是送样。审计单位为鉴定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并缴纳鉴定费用;审计人员将样品分为两份,一份送检,一份留存。 在A公司质检人员的陪同下,将送检样品交至中国环境科学院固体废物所进行鉴定,并办理完交接手续。三、鉴定。中国环境科学院固体废物所向审核人员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采用灼烧、电镜观察、浸出等实验方法对样品进行了鉴定。四、报告。审核人员积极与中国环境科学院固体废物所沟通,建议其基于事实和合法程序,在鉴定报告中明确该样品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是否禁止进口等关键信息。
3. 真相揭晓:镍精矿是废催化剂
鉴定人员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硫酸硝酸法》(HJ/T299-2007)规定的方法对样品进行了浸出实验,并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3-2007)附录B中的方法对浸出液中的金属元素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样品中重金属As的浸出浓度均高于标准中的限值,如下表所示:
渗滤液重金属浓度分析结果
单位:毫克/升
元素 铍、铍、铬、铬、镍、镍、铜、铜、砷、砷、硒、硒、镉、镉、钡、氯、汞、汞
含量限值 0.1000.1
环保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HW46为含镍废物,其中明确包括废物代码为900-037-46的“报废镍催化剂”。经鉴定,该样品为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名录中HW46含镍废物类别进行管理。同时,根据《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名录》,该样品属于我国目前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至此,案件真相终于揭晓。C某为了逃避海关监管,伪造品名,以“镍精矿”的名义走私大量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催化剂,再委托A公司精炼加工,获得高纯度镍渣,牟取暴利。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
四、总结经验,科学鉴定注意事项
从上述废催化剂鉴定案例可以看出,审计人员在将外部科学鉴定结果作为关键审计证据使用时,要注重把握“四个特点”。第一是权威性。鉴定机构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环科院固体废物研究所即是国家指定的鉴定机构。第二是合规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委托、取样、检验等一系列鉴定程序,确保鉴定结论科学合理。第三是经济性。鉴定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本案中,两位审计人员花了一周时间,支付了1万元的鉴定费。因此,鉴定前审计人员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只有外部科学鉴定结果是作出审计结论不可或缺的证据时,才能予以实施。第四是实用性。 有时,出于审慎考虑,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不能完全满足审计要求,这就需要审计人员与鉴定部门充分沟通。本案中,环科院固体废物所初步将该样品鉴定为“固体废物”,不能反映其危害性。经与审计人员充分沟通后,在确保事实准确的基础上,修改为“危险废物”,满足了审计要求。(董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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