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24-07-18 20:10:55|浏览: 37|编号: 8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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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制度的通知

(国办发[2007]51号,2007年7月30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提出,为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性作用,建立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制度。在积极推动政府机构优先采购节能(含节水)产品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节能效果显著、性能比较成熟的产品进行强制采购。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充分认识建立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制度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以下简称政府机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积极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大大降低了能源消耗水平,对在全社会形成节能风尚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同时也要看到,由于认识不够、措施不够、工作力度不够,一些地区和部门政府机关采购节能产品的比例还比较低。目前,政府机关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能耗均高于社会平均水平,节能潜力很大。严格按规定采购节能产品,带头做好节能工作,是政府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并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减排要求的有力举措。 不仅有利于降低政府机构能源消耗水平、节省财政资金,而且有利于推动全社会搞好节能减排工作。使用节能产品短期内可能增加一次性投入,但长期来看,经济效益是明显的。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重要性,增强贯彻落实制度的自觉性,采取措施,大力推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二、明确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总体要求

各级政府机关在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在技术和服务指标满足采购需要的前提下,对部分符合节能效果和性能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促进节能、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关能源成本。建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制度,明确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类别和政府必须采购的节能产品类型,引导政府机关采购节能产品。

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包括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明确产品的节能要求、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等,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采购产品属于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并在评标标准中充分体现。同时,采购招标文件不得指定具体的节能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偏袒、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实现充分竞争、优先采购的目的。

3.科学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节能性能、技术水平、市场成熟度等因素,从国家级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遴选而出,并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

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产品是经过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二是产品生产批量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三是产品有比较健全的供货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四是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规定的条件。

在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中,强制采购的产品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是产品通用性强、适合集中采购、具有较好的规模经济效益;二是产品节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较显著;三是产品供应商数量足够,一般不少于5家,以保证产品充分竞争,采购人有较大的选择范围。

按照上述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在近年来开展的节能产品优先采购工作基础上,及时修订发布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组织开展节能产品采购。

四、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是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强制采购的重要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要建立完善制定、公布和调整机制,确保制度齐全、范围明确、操作规范、方法科学,确保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要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建立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和社会公开制度。采购清单和调整方案正式公布前,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开后确实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纳入采购清单。建立举报制度和奖惩制度,明确举报方式、受理机构和奖惩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职责任务,确保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制度落到实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的问题。要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数据统计工作,及时掌握采购工作进展情况。要加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指导,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多方听取意见,及时发现问题,研究提出对策。要督促进入优先采购、强制采购范围的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产品质量、标准、检验等有关要求,确保节能等性能质量的持续稳定。 质检总局要加强对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的监管,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提高认证质量和水平。经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和相关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认证检测工作,对列入政府优先采购、强制采购清单的节能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调查。对连续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生产企业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采购的处罚力度。财政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未按照强制性采购规定采购节能产品的单位改正行为。拒不改正行为的,属于采购单位责任的,财政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不予拨付采购资金;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财政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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