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项目建设工地“9·20”吊篮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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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联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项目
建筑工地“9.20”吊篮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内蒙古联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9·20”
吊篮坠落一般生产事故调查组
2022 年 12 月
2022年9月20日10时19分左右,霍林郭勒市内蒙古联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及配套坯料项目施工现场,一名工人在粉刷7#厂房墙面时发生吊篮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为严格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追究有关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2022年9月26日,通辽市人民政府成立内蒙古联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项目建设现场“9.2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同志组成,并邀请市纪委、监察局同志参与事故升级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合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个不容忍”原则,深入事故现场勘察,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检测,询问相关人员,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救援过程、人员伤亡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
内蒙古联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13日,法定代表人为黄守志,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为内蒙古通辽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霍林郭勒市铝工业园B区。经营范围:铝、铝合金板、铝带、铝卷、铝涂装材料、铝材深加工、生产、销售;机电设备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2. 总承包商
霍林郭勒衡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5日,法定代表人:李武学。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朱司华大街中心路南侧宏宇商务大厦3层。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养护、园林工程、景观绿化施工;矿山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
3.监理单位
河南华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12月29日,法定代表人为葛勇,注册资本1118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9号。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公路工程甲级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甲级监理、机电安装工程甲级监理;建筑材料、建筑设备销售;招标代理服务。(以上范围须经批准,未获批准不得经营)(许可经营的项目,经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4.霍林郭勒金石工程机械租赁站(事故吊篮租赁单位)
霍林郭勒金石建筑机械租赁站成立于2015年3月13日,法定代表人为郭辉,注册资本为5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建筑机械、工具租赁。2022年8月23日,高井仓向租赁站租用了两套吊篮,并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附件中对吊篮的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有明确规定。
(二)与事故有关的自然人信息
1、王传明,江苏镇江人,住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身份证号:3426**********4059,为内蒙古联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7#厂房建设项目实际负责人,无相关施工资质。
2、李小明,男,安徽省庐江人,住址安徽省庐江县胜桥镇,身份证号:3426**********441X,受雇于王传明,主要负责建设工程现场管理工作,无相关资质。
3.高景仓,内蒙古赤峰人,住址: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欧木伦街和平区16-0162号,现住址:霍林郭勒市,身份证号:1504**********0016,内蒙古联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7#厂房建设项目土建分包单位负责人,无相关资质。
4、张秋敏,内蒙古赤峰人,住址: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现住址:霍林郭勒市,身份证号:1523**********6110,高井仓公司工人。
(三)行业监管机构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关于加强工业园区(项目)房屋建设项目行政监管的通知》(通辽住建委发〔2016〕166号)及内蒙古联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建设项目备案情况,霍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内蒙古联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项目7#厂房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管部门。
(四)地方管理部门
根据中共通辽市委组织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霍林郭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基编字[2022]4号)文件规定,内蒙古霍林郭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作为通辽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是内蒙古联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项目7#厂房建设项目的驻地管理部门。
(五)项目概况
2022年1月内蒙古联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及配套坯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3月1日80万吨电池箔及配套坯料项目施工班子成立;3月7日,霍林郭勒盟水务局批准项目用水许可证申请;4月,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完成该项目7#厂房施工设计图; 5月18日,内蒙古联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取得通辽市生态环境局霍林郭勒分局《关于内蒙古联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80万吨电池箔及配套坯料项目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批复》。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出具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内蒙古联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80万吨电池箔及配套坯料项目节能报告审核意见的批复》(内蒙古发改环资[2022]1029号),该批复由霍林郭勒市发展改革委于7月22日备案(项目代码:2201--04-01-)。
项目计划总投资30亿元,新厂房及辅助厂房建筑面积约1.00万平方米,七厂建设工期预计2022年10月30日竣工。截至事故发生时,七厂土建工程已完成总施工量的80%。
二、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及安全管理基本情况
1、工程总承包及监理
2022年5月6日,内蒙古联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项目7#厂房建设工程招标启动,5月23日,王传明与霍林郭勒衡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李武学达成合作关系,王传明利用霍林郭勒衡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资质与内蒙古联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签订7#厂房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总价款3175万元,项目名称为内蒙古联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7#厂房土建工程,霍林郭勒衡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派人员参与7#厂房工程管理。 王传明负责建设,并向霍林郭勒衡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管理费(内蒙古联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7#厂房建设工程总价的2.5%)。
2022年6月15日,河南华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标内蒙古联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项目7#厂房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为张政。
(二)项目建设情况
2022年5月底,因内蒙古联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7号厂房建设项目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监理人员未进场,7号厂房建设项目总承包方霍林郭勒衡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该建设项目施工手续不齐全为由,拒绝派出施工项目管理人员进场施工。随后,王传明以霍林郭勒衡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自行组织相关人员开工建设7号厂房土建工程。
2022年6月29日,监理单位人员进场时,7#厂房土建施工已完成60%。
3. 雇佣关系
2022年8月,王传明将内蒙古联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项目7#厂房部分土建工程(建筑基础墙体、墙面粉刷)分包给高井仓(无相应资质的自然人),双方未签订合同或安全管理协议。高井仓承包部分土建工程后,聘请张秋明负责招工。
三、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内蒙古联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9.20”吊篮坠落事故现场位于霍林郭勒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蒙古联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项目7#厂房施工现场。地理坐标:东经119°37′42″,北纬45°24′26″。
7#厂房位于内蒙古联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厂区西南部,为门式两跨单层钢结构工业厂房,已完成主体钢结构、屋面、外墙及柱支撑墙,南北宽72米,东西长474米,建筑高度17.2米~20米(顶部为三角坡屋面),总建筑面积约39581平方米(见图1)。厂房采用两排柱支撑(分别称为A轴和B轴,每轴各有79根H型钢柱,柱间距为6米),柱支撑轴线间距为21~30米。厂房外墙由彩钢板、天窗、基础墙及H型钢柱组成; A、B柱间支撑墙由H型钢柱、吊车梁、牛腿、基础墙及混凝土板结构组成;厂房顶部三角坡屋面由H型钢屋架(梁)、檩条、横拉条、混凝土预制板结构组成。
内蒙古联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项目7#厂房建筑示意图(图-1)
7号厂房内部结构(图2)
吊篮高空坠落点位于7#厂房柱间B轴线西侧27、28柱间墙体南侧(见图2)。墙体南侧0.3米处为高空坠落吊篮悬挂平台,呈向南翻转状态,由钢制底板、支架、护栏组成,为爬升式电动吊篮,长度5.1米,宽度0.7米,护栏高度1.3米。悬挂平台中部有已脱离固定装置的电控箱(功能正常),东西端支架上设有固定卷扬机及独立的机械安全锁。 一组两根钢丝绳(工作钢丝绳、安全钢丝绳)穿入平台两侧吊机和安全锁内,另一端固定在两根3寸钢管上。西侧钢管已弯曲变形,东侧钢管未变形(事故再现:吊篮钢丝绳固定在钢管上后,两根钢管被置于厂区吊车梁上方,作为吊篮悬挂机构使用)。现场悬挂平台西侧支架安全锁上部安全钢丝绳长度0.7米,东侧支架安全锁上部安全钢丝绳长度1米;平台两侧安全锁及安全钢丝绳上部均无上限位器及止动装置,未安装独立安全绳(用于系紧悬挂平台工作人员安全带)。 西侧底板下部及护栏上部已出现弯曲变形(见图3)。
落篮支架、安全锁、3寸钢管、钢丝绳结构示意图(图三)
吊篮周围地面上有两个破损的油漆桶,吊篮的护栏、安全锁、提升机部分被白漆覆盖,吊篮西侧0.5米处有一条安全带(未破损),吊篮北侧0.2米处有两条安全带(未破损)和两顶安全帽(未破损),基础墙底部有一只安全帽(破损),旁边有一滩血迹和数根电缆。
事故发生当天,现场照明正常。
四、事故过程及应急救援
一、事故及救援情况
9月18日,高井仓、张秋敏雇佣临时工使用租用的吊篮对7#厂房B轴柱间北侧墙体进行粉刷。北侧墙体粉刷完毕后,高井仓、张秋敏用叉车将吊篮悬挂平台及钢丝绳搬到B轴南侧墙体处开始安装吊篮。由于B轴柱间南侧H型钢屋架上无预埋件,吊篮钢丝绳无法固定。 随后张秋敏用爬梯登上B轴南侧吊车梁顶部(高度11.3米),将吊篮两组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固定在两根3寸钢管上,再将两根钢管置于吊车梁顶部(钢管未固定在吊车梁上),取代原有吊篮悬挂机构,未安装上限位器和独立安全绳。在高井仓同意此施工方案后,开始涂装作业(整个作业过程中未安装独立安全绳)。
9月20日上午6时许,高井仓、王海山、孙桂华(女)、张振东四人到7#厂房,利用吊篮对B轴南侧墙面进行涂刷。王海山、张振东负责使用吊篮涂刷,孙桂华(女)负责操作吊篮,高井仓负责转移吊篮挂台。上午10时20分许,王海山等人完成B轴第24—27柱中墙南侧涂刷后,高井仓将吊篮移至第27—28柱中间位置。随后,王海山、孙桂华(女)、张振东四人先后进入吊篮挂台,将安全带固定在挂台护栏上(此时吊篮未设独立安全绳)开始工作。 孙桂华利用电控箱操作吊篮平台上升至吊车梁底部时,吊篮平台失衡倾斜,孙桂华未及时停机,加之吊篮两侧安全锁及安全钢丝绳上部未加装上限位开关及停止装置,吊篮平台西侧护栏直接撞击厂区吊车梁,导致西侧悬挂机构钢管挂点因超负荷拉力而弯曲变形并从吊车梁安装位置坠落。随后整个吊篮坠落,王海山、孙桂华(女)、张振东也随吊篮从约11米高处坠落地面。
事故发生后,7#厂房其他工人电话告知施工现场经理李小明,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李小明接到事故信息后,向施工项目经理王传明、监理单位监理胡安贵、施工单位姚惠红报告了事故信息。10时50分许,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将王海山、孙桂花(女)、张振东送往霍林郭勒盟人民医院救治。12时20分,王海山因失血过多、休克在医院死亡;9月21日3时54分,孙桂花因腹部脏器受损在医院死亡;张振东经救治后脱离生命危险。
接到事故报告后,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立即组织应急、公安、工信、卫生等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协调通辽市医院邀请医疗专家对伤者进行全力救治,同时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未发生舆情事件。
(二)事故报告
2022年9月20日13时21分,霍林郭勒市应急管理局向通辽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13时42分,通辽市应急管理局向市委、市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部报告事故情况。9月21日10时57分,霍林郭勒市应急管理局向通辽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11时03分,通辽市应急管理局向市委、市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部报告事故情况。
3. 事故发生时的天气状况
2022年9月20日10时20分左右,霍林郭勒市天气情况:晴,最高气温14.7℃,最低气温13.0℃,最大风速9.9m/s,风向西南。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 伤亡
内蒙古霍林郭勒市联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9·20”高空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序列号
姓名
年龄
性别
故乡
识别号码
伤亡
王海山
49
男性
吉林省洮南市、白城市
2208**********601X
死
孙桂华
62
女性
内蒙古通辽市霍林郭勒市
1523**********0022
死
张振东
三十二
男性
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
1504**********3817
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有关规定,对霍林郭勒市内蒙古联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项目施工现场“9.20”吊篮坠落事故进行了认真调查,该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21万元。
六、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1. 直接原因
1、高井仓、张秋敏未给吊篮安装限位器,擅自改变吊篮悬挂机构,用3寸钢管代替原标准悬挂机构,且钢管架设到吊车梁上方后未采取任何固定措施。吊篮上升时,因未安装限位器,悬挂机构钢管受力点因超负荷拉力而弯曲脱落,导致吊篮坠落。
2、吊篮操作工孙桂华上岗前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误操作电气控制箱,未及时停止上升的吊篮平台。
3、高井仓违反吊篮限二人乘坐的操作规定,违法指挥王海山、孙桂华、张振东同时乘坐吊篮作业,导致吊篮平台倾斜。
4、高井仓安装吊篮时未安装独立安全绳,王海山、孙桂华、张振东将安全带固定在吊篮护栏上,导致三人随吊篮坠落地面。
2. 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
(1)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纵容施工单位违法施工;(2)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未按照监理单位的事故隐患整改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消除事故隐患;(3)公司未认真吸取“9.09”高空坠落事故教训,未对外包单位和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4)公司存在“靠外包管理”问题,对外包及外协单位存在安全管理缺失。
2.建设单位
(1)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施工,施工单位和个人无施工资质、不具备施工条件;(2)建设项目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实际负责人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3)未给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设备;(4)未制定吊篮专项施工方案;(5)7#厂房土建工程项目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个人;(6)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临时工进场前未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吊篮工人上岗前未进行培训;(7)分包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装吊篮时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8)未按照监理单位的隐患整改要求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
3.监理单位
(1)总监理未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状况不了解;(2)未对施工单位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以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3)发现吊篮安全事故隐患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停止施工;(4)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时,未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5)总监理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敷衍了事。
4.安全生产监察部门
霍林郭勒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作为内蒙古联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项目7#厂房建设项目属地管理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安全监察人员数量不足;霍林郭勒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7#厂房建设项目行业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霍林郭勒盟市人民政府未督促属地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三)事故性质的认定
事故调查组通过询问记录、现场检查、查阅相关材料等,认定内蒙古联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项目施工现场“9·20”吊篮坠落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人处理
事故调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如下:
一、事故涉及单位的违法行为及处理建议
1、总承包单位:霍林郭勒衡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Group Co.,Ltd。作为800,000吨电池箔项目的7#工厂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商,无法严格履行其主要生产安全组织的主要责任,未能建立生产安全管理组织,未能在全职生产管理人员中获得专业资格和制作资格的资格,并没有配备全职生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的安全生产法”的第49条,管理费用不严格管理和使用其资格。
2.建筑单位:内蒙古 New Co.,Ltd。
蒙古林申()新能源公司( New ,Ltd. 9月9日,箔纸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来纠正该项目的安全危害,这是一个严重的案件,这是一个严重的案件。
3.监督部门:Henan 建筑监督有限公司
Henan 建筑监督有限公司,作为800,000吨电池箔项目的7#工厂建设项目的监督部门,未能严格执行其工程安全监督职责,但未能停止并未能及时向相关的当局报告,以置于施工的安全性,并及时地报告了施工人员的效果严格审查建筑部门的各种安全性措施和特殊的建筑计划,以及相关人员的资格,未能迅速消除建筑部门的变更悬挂式悬挂机制所造成的事故危害,对其行为违反了第41条,第44条和“安全性生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安全生产法”的第114条,建议应急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ii)。
高科技工业园区的管理委员会是7#工厂建筑物的建筑物建设项目,蒙古人 New Co., New Co.涉嫌未能敦促当地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履行其安全监督职责,并涉嫌在“ 9.20”悬挂式篮子坠落的挂钩事故中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督和管理责任,该项目建议上述三个领域的委员会进行调查。
(iii)负责事故的人的非法和犯罪行为,并提出了处理这些事故的建议
1.有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人的线索的建议
(1)Wang 是Inner New Co., New ,Ltd.的800,000吨电池箔项目的实际承包商,并没有获得构建工作的构建,并没有获得安全性,该公司没有获得安全性,并没有获得安全性,该公司没有获得安全性,该公司没有获得安全性。在没有相应资格的情况下,7#工厂的土木工程项目的一部分未能对分包单位的建筑工地进行足够的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未能及时消除非法问题,并且主要负责他的行为违反了第20、21、21、21、27、27、27、27、27和28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3条和第94条,建议惠林尔市政公共安全部门进行调查。
(2)li 是800,000吨的电池箔项目,蒙古人林申( for New Co.)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安全生产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安全生产法”的第96条和第97条,建议惠林尔市公共安全部提出调查案件。
(3)Gao ,负责土木工程的人的分包人的7#植物的内部蒙古林镇(New New Co.,Ltd.据说,他的行动直接负责他的行动。
(4)Zhang 是Inner New Co., New Co., New ,Ltd。的7#工厂建设项目的临时工人,他在安装起重机的过程中没有安装吊篮,他没有安装悬挂机制,并没有安装悬挂机制。 。
2.建议行政处罚
(1)Inner New Co.,Ltd。的总经理兼法律代表Huang 主要负责公司800,000吨电池箔项目的7#工厂,而无需获得计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以及在不自由的条件下进行构建,以供应申请员工,以供伯爵及时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第95条,中国人民共和国的安全生产法”,建议应急管理部对他施加行政处罚。
(2)内蒙古 New Co.,Ltd。的设备总监Han ,以及800,000吨电池箔和支持的钢坯项目团队的负责并对他的行为负责。
(3)内蒙古 New Co.,Ltd。的总经理Yang Qiyun负责800,000吨电池箔纸的安全管理和初步程序,作为项目安全经理,并且负责其安全性的管理人员的安全劳动,以确保其安全劳动,以确保“安全责任”的劳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的安全生产法”的第25条,执行了建筑项目的法律程序,并违反了事故的领导。
(4)Yao ,Inner New Co.的800,000吨电池箔项目,作为建筑项目经理,他未能监督建筑单位,以消除事故危害,按照事故危害的危害,无法管理型号的工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6条,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对他施加行政处罚。
(5) Group Co.,Ltd。的主席兼总经理Li Wuxue是负责800,000吨电池箔项目的总承包商的主要人员,内蒙古 New Co.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的安全生产法”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安全生产法”的第103条,建议紧急管理部门对他施加行政处罚。
(6)Henan 建筑监督有限公司的主任兼首席主管工程师,是Inner New Co.的800,000吨电池箔项目的工厂建设项目非法的行动是根据法律向相关部门报告的,他对事故的诉讼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
(7)Henan 建筑监督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以及7#工厂建设项目的项目监督工程师Inner New C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的安全生产法”的第14条,《关于建筑项目的安全管理法规》和第25条。
(8)Zhang 是Inner New Co.,Ltd。的800,000吨电池箔项目的7#工厂建设项目,在没有许可证的第45条的情况下,对工作安全的非法行为推荐了对紧急情况的行政部门的行政部门。
3.豁免责任人员不受起诉的建议
(1)女性,临时工人的Sun ,来自Inner ,ID编号:1523 ********** 0022。
(2)Wang ,男性,临时移民工人,,Jilin,ID编号:2208 ********** 601X。
8.建议处理另一个案件
(1)Inner New Co.,Ltd。没有获得计划许可的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的城市农村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2)内蒙古 New Co.,Ltd。没有获得建筑许可证的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3)Henan 建筑监督有限公司,尚未根据法律纠正建筑部门,并且根据法律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的相关规定,对建筑文件的审查并不严格。
(4)当租赁篮子设备在租赁篮设备上,他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因此,Huo Stone 租用了安全建筑。
9.对于事故问题的隐藏危险,提出的纠正建议和预防措施
(1)蒙古 New Co.,Ltd.将停止生产,并暂停800,000吨电池箔项目##工厂建设项目。企业和外包单位,改进规则和法规,所有这些在单位的安全管理范围内都包括安全管理系统和管理机构设置。
(2)Huo Group Co.,Ltd。应严格调查,纠正和严格管理安全管理和建筑合同建筑项目,并完全消除非法项目的行为,资格租赁,贷款,隶属关系,隶属关系,隶属关系和其他形式的建筑资格。
(3)Henan 建筑监督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管理管理管理管理管理的法规”,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国的安全生产法”,加强了商业培训,严格的人事教育和认真的监督,
(4)HUO 的住房和城市 - 农村发展局必须认真地履行行业监督职责,认真地实现“三个必须”的要求,改善安全生产权和责任清单,增强工业园区新建筑市场的监督,并在整个构建和城市进行构建和建筑项目中进行安全生产。
(5)内蒙古的高科技工业发展区的管理委员会应认真地实施管理生产安全领土的责任,主动采取主动行动,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地位掌握在辖区中的安全生产地位在管辖区中的非法建设等ARDS。
(6) Guole城市的政府必须从同一企业的痛苦中学习,相比之下,我们必须在该城市进行安全生产的良好检查。 “为了防止在新兴行业领域的监督差距。
2022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