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日期: 2024-07-27 01:09:43|浏览: 78|编号: 83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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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1.深入推进源头精细化治理

(一)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管理。环评机构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应当对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数量、性质、危险特性等进行深入分析,科学判定废物性质或者提出鉴别方案;对就地利用处置的,应当分析就地资源利用和减量措施的可行性,评估其利用处置方式的环境影响,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对委托利用处置的,应当明确存场建设要求,分析工业固体废物委托利用处置方式和去向的可行性。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审批处置难度大、工业固体废物量大、无法就地处置的项目。

(二)引导企业源头减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按照《废物清除行动计划》要求,鼓励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较大的企业加强清洁生产工艺改造,或就地进行综合利用处置,有效从源头削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鼓励年产危险废物5000吨以上的企业自行建设利用处置设施并依法运营。

(三)全面开展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核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督促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每年开展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固体废物实际产生量、种类、主要污染物成分、利用处置方式可行性、企业贮存能力及贮存标准化程度等。核查结果报送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作为企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等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支撑。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事后监管中发现核查报告内容不实或核查结果有误的,应督促企业重新开展核查。

(四)规范固体废物鉴别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固体废物鉴别的技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2017年)》、《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7-2007)》及危险废物鉴别单项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固体废物鉴别工作,通过鉴别方案的编制与论证、取样检测、出具鉴别报告等方式判断物质的固体废物性质或危险特性。鉴别报告结论可以作为产生单位对该物质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如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有调整、修订的,应从其规定。

2.进一步推进收运环节专业化

(一)重点解决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收集难问题。培育专业服务队伍,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垃圾清运行动计划》提出,地方政府可通过经营单位在各县(市、区)设立收集点、工业园区统一建设贮存设施、各县(市、区)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服务等方式,重点解决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运输不及时、处置出口不畅的问题。开展各地经营单位设立预处理点试点工作,鼓励经营单位自行或通过授权与第三方合作建设具备实验分析、预处理能力的预处理点,建立收运一体化工作模式。各县(市、区)政府采取统一服务方式的,应依法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统一服务单位要协助、指导小微废弃物产生企业开展申报登记、管理方案备案、转移表、信息系统填报等相关管理工作。

(二)加强跨省转移转运管理和审批。切实加强运输环节风险防控,严控长距离运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经批准不得出省。省内具有相应利用处置能力且大量富余的废脱硝催化剂、含铜污泥、废机油等危险废物不得出省;利用处置能力不足的废铅酸电池、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盐、含汞废物等废物不得进省。跨省转移危险废物,要根据辖区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经营能力和上年度实际处置情况,分批核定数量,确保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利用处置。 加强省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协调,严禁跨市县人为设置危险废物转移行政壁垒,确保跨区域转移合法合规、公平竞争。

3.进一步推进处置能力配套

(一)拓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渠道。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督促相关企业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配合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部门拓宽粉煤灰、冶炼废弃物、工业副产石膏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渠道。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应替代原料的产品质量标准,有害物质含量不超过危险废物鉴别系列标准或相关环境排放指标,有稳定合理市场需求的,可以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二)推动提高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能力。各地要推动党委、政府落实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主体责任,按照利用处置能力要求,满足“一般固体废物不出县、危险废物不出城”的原则,结合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处置能力,提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对策建议,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安全规范处置。 调整优化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加快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能力建设,到2020年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范围内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相匹配,到2022年实现地级以上城市范围内主要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较大幅度富余。大力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探索开展燃煤电厂含油污泥协同处置、钢厂重金属污泥协同处置试点。

(三)实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整改提升行动。积极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整改,重点整治废酸、废矿物油、废乳化液、废包装物、含重金属废弃物的利用处置、企业自行焚烧和集中焚烧处置、通过危险废物豁免管理进行利用处置等问题。加快改造淘汰工艺落后、运行稳定性差、负荷率低等落后产能,实现“整改淘汰一批、改造提升一批、规范管理一批”的目标。推动形成一批高标准、大型化、一流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示范项目,优先支持示范项目改扩建,在环评审批、项目实施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着力解决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邻避效应”,切实提高处置设施清洁化、标准化水平。

4.进一步推进存量动态出清

(一)提升无废工作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信息技术,建设省级固废监管信息系统,动态掌握危险废物产生、存贮信息,加快推进固废管理台账、流转单、处置资金电子化管理,实现固废“从生到死”全过程跟踪监管。

(二)强化清零工作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工业固体废物各环节“动态清零”工作,特别是生产者主体责任,建立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资源协调机制,实行“一厂一策”分类处置方案,对存量危险废物滚动实施清零,在实现动态清零的同时实现规范化清零。

五、深入推进高压严管常态化

(一)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加强物流、资金流闭环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统一结算平台,对直接向运输单位或全权委托处置的个人支付处置费用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依法进行重点监督检查。鼓励第三方审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重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和资金交易等环节进行抽样审计,努力提高监管水平。加快建设危险废物产生、处置企业出入口、存放场所、产生(处置)设施“三点一线”视频监控系统。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各地要按照《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函〔2018〕266号)要求,落实工业固体废物日常执法责任,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双随机”环境执法计划,配合开展危险废物标准化管理考核。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调联动,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倾倒污染环境行为,对固体废物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合力构建和落实严惩重罚制度,探索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者实行行业禁入,使环境违法行为严重的经营者“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大幅提高其环境违法成本,净化行业经营环境。

(三)营造高压从严的社会氛围。加强固废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督促相关企业向社会公开固废产生量、处置情况等相关信息。完善固废违法行为信访举报渠道,大力推行固废违法行为悬赏举报制度,广泛发动群众,完善社会监督体系,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积极宣传正面典型,及时公开固废领域典型违法犯罪案件。通过案例讲解,彰显我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的坚定决心,营造高压执法态势,震慑环境犯罪分子,有效保障固废环境安全。

本通知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 戴伟

电话: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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