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关于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征求意见的公示

日期: 2024-08-19 07:13:58|浏览: 76|编号: 89265

友情提醒:信息内容由网友发布,请自鉴内容实用性。

业主大会关于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征求意见的公示

邮寄地址:杭州市临平区南园街22号临平西子国际下沉广场

邮政编码:

乙方根据本合同所提供的服务的受益者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享受本合同所提供的服务并承担按时缴纳物业费等义务。

第二章 房产基本信息

第一条 财产基本信息

(1)房产项目名称:杭州市萧山区三水公寓小区;

(二)物业类型:多层公寓、商业楼宇;

(三)地点:杭州市萧山区金华镇云飞大道;

(四)物业管理区域边界(规划图):

东至华丰东路;南至鹿鸣东路;

西至金华汽车站;北至葛云飞路;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用地面积:48666.7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0023平方米;其中:多层公寓51859平方米,办公用房215平方米,商业用房17522平方米,地面停车库57个,地下停车位48个,其他物业427平方米。分期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如下:三水公寓于2006年5月、2007年7月分期交付使用。

(六)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杭州市萧山区三水公寓月湖园7号楼2层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或规划图见附件1,物业共用部分明细见附件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3)

第三章 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第二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共用物业部位(楼面、屋面、梁、柱、内外墙及地基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楼梯间、走廊、门厅、架空楼层、设备用房等)的日常修缮、维护与管理;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水管、污水管、落水管、垃圾槽、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供水设备、配电系统、弱电系统、楼道照明、消防设施设备等)的日常维修、维护和管理;

(3)物业公共部位及公共区域的保洁、卫生,生活垃圾收集、清除,化粪池清理;

(四)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所、建筑物公用部分)清洁卫生,垃圾收运,雨水、污水管道疏通。

(5)维护秩序和车辆停放管理;

(六)公共绿地、绿地、园林景观和花草树木的维护、管理。

(七)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8)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户管理和物业档案管理;

(10)物业服务信息公开;

(十一)单次小修费用(不含物业服务人员人工费)2000元以内。

(12)对业主或者非业主用户的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输费不包含在物业服务费内,业主可自行将建筑垃圾运出房屋,也可委托乙方联系清运公司,相关费用由业主与清运公司协商解决。如因运输装修材料造成楼道墙面、地面、扶手等公共部位及公用设施损坏,责任人应予以赔偿,并由物业公司实施修复。

(十二)本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内容,或甲方要求乙方完成的其他与社区物业服务、管理相关的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由乙方服务或管理的其他事项。

建筑幕墙(包括但不限于幕墙、外墙花岗岩、砖面等)安全维护的责任人均为业主(依法应承担保修责任的建设单位除外)。业主可以依法委托乙方对物业区域内的建筑幕墙进行日常维护和维修。维护和维修的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由双方另行以书面协议约定。单个业主委托乙方对其物业专有部分提供维护、保养和管理服务的,服务内容及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三条 按照“质量与价格匹配”的原则,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不得低于《杭州市萧山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萧嘉[2016]22号文件)规定的C级标准(详见附件4)。本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未达到约定的丙级标准(服务标准详见附件《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乙方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五条 乙方应每月向社会公布实际值班人员数量。乙方人员配置协议约定人员不得少于11人,保安人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详见:附件5物业岗位配置)

乙方辞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并应在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积极填补空缺人员(节假日等特殊情况除外,但应将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填补空缺人员,甲方有权按照附件《物业服务质量标准》作出扣薪决定。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条 物业服务费实行包干制,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及经过法定程序调整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服务,所有利润或损失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照其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缴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0.6元/月/平方米;

商业用房:1.2元/月/平方米;

1、共用设施设备(如加压泵、路灯、绿化用水等)运行所需的能源消耗费用已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物业服务费包含公共能源消耗费用。

2、乙方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保养等服务,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服务收费标准由乙方制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3、住宅依法改变为其他用途的,按改变后的房产相应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以房屋合法房产建筑面积计算。已取得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取得房产证或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的,以房产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4.多层住宅指6层及以下住宅;低层住宅指7至18层住宅;高层住宅指19层及以上住宅。

第八条 物业服务费自乙方实际提供服务之日起计算。

物业已经交付的,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由业主承担。

对已竣工未销售或者已销售未交付使用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

对于已经交付使用但业主尚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支付。

第九条 业主出租物业时,须到物业服务处登记,并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将《三水公寓管理条例》及本合同附在转让合同中,并告知受让人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缴纳情况,并在转让前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应费用。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以12个月为一期,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在物业合同生效后第三个月月底前缴纳(后续每次缴纳具体时间以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间为准)。物业服务费可以预付,但预付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本合同剩余期限不足12个月的,预付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剩余期限。

预收的物业管理费属保管性质,归全体缴纳业主所有,乙方不得将其用于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乙方应于每年一月份公布物业管理费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无论物业是否入住,或空置、未装修,业主均应向乙方支付100%的物业服务费。

第十二条 社区共用设施、设备小修的材料费(不含物业服务人员人工费)≤2000元/件,由乙方支付;大修、大修的材料费(不含物业服务人员人工费)>2000元/件,由甲方支付。注:维修期间物业公司可自行处理的人工工资不计入。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乙方利润,其中物业服务成本的构成一般包括:

1、管理服务人员按规定领取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物业服务人员岗位配置见附件5)

2.共有物业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清洁卫生费、绿化养护费、秩序维护费;

4.办公费和管理费;

5、乙方实施管理所必需的固定资产折旧;

6.公共责任保险费用;

7、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向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缴纳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

1、乙方受相关部门或单位委托,为业主、物业用户提供水电费代收、缴费服务(代收、缴费不属于物业服务费)。乙方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代理办理费用,但乙方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手续费等费用。业主须于次月向乙方支付代收、缴费费用。

2、逾期不缴费的,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对无故或恶意不缴费的业主,乙方在取得相关部门或单位授权后,可以中断服务。

3、乙方代收代缴水费,乙方与自来水公司同步抄表,单位楼道水表总用量与各户水表总用量有差异的,按实际用量比例分摊。(每年汇总结算一次)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期限内,如因当地物价指数、最低工资(含社保、公积金)等发生重大变化,乙方需要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时,业主应在第一年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第二年起可进行调整,但须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遵守以下规定:

1、乙方委托专业机构对上一年度物业服务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甲方提交审计报告;

(二)乙方应制定费用调整方案,包括调整范围、调整理由等,并提交甲方;

(三)甲方应将审计报告及费用调整方案公示30日以上;

(四)期限届满,调整方案须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五)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由专有财产占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参加投票的业主人数占业主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投票,经专有财产占面积半数以上且参加投票的业主人数占业主总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乙方应及时将物业费标准调整情况及结果上报金华镇人民政府、鹿鸣社区居民委员会。乙方应自物业费标准调整结果确认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费标准调整情况及结果上传至市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并将物业费标准调整相关情况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协调、处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问询。

(二)派员参加现场验收,与乙方确认现场验收结果,并按照有关规定与乙方办理验收手续,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管理用房、业主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负责协调处理上届物业服务公司遗留问题和物业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验收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四)督促乙方制定物业服务计划、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计划、年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等,并监督乙方按照计划和方案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五)监督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的授权,制定共用物业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的维修、保养、管理、使用的各项制度,并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

(六)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协助乙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负责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七)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和乙方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物业管理事项。

(八)乙方有权按照《三水公寓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三水公寓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公开宣传。

(九)乙方依法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时,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与乙方办理验收手续,接收该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及相关材料。

(10)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当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时,协助乙方收取费用。

(十一)有权审查、公示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与三水公寓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专业服务合同,对违反小区第二条规定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的合同内容进行监督,责令乙方改正,造成的损失,要求乙方赔偿。

(十二)除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政府部门提倡的,或为履行政府职能而开展的建设、宣传、教育、文化等活动外,本小区内拟开展的其他商业、文化等活动均须经甲方审查同意。

(十三)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管理制度规定甲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乙方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服务机构,享有并承担下列权利与义务:

(1)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负责该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专业物业服务人员,按照有关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二)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在收费地点明示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收费项目的价格、收费标准。

(三)乙方应按照《杭州市物业验收实施办法》的规定配合甲方完成物业验收工作,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物业服务项目,乙方有权拒绝接受。

(四)有权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空调、监控、消防等专用设施设备维护和绿化养护等专业服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整体物业管理委托给第三方。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秩序,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管理机构和专业运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协助开展救援工作。

(六)对物业公共区域及设施进行每年一次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或通知主管部门及时整改,在保修期内的,应通知建设单位整改。

(七)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八)应通过合法有效手段解决拖欠物业费问题,不得以未交纳物业服务费、违反管理规定等为由,限制相关车辆或人员进入小区、断水断电等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九)按规定审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和施工单位的装修行为进行管理,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和施工单位在指定适当位置堆放装修垃圾,并督促其及时清除。

(10)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三水公寓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但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管理权限。

(十一)维护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严格执行和执行消防法规,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种消防设备、设施、器具,并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对非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紧急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等行为,可按照管理规定予以清理。

(十二)指导物业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对不符合分类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建议。

(十三)为引导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文明饲养宠物,乙方应进行日常检查,对不文明饲养宠物或饲养家禽的业主及时进行指导和建议。

(十四)引导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有序、安全停放非机动车,乙方应进行日常检查,对停放在楼道内或单位门口的车辆应及时进行疏导和拖走。

(十五)指导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保持楼道内消防通道的畅通,乙方应每日巡查。对楼道内堆放的杂物应及时劝导、清除。

(十六)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制定完整的季度工作计划并提交甲方审核。乙方还应向甲方提供每月的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17、乙方每年应集中编制下一年度的中期及大修保养计划,由甲方审核确认。下一年度每个季度开始前,应再次修订确认该季度的中期及大修保养计划,由甲方再次审核确认。

(十八)乙方每年7月初向业主委员会提交半年财务报表,每年1月初向业主委员会提交年度财务报表,业主可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审核,业主委员会应做好登记。因涉及企业重要商业机密,禁止拍照、传播,否则乙方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19)业主共同决定选择、聘请新的物业服务提供者的,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退出该物业管理项目,并配合开展新一轮的物业验收活动。

(二十)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管理制度规定应当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专项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保修基金

第十八条 专项物业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物业维修基金用于共用物业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财产维修基金中列支:

1.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更新费用,或者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更新费用;

3.因人为损坏或者其他原因应由侵权方承担的修复费用;

4、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修理、维护、更换等费用;

5.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规定明确规定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九条 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乙方应建立专项物业维修资金使用及保修期内维修保养台账,并接受相关方查询。对共用设施设备应定期组织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如需维修,应及时组织小修(2000元及以下),费用由物业承担;如需大修、中修(2000元及以下)或改造,应及时制定维修改造计划,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及建议。根据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公用收入或维修资金组织维修或改造。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在主管部门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使用情况后,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答复业主提出的疑问。

第二十一条 物业维修保证金(以下简称维修保证金)是建设单位为保证工程在保修期内的物业维修费用而缴纳的资金。维修保证金的缴纳按照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保证金的使用(以政府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退还保证金及其他有关保证金事宜的公示(按照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记录及保修期内维修、保养情况报告,并接受相关方的查询。

第七章 物业管理室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701.34平方米,其中:物业办公用房230.12平方米,位于月湖园7号楼二层;物业管理用房304.76平方米,位于月湖园7号楼一层(华丰东路1612、1614号面积207.28平方米,1616号面积46.03平方米,1618号面积51.45平方米);社区管理用房121.48平方米,位于月湖园7号楼二层;公共卫生间31.89平方米;保安13.09平方米。

办公空间应相对集中,并具备水、电、通讯、照明、通风等基本功能和办公条件,以方便物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房屋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所有,其用途和经营计划由甲方约定并公告。

在本合同期间,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使用物业管理场所。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物业办公场所供乙方免费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其移交给甲方。

第八章 物业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营业场所、共用物业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委托乙方经营或管理服务,具体收费及管理费用约定如下:

1.房地产经营场所

出租的物业经营场所由甲方管理,租金归甲方所有,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由使用人向乙方缴纳。未出租、空置的物业经营场所无需缴纳物业管理费。

(二)规划内停车场(库)

1、车库(空间)归全体业主所有,其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2、车库(车位)归建设单位或其他业主所有,委托乙方经营的,由业主与乙方就经营管理事宜达成一致。

3.电动汽车共享充电站服务收费标准:

(3)占用共用道路或者其他供停放车辆的区域的停车位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停车、收费手续由业主大会决定,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四)使用公共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或相关场地摆摊等经营活动的具体收费由双方约定。如甲方委托乙方实施管理,收益由双方按比例分成,即甲方70%,乙方30%。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按上述约定比例提取的管理费归乙方支配,与管理费相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物业共有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规章制度由乙方制定。乙方按照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乙方可以采取劝说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本合同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30条B方应迅速向所有所有者通报有关财产管理领域内财产管理的主要事项,并及时处理所有者和财产用户的投诉。

第31条如果政党确实需要暂时占据或挖掘财产管理区域内的道路或地点,以获得财产维护或公共利益,则必须获得当事方A的同意;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和地点的临时职业和发掘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应为造成的任何损失支付赔偿。

第32条如果所有者或财产用户装饰房屋,则他或她将与B党签署书面装饰和翻新管理服务协议,以规定诸如允许的施工时间,废物清除和处置以及B的装饰管理费用。

第33条属于所有所有者的运营收入应由方A。

如果运营收入由所有者委员会管理,则应以所有者委员会的名义开设帐户,并且不得以任何个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管理。

第九章 物业服务期限

第34条的物业服务期是2024年5月至2027年1月的三年。

第35条本合同到期前三个月,A方应组织所有者的股东大会,以对财产服务提供商的合同续签进行投票,如果业主的股东决定续签合同,则应在合同到期之前与B方更新财产服务合同。

如果方B决定不续签财产服务合同,则应在财产服务合同到​​期前的九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一方。

如果财产服务合同被终止,所有者的会议选举了新的财产服务提供商或决定自行管理财产,则B党应在15天内退出财产服务领域,返回财产服务的前提,相关设施,相关的设施,以及所有业主委员会所需的财产服务所必需的信息,该委员会,所有业主决定独自管理财产,或者与新的服务人员一起宣传,并将新的服务派遣到新的服务管理状态。

如果B违反了前段的规定,则不要求所有者在终止财产管理服务合同后支付财产管理费;

第36条如果财产服务合同的期限和所有者会议尚未就选拔和任命做出决定,并且B党继续根据原始合同提供服务,那么原始的物业服务合同将保持有效,但该服务期限A和党派可能是不确定的,但B党可能会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无限期的财产服务合同。

终止财产服务合同后,B方应继续处理财产服务事项,直到一方选择新的财产服务提供商或决定自己管理该财产的所有者接管,并可能要求所有者在此期间支付财产费。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37条在签订合同之前,A和B方应确认本社区的共同零件和设施的设备条件,并且B党应在签署本合同后的7个工作日内接受财产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如果将RMB的绩效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桑德什岛所有者委员会(如果是50,000年),则该委员会将违反30,000年的财产。长时间的押金将在双方之间的合同中退还给党,有关绩效质量保证金的详细信息,请参阅附录“财产服务质量标准”。

第38条如果任何一方都在没有法律依据或合同协议的情况下提前终止合同,则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40,000元人民币的违约损失(¥40,000)。

如果业主决定根据法律程序驳回财产服务提供商,则可以终止财产服务合同,如果要驳回该财产服务,则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物业服务提供商。

如果根据上段的规定终止合同,则造成财产服务提供商损失,则所有者应赔偿损失,但由于不能归因于所有者的原因。

第39条如果A党未能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这使得B无法完成本合同第2条和第3条规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则B方应有权根据法律终止本合同;

如果党B终止该合同,则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一方,并在通知之日起90天内继续履行其义务。

第40条如果B党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中商定的质量标准,则A党有权纠正其服务,如果纠正仍然不符合合同中同意的质量标准,则B党应支付20,000 rmb 20,000(20,000)(20,000)的违反Party B的赔偿。

1.如果政党A和B方在财产服务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并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存在争议,那么高级物业管理部门,社区或合格的第三方组织应进行评估。

2.党派为A的绩效质量保证违反了在合同中违反绩效质量保证的服务质量标准;完全退款在7个工作日,没有兴趣。

3.如果由于不满意的服务质量评估或其他原因,党B的绩效保证存款小于50,000元人民币,则如果在下个月的10日之前支付全部金额,则如果Party B未能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支付全部费用,则A党A应有权根据法律终止该合同。

第41条如果政党B未能根据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来完成相关材料,并完成交换程序,则将向政党A支付50,000元人民币(¥50,000)的违约损害赔偿。

乙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42条如果所有者或财产用户违反了本合同的规定,并且未能按时支付财产服务费和相关费用,则B方有权根据未付金额支付并收取每天延迟付款费用0.03%。

业主和物业用户不得拒绝支付房地产费用和相关费用,因为他们没有享受或不需要收取相关的财产服务。

第43条如果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并任意提高收费标准,则业主和财产用户有权根据超额金额退还额外金额并收取0.03%的罚款。

第44条如果方或B方损坏了财产管理领域内的共同设施和辅助设施,则应承担对权利持有人的赔偿责任。

第45条B对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发生的以下事件不承担任何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物业管理服务中断;

(2)因需要对共有物业部位或者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造成临时停水、停电或者停止使用共用设施设备造成的损失,并且已经提前通知、提醒过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三)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故障而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已适当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损失是由于该房产本身的固有缺陷造成的;

(v)A方或相关部门造成的损害未能批准财产维护计划并咨询相关所有者,从而导致B方无法履行其维护义务。

(6)在保修期间,建筑部门未能对公共区域,公共设施和设备执行其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害。

(vii)其他情况B有证据证明其根据本合同正确履行其义务。

第46条:根据财产服务定量评估表(附录7)和所有者满意度调查表(附录6),A党A方应对B进行全面评估和所有者满意度调查(附录6)根据相关程序的合同,对违反合同的责任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没有A党的书面确认,则必须由B党单独执行本合同下的所有服务,并且如果B党B不根据本条款履行,则不得分包或分包。

B党不能安排A党的财产所有人委员会成员及其家人在社区的房地产服务中心工作,也无法通过将党A的财产所有者委员会成员送往餐点,给予礼物,减少或豁免财产费,贿赂维护项目等。一旦确认,它将被视为派对B和Party B的合同,并将被确认为早期的早期。

第47条应根据财产服务定量评估表(附录7)和所有者满意度调查表(附录6)进行全面评估和所有者满意度调查(附录6) 70分(不包括70分),党B的绩效质量保证的20%将被扣除,并且A党有权根据法律终止此合同,而所有者代表应组织任何问题,以便在任何问题中限制派对,以便在各种问题上进行限制。如果方B未能在指定的时间限制内进行更正,则可能会受到惩罚,并且罚款将从绩效质量保证中扣除。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48条为了维护公众,所有者和用户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的重要利益,例如气体泄漏,电泄漏,射击,水管破裂,挽救生命,帮助公共安全机器人执行其职责和其他紧急情况,所有者和房地产用户在紧急情况下与损失相关的措施,如果造成了损失,则在上述范围内会造成措施。 。

第49条由于建筑物的质量,设备和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建筑物未能满足其功能要求,施工单元和设备生产和安装部门应承担责任,并应对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

第50条所有者可以就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与财产用户达成一致,但是如果财产用户违反了本合同的规定,则所有者应承担共同的责任。

Party B继续成功的第51条。

第52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之间的争议是通过两党之间的谈判解决的。

1.签给众议院根据法律所在的人民法院的许可;

2.

第53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没有案件,则应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及时进​​行谈判。

第54条:双方可以在不同意或未知的情况下签署补充协议。

双方另行签署的补充协议不得无理减少或免除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的责任,或者无理增加甲方或业主的责任。

物业服务人员不得将其应提供的所有财产服务转移给第三方,也不应将所有财产服务支持给第三方。

第55条本合同是36页,带有附件,三个形式,每一方A和B之一,以及财产所在的财产的房地产部门之一(备案)。

第56条本合同从两方之间签署或冲压之日起生效。

附录:

1.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或规划方案

其次,财产共享零件的详细信息

第三,财产共享设施和设备的详细信息

第四,杭州小山地区普通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C类)

5.属性位置配置

6.满意度评估建议表

7.物业服务量化评估表

8.住宅社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C类)

9.“杭州小山区的财产服务管理实施措施”(小价[2016]第22号)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物业管理领域的意见或计划计划图

附件2:财产共享零件的详细信息

1.房屋负载结构;

2.房屋的主要结构;

3.普通楼梯;

4.室外墙;

5.屋顶;

6.值班室。

附件3:财产共享设施和设备的详细信息

1.格陵兰17082平方米;

2.主要道路为5696平方米;

3. 30个化粪池;

4. 722污水井;

5.雨水井258;

6. 2个垃圾转移站;

7. 2水泵;

8. 48字母框;

9.消防设施:

10.公共照明设施:

11.监视设施,围栏外围警报;

12.闪电保护设施23个地方

13. 57汽车车库

14. 72开放空气停车场

15. 141平方米的普通设施和设备;

16. 215平方米的物业管理室;

17. 1生化池;

18. 286平方米的商业房屋

附件4:目标标准(C级),杭州小山区的普通住房物业服务充电水平

项目

评估内容和标准

积分

(一)

基本要求

(20)

1.企业的服务级别为三级资格,或者等同于三级资格。

2.与双方的服务合同签署了一份标准的物业服务合同,并且两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清楚。

3.在进行该项目时,请仔细检查住宅区中的共享零件以及共同的设施和设备,而接受程序为1分。

4.经理和专业经营者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获得专业资格证书或职票。

5. 1分,具有完美的财产管理计划。

6.管理服务人员佩戴徽标,标准化行为,主动服务和1分的热情。

7.宣布了24小时的服务手机。

8.根据相关法规和合同,宣布财产服务费用或财产服务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9.根据合同使用1点特殊维护资金进行住房。

10.至少每年一次咨询所有者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超过70%或以上。

(二)

服务管理

(12)

1.房屋共享部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护记录和维护记录为2分。

2.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期,请检查房屋的共享部分,如果它是一个小的维修范围,则需要修复。

3.游览住房单元,楼梯通道,门窗,楼梯,楼梯和其他常见部分的门,每天一次。

4.根据住宅装饰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所有者公约的要求(所有者的临时性),如果将拆卸和改革分享管道的现象及时地劝阻并报告了2分,并为所有者委员会和相关机构报告2分。

5.对违反计划的私人构建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改变房屋的使用的行为,并报告了行业董事长和相关主管当局的1分。

6,团体,建筑物,单位(门)和家庭的明显迹象为1点。

项目

评估内容和标准

积分

(三)

共同设施和设备的保护和维护

(20)

1.日常管理和维护通用设施和设备(根据法律,专业部门的责任应负责)。

2.建立共享设施和设备(设备帐户)的操作和设备的2点。

3.操作和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和设备的操作法规和维护规范。

4.定期组织共享的设施和设备,并进行检查记录,如果它是一个小的维修范围。

5.浮雕电梯通常在1分24小时内运行1分。

6.防火设施是完整的,可以随时启用火通道。

7.路灯和走廊不完整的速度不少于80%2点。

8.容易发生人身安全的设施和设备有明显的警告信号和预防措施。

(四)

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20)

1.社区在24小时内为3分。

2.每3小时的关键区域和零件每3小时内至少1次,从而启用4分。

3.车辆以4分的秩序停车

4.对劳动力人员的注册和管理,例如装修和家政服务,进出社区3分。

5.在事件偶然的情况下,有3点紧急计划,例如火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

(五)

清洁服务

(20)

1.社区中有一个垃圾收集点,每天将家庭废物运输一次5点。

2.在社区的公共场所每天清洁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