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废弃物处理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与辐射作业的安全同等重要。非法处理过量的放射性废物将对个人和环境造成致命污染。放射性废物绝不可与公共垃圾或任何非放射性废物一起放置。
6.1 水道治理
EHS办公室只允许将微量的放射性物质直接排入下水道,这需要EHS办公室的特别授权,各实验室应提前向EHS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应记录每份废弃放射性物质的信息,包括放射性核素、总量、化学或物理成分、日期和时间等,相关信息必须记录并保存。
6.2 放射性废物的包装和分离
各实验室应为放射性废物准备专门的回收容器,每个容器都应有放射性废物处置记录。常规容器主要有三种类型,包括用于干废物的带标记的纸板箱、用于液体废物的4 L玻璃瓶以及用于小试剂瓶的50 L和100 L桶。
所有废物应根据半衰期进行分类:
1)短期,即半衰期小于或等于165天;
2)长期,即半衰期大于或等于165天。
放射性废物1)生物物质和动物遗骸;
2)干燥固体;
3)液体;
4) 闪烁瓶;
5)放射源瓶;
6)混合废弃物;
7)铸造容器。
处理废弃物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1)生物废弃物
a. 根据物质的半衰期分类废物。(短期物质的半衰期小于或等于165天,长期物质的半衰期大于或等于165天);
b.将废弃物装入容易识别的塑料袋中,并放置于专用的冰柜内;
c.每袋必须贴有标签,标明放射性物质、操作人员姓名、放射性元素、所涉及实验以及日期;
d. 必须用记号笔直接在塑料袋上写上与放射性废物相对应的编号。
2)干垃圾
a. 根据半衰期分类废物
b.不得与液体混合,应储存或溶解于铅容器、闪烁容器或有机溶剂中;
c. 尖锐物品应先放入硬壁塑料袋或纸板容器内,再放入干垃圾桶;
d.感染性干废物应经过高温灭菌后再放入放射性废物容器;
e. 装有短周期辐射元素的源瓶应在除去所有铅屏蔽材料后,放入短半衰期干废物箱中。如果瓶中的物质能产生不可接受的辐射水平(在距离盒子 2.5 厘米的范围内超过 2 毫雷姆/小时),则应将源瓶放入干废物箱中;
f. 盛放长半衰期放射性物质的空源瓶,可放入长半衰期干燥容器内,用海绵吸去几毫升残留溶液,放入干燥废液容器内。此项措施仅适用于容量小于10毫居里的源瓶。
g. 尽量减少玻璃和金属的使用,以减少此类废弃物的总量。
h. 为了便于试剂报废和回收时处理此类废物,试剂盒应:
(1)将密封的盒子倒置;
(2)关好纸箱底部(不要交叉);
(3)底部加固打包带;
⑷ 将盒子翻转并直立放置;
⑸将其放入盒子内的塑料袋中,并将袋子折叠起来覆盖在盒子内部。
i. 回收前必须用胶带封住箱子,并将放射性废物处理记录贴在箱子顶部。
3)液体废物
a. 瓶子上应贴有空白黄色标签,加入废物前应在标签上填写操作人员姓名、对应放射性废物处置记录的编号、放射性核素等信息,在瓶子装满并测量衰变活度时,标签上还必须写明活度和测量时间;
b. 根据半衰期对废物进行分类和隔离;
c.不要混合可生物降解与不可生物降解的材料;
d. 不允许携带过滤器、吸管、搅拌棒、凝胶、试剂瓶等固体部件;
e.应优先使用四升瓶;
f.使用玻璃瓶时必须配备二级安全防护(橡胶安全桶或塑料容器);
g. 留出至少10%的顶部空间;
h. 放射性废物处置记录必须列出化学成分,包括水和闪烁溶剂的名称及其百分比;
i. 回收前应清除外部污染。
4) 闪烁瓶
a.应使用护垫;
b.应按半衰期分类;
c. 闪烁瓶必须垂直放置,并装入透明塑料袋中,每个塑料袋中不得超过一百个闪烁瓶;
d. 根据闪烁溶剂的类型将小瓶分开,包括可生物降解、无害、不可生物降解和易燃;
e. 放射性废物处置记录中必须列出化学成分或闪烁溶剂的名称;
f. 不允许使用干燥的小瓶、试管、干燥废弃物或非闪烁液体;
g. 闪烁瓶在储存和处理过程中必须盖紧,以防止泄漏。
5)放射源瓶
a. 装有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放射源瓶可以放入短半衰期干废物箱中,若存在辐射超标的可能,则不应放入短半衰期干废物箱中(以距离废物箱2.5厘米处辐射强度是否大于2毫雷姆/小时为准)。
b. 含有长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放射源瓶应放入长半衰期干废物中。残留在几毫升内的液体可用垫子或毛巾吸收并倒入干废物容器中。这仅适用于含有少于 10 毫居里的放射源瓶。否则,必须将剩余液体倒入合适的废物容器中。
c. 如需处理辐射强度大于10毫居里的长半衰期放射源或辐射强度大于2毫雷姆/小时的短半衰期放射源,应向EHS办公室报告,并与废试剂回收公司联系。
6)混合垃圾
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液体和闪烁瓶应得到更严格的处理。这些特性包括可燃性(燃点低于 60 摄氏度)和腐蚀性(pH 值小于 2 或大于 12.5)。
a. 所有混合废物的容器必须贴上标签或标记为“危险废物”。
b. 所有装有混合废物的容器必须保持密封,除非需要添加其他废物或将废物移至另一个容器。
7)铸造容器
铅铸件或其他含铅材料不得放入放射性废物容器。应收集并回收铅。
6.3 放射性废物处置记录
授权使用单位应按照EHS办公室的要求提供完整的放射性废物处置记录,包括放射性物质的来源及数量、使用过程、废物的化学成分、放射性物质的含量、衰变程度等。放射性废物处置记录应提交EHS办公室审核、收藏。
6.4 放射性废物处置
EHS办公室每月组织放射性废弃物回收,授权用户需提供以下信息:
1)经营者或者办案人员的姓名;
2)实验室的具体地址和房间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