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可能触犯刑法
案情摘要
2023年10月,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公司主要从事机械设备制造,主营产品为振动筛,原材料为不锈钢板,不存在原环评审批范围内的不锈钢表面清洗工序。但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厂区西侧新增了一台磁力研磨机,配有不锈钢清洗池,清洗池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厂区西侧水沟;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清洗池废水中含有总镍、总铬,其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规定的限值。经检查发现,该沟渠两侧虽然未与其他管道相连,但存在裂缝,废水通过裂缝渗入地下。闵行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沟渠裂缝下的土壤进行了取样,检测结果显示,总铬浓度明显高于正常值。
调查处理
2023年11月,为避免证据灭失,闵行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了该公司磁力研磨机、不锈钢清洗池、清洗池废水等相关物品。同时,因该公司雨水口检测出总镍、总铬,且浓度明显高于正常值,为进一步明确雨水、污水管道,闵行区生态环境局委托三家机构进行了隐蔽管道检测,确认雨水管未与其他管道相连。在查明违法事实后,闵行区生态环境局及时向公安机关启动执行衔接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版)》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法将此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立案侦查。
案例分析
此案涉及环境污染犯罪,闵行区生态环境局充分利用“侦查+检测”联动方式,立即固定违法证据,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线索。经初步侦查研判,立即成立由该局牵头的专项侦查组,司法部牵头的重大案件专项查办工作组两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析违法事实,确定侦查方向。通过缜密侦查和技术分析,形成了严密的证据链,查明当事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同时采取封存措施保全关键证据,收集证据,并采取委托第三方公司秘密管道检测、查明雨水管道情况等有效措施,确保执行接驳程序顺利实施。
启示
“不管多小事,都是重金属。”国家对含重金属污染物及涉及重金属加工生产的企业实施严格监管,有明确的监管要求和管控标准,涉案企业法制意识淡薄,私自增加磨削工序,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将含有重金属的清洗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对周边土壤造成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按照重大案件专项调查要求,及时成立专门工作组,进行专题分析研判,充分发挥督导检查监测协同配合机制,积极发挥监测部门作用,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技术力量,对关键证据进行锁定,采取封存措施,确保证据不流失,为有效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示范作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性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版)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五)为逃避监管,排放、倾倒,或者以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洞穴、注入或者在非紧急情况下开辟应急大气排放通道等方式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性病原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物质;
第十七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毒害物质”:
(3)污染物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来源: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