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报告书河北创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件桥梁支座镀镍磷合金项目.docx
概况 1.项目由来及特点 河北创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7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销售;金属表面处理设备制造、销售。化学镀所得镀层外观光亮或半光亮,晶粒细密,具有优良的化学性能、力学性能、电磁性能。与电镀相比,具有镀层均匀、针孔小、不需要直流电源设备,可在非导体上沉积等特点,并具有某些特殊性能。桥梁支座镍磷合金镀层硬度高,耐磨性好,镀后一般寿命提高3倍以上;耐腐蚀性强,镀件在酸、碱、盐、氨、海水等介质中均有良好的耐腐蚀性能,其耐蚀性优于不锈钢;表面光滑亮丽,表面光洁度高,不需进一步加工抛光。为满足市场需求,河北创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1164万元在河北故城经济开发区南区电厂路(原河北故城县恒德工业园)建设“河北创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只桥梁支座镍磷合金电镀项目”。项目占地10万亩,租用河北联兴橡塑有限公司闲置厂房作为生产车间建设,安装新建纯水设备、化学镍磷合金自动生产线、废水处理站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10万只桥梁支座镍磷合金电镀项目全部建成。目前,化学镍磷合金自动生产线部分设备已安装完毕,污水处理站废水池已建成,但设备尚未安装。
本项目已于2017年7月25日经故城县行政审批局备案(备案号:故城核投备案[2017]112号)。2、环境影响评价流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等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本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为此,河北创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委托河北星之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河北创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座桥梁支座镍磷合金电镀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评价单位组织技术人员对项目拟建地点及周边环境进行了详细勘察,收集了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建设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0]238号)和《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的规定进行了公众参与。在此基础上,评价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和衡水市、故城县环保部门的具体要求,编制完成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 2018年6月6日,衡水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召开了故城县《河北创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只镍磷合金桥梁支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形成了专家评审意见(附件)。
会后,评估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了补充完善,报衡水市环保局批准后作为工程建设依据。1、2017年11月17日,河北创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评估单位承担《河北创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只桥梁支座镍磷合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2、2017年11月19日至12月1日,建设单位对项目附近区域及敏感点进行了第一次公众参与;3、2018年3月20日,进行了本期环境质量监测; 4.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评价单位按分工整理、汇总各项课题,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得出项目建设环境可行性结论; 5.2018年3月21日至4月3日,建设单位在项目邻近区域及敏感点进行了第二次公众参与; 6.2018年4月初,经核查、审查、批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最终完成。 7.2018年6月6日召开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查会。 三、项目分析与判断 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南(2011年本)(修订)》规定的淘汰类、限制类建设项目,为允许类建设项目;该项目位于河北省故城经济开发区省级园区内,不属于《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产业目录(2015年版)》限制和淘汰产业,该项目已于2017年7月25日在故城县行政审批局备案(备案号:故核投资备案[2017]112号)。
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本项目满足《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衡水市“水十条”中水污染防治的要求,满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满足《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满足环保部环评函[2016]150号《关于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中“三线一单”的相关要求,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环境管理政策要求。本项目位于河北省故城经济开发区,根据园区产业布局图,本项目占地为装备制造产业区,符合园区产业布局;项目占地属于三类工业用地,符合园区用地规划布局。综上所述,项目建设可行。四、本项目主要环境问题(1)废气:生产线酸碱废气采用碱液喷淋塔处理措施,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HCl、NOx、硫酸雾排放浓度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表5新建企业排放限值;燃气蒸汽锅炉采用低氮燃烧器,烟气中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满足北京市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表1新建锅炉排放限值。(2)废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本项目已建有自备污水处理站。含镍废水经单独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其余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分类分质处理后排入综合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与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起通过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进一步处理。
(3)噪声:生产设备及风机等。本项目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厂界隔声、地基减震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废包装袋、油渣、结晶盐、污水处理厂污泥、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滤料及员工生活垃圾。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本项目的油渣、结晶盐及污水处理厂污泥、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滤料均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临时存放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废包装袋由生产厂家收集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置。五、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结论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地方规划,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能够实现达标排放,项目生产工艺及设备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公众支持率为100%,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综上所述,在企业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影响分析角度看,本项目建设是可行的。1 总则1.1编制依据1.1.1环境保护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1.1.2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关于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03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04号);《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十三五”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发〔2014〕30号);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发〔2015〕1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发〔2016〕65号);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发〔2016〕31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保护部环发〔2016〕1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发〔2016〕44号);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发〔2016〕1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发〔2016〕1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发〔2016〕17号);《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发〔2018〕3号令);《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9月1日发布,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0月25日); 《河北省水功能区划》(冀水利[2004]42号);《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39号); 《河北省环境敏感区域支持、限制和禁止建设项目名录(2005年修订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2017]3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07]65号);《有关规定》(冀环办发[2007]163号);《河北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河北省环保局,2007年);《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7]1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7]1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冀环办[2010]2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冀政发[2012]24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2013年9月6日);《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冀发[2013]23号); 《关于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冀环办发[2014]63号);《关于进一步改革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查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4]283号);《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产业目录》(冀政办发[2015]7号);《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河北省委、省政府)(2016年2月19日);《河北省加强施工扬尘防治18条措施》(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6年12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单位自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指南(试行)》 (冀环办函[2017]727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3-2017年)》 衡水市人民政府;《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衡水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关于印发衡水市“清洁土地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衡政发[2017]5号)。
1.1.3 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则》(HJ2.1-2016); (2)《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2.2-2008); (3)《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3-93); (4)《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2.4-2009); (5)《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61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