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科研设备采购“放管服”再给力

日期: 2024-08-25 12:03:40|浏览: 88|编号: 9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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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科研设备采购“放管服”再给力

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推出五项新举措,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进一步提高有关单位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增强管理。

据了解,云南省财政厅推出的新举措包括提高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定额标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灵活选择高效便捷的交易平台,采购项目不局限于一家交易场所,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预算管理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在定额标准方面,云南省财政厅明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分散采购定额标准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同一预算、同项同类且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为分散政府采购项目。2.科研院所依法制定政府采购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按照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自行组织采购,但不得将非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作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实施。

对于交易平台的选择,云南省财政厅提出,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选择符合财政部规定标准、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网上招标采购业务,也可以在本单位建立符合财政部规定标准、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并依据《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方案》和《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建设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

对于交易场所的选择,云南省财政厅规定,符合公开招标额度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选择就近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采购人因时间要求等原因不能进场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留存相关证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相关文件以及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进行交易。并按照文件规定,在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符合政府采购监管要求的场所进行交易。

在采购主体责任方面,云南省财政厅强调,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应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充分运用《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有关管理事项的通知》和本通知政策,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此外,云南省财政厅还要求,各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预算管理部门要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改进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本通知精神,结合本部门和本系统实际,简化管理手续,优化服务流程,加强指导协调,完善本系统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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