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

日期: 2024-08-27 22:04:18|浏览: 146|编号: 9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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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无废物城市建设条例》已经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 年 3 月 27 日

(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推进城市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无废弃物处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无废城市,是指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固体废物处置量,最大限度减少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城市发展模式。

第三条 无废城市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系统治理、协同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无废城市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勤俭节约,反对浪费,防止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推行固体废物回收、资源化,积极参与和支持无废城市建设。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做好无废城市建设。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无废城市建设的协调推动和实施,负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规划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城市绿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财政、科技、教育、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分别负责各自领域无废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无废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应当加强无废城市建设数字化赋能,推动无废城市建设各领域、各要素数字化转型,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无废城市建设数字化水平。

第七条 本市支持无废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先进技术推广,鼓励开展固体废物绿色设计、再制造与智能回收、精细分选、高值化利用等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研究,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促进成果转化推广。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无废城市建设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营造全民参与无废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

本市结合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全国低碳日、全国节能宣传周等开展无废城市集中宣传活动。

第九条 本市应当与长三角地区有关省市和其他相关省市建立无废城市建设区域合作机制,加强资源要素协同配置、产业结构协同优化、固体废物协同管理和关键核心技术协同研发。

该市鼓励开展绿色设计、固体废物利用和处置技术、标准认证体系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废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规划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城市绿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科技、教育、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编制的有关规划应当包括无废城市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要明确主要目标、重点任务、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将无废城市建设相关目标任务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密切配合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推动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实施。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无废城市建设需要,按照科学性、前瞻性、系统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建立本市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无废城市建设成效评估机制,依据市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定期对无废城市建设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无废城市建设标准化工作,建立无废城市建设地方标准体系。

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城市绿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教育、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制定固体废物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源头减量、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相关标准和规范。

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制定无废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五条 本市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鼓励固体废物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六条 本市应当全面推进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防止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实现固体废物的源头减量。

第十七条 本市推行绿色产品设计。产品设计应当系统考虑原材料选用、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处理等各环节对资源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采用易于回收、可再利用的材料,提高产品的再使用性、可升级性、可修复性和耐用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 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推行清洁生产,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情况进行监控,并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市全面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对行业生产过程进行全过程排查、诊断,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清洁改造方案,推动企业落实改造方案。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通过专项资金支持、加强技术指导、示范推广等措施,推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

第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

本市正在探索对钢铁、电力、石化等行业企业实行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及单位产品强度控制,并与排污许可证管理挂钩,具体方案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信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市应当加强工业园区循环发展,推动工业园区循环化转型,优化园区内产业空间布局,完善和延伸产业链条,整合和升级相关设施、资源、能源,建立物质和能量循环体系,实现资源、能源利用最大化、固体废物产生量最小化。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和上海市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要求,结合产业园区的产业基础、资源环境条件,制定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规划,确定循环化改造目标、改造项目、推进步骤和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对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市应当推进建筑垃圾减量,推广绿色建筑设计、选用绿色建筑材料、绿色施工,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住宅等新型建造方式,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等新型建造技术。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建筑工程合同中明确减少建筑垃圾的目标、措施和其他要求,并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

建设单位要组织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专项规划,明确目标和责任,提出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控制排放的具体措施。

本市在施工过程中推行临永久设施结合使用、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使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等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采用泥浆干化、泥沙分离等施工技术,减少建筑垃圾和泥浆的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市推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探索建立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现代复合型循环经济产业体系。

本市引导、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药节肥等先进种植、养殖技术,减少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产生。

全市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和超市的管理,积极推进净菜营销。

第二十三条 本市提倡在采购活动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健康、回收利用等因素,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原材料、产品和服务。

鼓励企业制定和实施绿色采购计划,明确绿色采购目标、标准、流程、绿色供应商筛选条件和程序等,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共同实现固体废物和其他废物的源头减量。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大绿色采购力度,带头采购绿色、低碳产品。

第二十四条 鼓励电子商务、快递企业和商品生产企业加强上下游协同,设计和使用适应快递物流配送需要的商品包装,推动电子商务快递包裹直寄,促进产品与快递包装融合。

鼓励快递企业使用低重量、高强度的快递包装纸箱、无胶纸箱或可回收利用的快递箱,通过优化包装结构减少填充料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市大力发展绿色消费,倡导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铺张浪费和过度消费。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有利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政策措施,促进扩大绿色低碳产品供给和消费需求,推动全面削减过度包装,促进消费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升级。依法禁止和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可以通过宣传引导绿色消费理念、打造绿色品牌、丰富绿色消费场景、实施绿色消费激励措施、明示产品使用再生原料和回收方式等信息,带动全社会绿色消费。

本市大力推行“光盘行动”,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饮食文化,增强全民反对浪费意识。餐饮服务提供者要采取主动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取餐、提供小份等不同规格、提供剩菜打包服务等措施,杜绝浪费。

支持商场、超市、旅游特色店等场所开设绿色产品展销区,鼓励饮料经营者对自带杯子的消费者给予优惠,鼓励酒店经营者提供可重复填充的清洁用品。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推行数字化无纸化办公,减少纸张使用;优先使用再生纸、再生耗材等再生办公用品。

本市在机关事业单位推行公有财产仓库管理制度,通过国有资产和公有财产仓库管理相关信息系统,统一调整闲置资产、长期运行效率低下的资产、超过标准配置的资产。

提倡在办公空间设立办公设备共享区,实现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设备的共享。

第二十七条 鼓励居民(村民)通过共享、互换、交易等方式推动闲置生活用品再利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单位为居民(村民)开展相关活动提供帮助和支持。

鼓励学校通过各种方式促进旧书共享和交换。

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立全类别、全链条、可追溯的固体废物分类回收体系,优化固体废物回收场所和设施布局,实现城乡回收服务全覆盖。

本市正在探索推动再生资源、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工业固废回收体系整合,构建统一的回收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固体废物分类回收体系建设,推动固体废物回收服务集约化、规范化、产业化运营。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器电子产品、铅酸蓄电池、汽车动力蓄电池等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自建或者委托建立与其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实现有效回收利用。

本市将综合考虑产品市场规模、环境危害、资源价值等因素,探索扩大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适用范围。

第三十条 本市完善生活垃圾全过程分类制度,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水平。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回收物具体种类和回收需要,对回收物实行精细化分类,并逐步推广。

绿化市容、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商务、财政等部门完善低值回收物回收扶持政策,加大低值回收物回收力度;探索对产生量大、具有规模效益的低值回收物开展专项回收。

第三十一条 本市指导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和企业制定本行业、企业的包装回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包装回收责任。

电商企业、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可与便利店、物业服务企业、学校等合作,设立可回收包装回收点或设施。

鼓励和支持电商企业、物流公司等利用销售配送网络开展逆向物流回收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本市探索完善危险废物区域集中收集模式,支持在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少的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企事业单位集中区域规划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收集点。

区域性危险废物收集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收集和安全处置。生态环境、应急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管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固体废物应当尽可能地回收利用。在技术和经济允许的范围内,对能够再利用或者资源化回收的固体废物,应当进行再利用或者资源化回收;对不能再利用或者资源化回收,但可以进行热回收的固体废物,应当进行热回收;对不能再利用、不能资源化回收或者热回收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妥善处理。

固体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利用应当安全可靠,不得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风险。

第三十四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将固体废物再生利用产品纳入绿色产品管理体系,实行统一认证、标志管理,建立推广应用机制。

第三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无废城市建设的要求,将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布局、规模和水平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加快推进城市垃圾资源化、再制造和综合利用基地建设。

支持汽车零部件、航空发动机、船舶机械、精密仪器等产品领域高端智能再制造。

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本市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加强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推动工业固体废物高水平利用,推进废品及设备的精细化拆解、复合材料的高效解离、有机溶剂的回收利用、有价金属的清洁提取等固体废物高值化利用。

第三十七条 本市推行装修垃圾、建筑废弃混凝土全额收集,逐步实现建筑垃圾综合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并按照规定的范围、比例和质量要求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市推进主要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鼓励将秸秆、蔬菜废弃物、林业废弃物等作为肥料、饲料、基材、燃料等进行多元化利用;鼓励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粪污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等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九条 本市推行厌氧消化、好氧堆肥等生物处理方法,实现湿垃圾资源化利用。

拓宽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渠道;支持符合标准的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林业、农业等领域应用。

第四十条 支持工业园区建立资源回收服务平台,发布园区企业固体废物相关信息,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供需对接服务。

本市按照集约建设、设施共享、协同治污的原则,探索在工业园区、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共享治污设施或集中处理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控制、稳定达标排放。

第四十一条 本市在实现生活垃圾原生垃圾零填埋的基础上,推行固体废物近零填埋。

本市支持固体废物焚烧渣、粉煤灰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与应用,不断减少垃圾填埋量。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应当通过开设专题节目、专栏、发布公益广告等方式,加强无废城市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特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无废城市宣传。

学校要将无废城市理念纳入校园文化建设,培养学生无废城市意识,增强学生参与无废城市建设活动的自觉性。

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设施、设备和场地建设无废城市宣传教育基地和实践体验基地,通过举办公众开放日、开展科普体验项目等方式开展科普宣传。

第四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无废城市建设相关政策措施,加强资源协调,综合运用规划、土地、财政、金融、价格等政策,加大对无废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四十四条 本市建立无废城市建设公众参与机制。制定无废城市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机关应当广泛征求相关利益者、行业协会、专家的意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本市探索建立碳积分机制,开发有针对性的碳减排项目和场景,对单位或个人的碳减排行为进行量化和价值赋值,运用商业激励、市场交易等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无废城市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市应当在机关、社区、公园、工厂、商场、宾馆、饭店、景区、校园、医院、展览场馆、农贸市场等社会单位开展“无废城市细胞”建设活动,培育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固体废物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废城市细胞”建设工作程序,明确申请、评估、认定、公示的程序和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程序,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制定具体考核规则,建立激励机制。

地区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负责该行业和行政区内该行业和领域的“零废物城市牢房”的组织,应用,评估,认可,公告和促进。

46 The city large , chain , etc. to take the lead in "Zero Waste City Cell" plans based on the , and of their and units, and the joint of and chain ; of large-scale and other large-scale to "Zero Waste City Cell" into plans, and and guide all units and to them.

第47条该城市的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进行行业培训和促进,提供信息,技术和咨询服务,并组织和指导成员参与建造无废物城市。

第48条该市支持自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根据法律的宣传,动员,示威和指导。

相关部门应为企业,机构,基层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提供指导和援助。

第49条依靠“一站式”政府服务平台和“一站式”城市运营平台,该城市将建立一个统一的综合监督信息平台,以预防固体废物污染和控制城市,并促进对无废物城市建设的全面处理和全面覆盖的管理。

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的部门,经济信息化,商业,住房和城乡农村发展管理,城市外观的绿化,农业和农村地区,水务事务,健康和其他部门应加强资源保护的收集和整合,以加强有关固体浪费的信息,以改善对固体浪费的信息,以改善固体范围的信息,无废物城市建设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50条该城市实施了无废物城市建设的目标责任系统以及评估和评估系统,并将无废物的城市建设目标纳入了生态环境评估和评估的内容。

根据法规,应赞扬和奖励第51条和已做出了出色捐款并在建设无废物城市中取得出色成果的个人。

该城市应包括无垃圾城市建设的相关内容,以纳入大众精神文明创造活动的创造标准,例如文明城市地区,文明社区,文明社区,文明村庄和城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

鼓励将无废物的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其他相关创建标准。

第52条市政府政府应包括在环境状况的年度报告和完成环境保护目标的年度报告中建造无废物城市,并向同一水平的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委员会报告。

第53条应根据国家和市政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固体废物污染,促进循环经济,促进清洁生产,打击食品废物以及对家庭废物的管理。

第54条应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防水,空气污染和土壤污染的预防和控制。

第55条该法规应于2024年6月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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