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宏运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蚌埠传感谷污水集中处理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公示
项目名称
中国蚌埠传感谷污水集中处理中心项目
工地
中国蚌埠经济开发区蚌埠传感器谷D区
建设单位
蚌埠宏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估机构
安徽瑞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蚌埠经济开发区中国(蚌埠)传感谷D区,总投资2.1亿元人民币。项目为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项目,用地面积约24亩,分三期建设,其中一、二期为地上3层框架结构,三期设计为2层框架结构。项目在传感谷园区服务区内建有各类废水收集管网约6.5公里,用于处理服务区内电子工业企业、电镀表面处理中心的生产废水,并配套建设实验室、办公室等辅助建筑。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废气
一、二期项目产生的酸性废气经一套一级碱性喷淋塔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烟囱DA001排放;处理单元产生的恶臭气体经一套两级碱性喷淋塔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烟囱DA002排放;含氰化物废气经一套两级氧化喷淋塔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烟囱DA003排放;制药废气经一套两级碱性喷淋塔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烟囱DA004排放;污泥处理单元产生的恶臭气体经一套两级碱性喷淋塔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烟囱DA005排放。三期项目产生的酸性废气经一套一级碱喷淋塔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管DA006排出;处理单元恶臭气体经一套两级碱喷淋塔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管DA007排出;污泥处理单元恶臭气体经一套两级碱喷淋塔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管DA008排出;污泥处理单元恶臭气体经一套两级碱喷淋塔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管DA009排出。项目废气污染物中硫化氢、氨气、恶臭浓度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93)中二级标准,氯化氢、甲醇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996)表2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厂区非甲烷总烃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
2. 废水
项目一期、二期、三期晶圆废水包括含氟废水、含氨废水、IPA废水、TMAH废水及酸碱综合废水。含氟废水(采用两级“化学除氟+混凝沉淀”预处理)、含氨废水(采用“中和+氧化”预处理)、TMAH废水(采用“中和+混凝沉淀+生物降解”预处理)经各自预处理工艺处理后,与IPA废水混合进入晶圆废水生化处理系统。经“水解酸化+两级A/O生化”工艺处理后,连接排入蚌埠市第二污水处理厂;酸碱综合废水经中和+混凝沉淀处理后,连接排入蚌埠市第二污水处理厂。
项目电镀废水含有银、金、镍、铬、铜、铅、铟、镍、氰化物、油脂、酸铜老化液、酸碱废水、电镀老化液等,经各自预处理工艺处理后排入电镀综合废水调节池,再经“高浓度+两级AF+MBBR+混凝沉淀”处理后排入项目回用原水池,其中40%电镀废水经回用水系统处理后回用于项目生产及感谷表面处理中心,其余60%进入排水池,接入蚌埠市第二污水处理厂。
园区其他废水采用“中和++混凝沉淀+水解酸化+两级A/O生化”工艺处理后排入蚌埠市第二污水处理厂
项目排放的生产废水严格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294-2022)、《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294-2022)中相应的排放限值及蚌埠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
3.固体废物
项目一般固体废物为员工生活垃圾和各生化处理单元产生的生化污泥;危险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物化污泥、氰化物污泥、含镍污泥、含镍污泥、含铬污泥、含铜污泥、含铅污泥、含油污泥、电镀综合污泥及电镀老化液污泥、废弃处理剂包装材料、废滤料、废油、检测废液等。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处理;生化污泥暂存于一、二期污泥间和三期污泥间,交由污泥处置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危险固体废物中各类污泥经板框压滤机、螺旋叠泥机处理后,暂存于电镀污泥间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电镀老化液污泥、废弃处理剂包装材料、废弃滤料、废油、检测废液等暂存于电镀老化液污泥间,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储存应符合《安徽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危险固体废物的暂时储存及污染控制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23)的有关要求。
4.噪音
本项目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施工噪声、交通噪声,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污泥泵、提升泵、风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合理布局,采取隔声、减振、封闭、设置绿化带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11),运营期东边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08)第4类排放限值,西、南、北边界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08)第3类排放限值。
公众参与
我局受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公示于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听证权利通知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本机关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相关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