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答疑】省厅对环保验收、环评豁免、排气筒高度等问题作了这些答复
1. 柔顺剂、清洁剂、脱脂剂、固色剂的混合及包装是否属于豁免项目?
你好,我们公司主要的生产流程是将乳化剂和水混合均匀,然后成品包装,不存在化学反应,属于豁免项目吗?
您好,若项目对环境影响较小,可按照《关于我省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办函〔2020〕44号)相关精神,免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2.环境影响评价咨询
你好!我厂主要从事床头柜、办公配件加工生产,主要原辅材料有中密度纤维板(300吨/年)、橡木板(60吨/年)和胶合板(60吨/年)、封边条、白乳胶(水性胶,年消耗量0.2吨)。生产流程:木材切割→锣机→打磨→钻孔→手工装板/手工封边→组装。我厂需要办理环评手续吗?如果需要申请,应该申请哪一类?
您好!若项目年使用无溶剂型低VOCs涂料量在10吨以下,可免办环评手续,但需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相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3. 结构金属制造是否豁免?
我们主要生产风火电池盒外壳,工艺流程是激光切割-冲压-折弯-贴合-焊接-打磨-组装-出货,需要环评书(表)或者环评登记吗?
您好。若仅涉及上述工序,建议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规定的仅进行分体、焊接、组装的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免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但应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相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4. 清洁系统升级改造是否需要履行环评手续?
你好:我公司主要从事新型医药包装容器生产,行业类别为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原环评有清洗废水产生,公司现对清洗系统进行整改升级,整改升级后建成一套零排放的废水处理装置,技改后产品产量不发生变化,不涉及新增用地,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不增加,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进行环评?
您好!建议您进一步分析改造后污染物产排量变化情况,若污染物排放种类及数量不增加,可按照《广东省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第58条规定,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但应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5. 东莞市豁免废水项目是否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你好,我想咨询一个做玻璃制品的项目,地址是东莞大岭山,工序有切割-磨边-清洗-电加热-加压,按照国家分类管理名录,属于豁免类。但是有清洗废水,经过水处理压滤机处理后使用,不会外排。请问需要申请环评吗?还是需要其他环保手续?
您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规定,第57项“玻璃制品制造”中的“玻璃制品制造(电加热除外;仅切割、磨削、成型除外)”项目应编制不排放废水的,可免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但应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相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具体事宜可联系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6. 含有危险废物或直接被危险废物污染的包装和容器在用于其原始用途时是否被视为危险废物
你好,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7年第57号)》规定,“原用途盛装或直接污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和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关于原用途盛装或直接污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和容器性质鉴别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复函》(环保局政法函[2017]573号,2017年4月17日发布)规定,已经废止。那么,“原用途盛装或直接污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和容器”会按照危废流程处理吗?还是有新政策不作为危废处理?
您好,《固体废物鉴别通用标准》6.1a)明确指出,凡是在产生时无需经过修复、加工就能达到原用途的材料,或者经过修复、加工后,产品质量达到国家、地方或行业规定的标准,不作为固体废物处理,并能达到原用途的材料,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7、工厂自行处理废液并达标排放,是否属于危废处理项目?
项目情况:某金属表面处理企业(如阳极氧化)产生的废槽液,拟经预处理后与废水处理,达到废水排放标准后排放。 ①: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7.2经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物化处理、生物处理等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可排入环境水体或市政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的废水和污水。”“经碱中和处理后,符合7.1或7.2条要求的废水”。废槽液在废水处理设施达标后,可以作为液态废物处理吗?废槽液需要归类为危险废物吗? ②: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废槽液属于HW17表面处理废物。如果废槽液经工厂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处置项目?环评类别是否需要对应“101、危险废物(非危险废物)”?废物利用处置报告书(含医疗废物)如何编制?③:项目固体废物是否先按《固体废物鉴别通用标准》判定为固体废物,再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判定为危险废物?
您好,关于《固体废物鉴别通用标准》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术语定义及适用性等问题,请直接咨询编制、发布单位。》《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除发电单位内部回收再利用;除简单收集贮存)》项目,需编制报告。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8、胶粘剂是否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物限量》要求,是否为VOCs含量较高的原料?
我公司使用的胶粘剂均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物限量》(GB 33372-2020)中溶剂型胶粘剂VOC含量限值,《关于印发2020年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中VOCs含量较高的原辅材料有哪些?
您好,企业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物限量》(GB 33372-2020)等相关产品的VOCs含量限量标准,标准中已明确指出低VOCs不属于高VOCs范畴。《关于印发VOCs收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9]53号)明确指出“使用VOCs含量(质量比)小于10%的原辅料的工艺,不需要采用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符合相关标准且VOC含量低的材料,也可以以此为依据判定材料。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9. 预制混凝土厂直接销售混凝土是否是一个不重大的变化?
某企业混凝土预制件取得环评批复并通过验收,生产流程为原料—配料—搅拌—压制成型—风干—制品养护—成品,因市场原因,部分混凝土直接作为商品混凝土通过混凝土运输车销售是否属不重大变化。
您好!若项目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省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精神,免予办理环评手续,但应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具体事宜请直接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10.关于更换数据采集仪器是否需要环保验收的问题
你好,公司只更换了数据采集仪,烟气在线监测设备不变,请问更换数据采集仪后,整套在线监测设备及数据采集仪是否需要重新报送专家评审及环保验收?
您好,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75)规定,日常运行中更换CEMS分析仪或改变CEMS采样点时,需分别满足7.1和7.2的要求,重新进行验收。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11、染漂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受理时是否要执行卫生防护距离?
各位领导:您好,现在有一家染色企业正在准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改扩建)验收专家评审,请问一下,该企业在验收时还需要落实企业周边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吗?
您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的审批决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批函提出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应按规定执行。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12、电池项目分阶段验收是否需要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环保验收监测?
有某电池项目,环评审批时间为2007年,建设内容分为两期,一期项目2016年竣工验收,二期项目已竣工准备报验。《关于印发《环境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测要求》的通知》(粤环发〔2021〕4号),要求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8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要求》。问题1:电池生产企业是否属于现有企业范畴?问题2:申报二期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是否需要进行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竣工环保验收监测?
你好。问题1:《关于落实厂区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知》(粤环发[2021]4号)明确指出“本通知所称现有企业、新建企业的定义,参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有关术语和定义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明确指出“3.16现有企业:指本标准实施前已建成投产或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准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本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问题2: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要求应以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环评审批要求、标准为依据,标准的选取参考所在行业的环境保护验收技术导则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导则-污染影响类》。感谢大家的关注与支持!
13.三线一单具体咨询
“三线一单”实施后,各个城市是否可以只以本市的城市边界和控制区作为审批环评报告的依据?
您好,规划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证明规划及项目建设符合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控制规划及各市颁布实施的市级“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控制规划,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14.关于DB44/27、16297排风管距周围200米范围内建筑物高度不高于5米的问题
你好,我想问一下DB44/27、16297的排气管高度不超过半径200米范围内周围建筑物5米的问题,请问该建筑物包括厂区内的其他建筑物吗?
您好,包括我们厂区内的其他楼宇,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15.关于排气管的高度
你好,公司位于工业区,扩建了喷粉工序,执行标准为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期),扩建工序仅位于一层,层高只有4米,若排气烟囱高度设置为15米,台风天排气烟囱会造成一定的隐患,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及安全考虑,排气烟囱高度设置为5米,非甲烷总烃排放率标准值按5米排气烟囱高度的50%执行,请问这样可行吗?
您好,请按照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4.3.2.6本标准发布后,新建项目排气管一般不宜低于15m。排气管低于15m时,排放速率限值按4.3.2.5外推计算结果的50%执行。”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16、印染企业涂装工序有组织排气管道产生的VOCs执行什么排放标准?
1、英德市印染企业涂装工序采用水性漆和溶剂型漆(涉及甲苯等VOCs),广东省尚无地方行业标准,请问印染企业涂装工序产生的VOCs制定什么排放标准合适? 2 根据《英德市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9-2021年)》中规定,“到2020年,全市实现35蒸吨及以下锅炉清洁能源改造,10蒸吨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含企业自备电站)必须在2020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选择关停”。建设单位已于2020年对现有供热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将原有燃煤蒸汽锅炉拆除,更换为8t/h燃气锅炉。此次煤改气是否属于《广东省免予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中的改造项目?
您好,1、有行业标准的,应当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可以参照执行综合性标准。地方城市也可以根据本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大气管理要求,参照执行其他行业标准。2、锅炉改造如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建议改造项目按照《广东省免于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免于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但应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17、胶粘剂废气适用排放标准的咨询
你好,有项目工艺流程:牛皮纸→在卷管机上涂胶并卷成圆筒状→将管切割成半成品纸罐→用玉米淀粉胶给半成品纸罐贴标→与上盖组装→成品纸罐 管卷所用的胶是有机溶剂,使用过程中会产生胶粘剂废气,污染因子为VOCs,需要进行收集处理。贴标工序使用了玉米淀粉胶,所以不产生有机废气,胶粘剂废气收集后,经过一套UV光解+活性炭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15m。 无组织废气需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但有组织废气目前尚无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是否可以选择下面两个标准中的一个进行参考? ①参考广东省《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②参考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7-2001)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要求,如果以上两个标准都不适用,有没有更适合的排放标准?
你好,有行业标准的,我们就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可以参照综合标准。地方城市也可以根据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参照其他行业标准执行。谢谢。请多多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