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日期: 2024-08-30 00:07:44|浏览: 77|编号: 9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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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有电镀设施的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电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的设计、竣工后的环境保护验收以及投产后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备。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排污行为;新设立的污染源的选址和对特别保护区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排放的行为。企业将废水排入设有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排水系统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应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测位置按相应的排放限值执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市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者执行,并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城市污水处理厂应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要求。

建设项目拟将废水排入设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污水排放系统时,建设单位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应按前款规定执行。1 2 规范性引用:本标准内容是指下列文件中的规定。GB/T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7466-19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法 二苯卡波伊二二苯嗪分光光度法 GB/T7467-1987 水质中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基碳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8-1987 水质中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69-1987 水质中汞的测定 - 二硫酮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0-1987 水质中铅的测定 水质的测定 二硫酮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1-1987 水质中镉的测定 水质的测定 二硫酮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2-1987 水质中锌的测定 二硫酮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3-1987 水质中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咯啉分光光度法 GB/T7474-1987水质中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亚硫酸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7475-1987 水质中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8-1987 水质中铵的测定 蒸馏滴定法 2 GB/T7479-1987 水质中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7481-1987 水质中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7483-1987 水质中氟化物的测定 荧光试剂分光光度法 GB/T7484-1987 水质中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性电极法 GB/T7486-1987 水质中氰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 GB/T7487-1987 水质中氰化物的测定 异烟酸-吡哆酮比色法 GB/-1989 水质 总磷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3 GB/-1989 水质测定总氮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 GB/-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1989 水质测定 银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989 水质测定 银镉试剂 2B 分光光度法 GB/-1989 水质测定 丁二酮镍肟分光光度法 GB/-1989 铁焰水质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1989 镍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水质 GB/-1989 化学需氧量测定 重铬酸钾法 GB/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颗粒物的测定和气态污染物取样法 GB/-1996 石油红外光度法水质测定 - 2002 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HJ/T27-1999 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化氢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28-1999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啶酮分光光度法 HJ/T29-1999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色酸雾的测定 二苯卡博伊肼分光光度法 4度法 HJ/T42-1999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1999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67-2001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性电极法 HJ/T84-2001 水质中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195-2005 水质中氮、氨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5HJ/T199-2005 水质中总氮的测定 HJ/T345-2007 水质中总铁的测定 苯蒯啉分光光度法(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这个标准。

3.1 电镀是指使用电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积均匀、致密和结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包括电镀前处理(脱脂、生锈)、电镀金属层和电镀后处理(钝化、脱氢)。3.2 存量企业是指在本标准施行之日前已经建成投产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电镀企业和电镀设施。3.3 新建企业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经环境影响文件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电镀设施的建设项目。3.4 镀锌是指以锌板为阳极,将零件浸入镀锌液中,接通直流电源后,6 将金属锌涂层沉积在零件表面的过程。 3.5 镀铬是指将零件作为阴极浸入镀铬液中,以铅合金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将金属镀铬层沉积在零件表面的过程。 3.6 镀镍 7 是指以金属镍板为阳极,将零件浸入金属镍盐溶液中,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镀镍层的过程。3.7 镀铜是指将零件浸入作为阴极的金属铜盐溶液中的过程, 以电解铜为阳极,直流电源接通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镀铜层。3.8 阳极氧化是指以金属或合金零件为阴极,通过电解在其表面形成氧化膜的过程。对钢零件表面进行阳极氧化处理的过程称为发蓝。3.9 单层电镀是指通过单次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单一金属涂层或合金涂层的过程。

3.10 多层电镀是指经过两次以上的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复合涂层的过程。例如,钢件镀有保护性-装饰性镀铬,中间镀层(铜、镍、低锡青铜等)需要在镀铬之前进行电镀。3.11 排放量是指生产设施或企业超出企业法定边界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种废水(包括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12 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是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的电镀生产单位面积镀层的单位面积废水排放量上限。 3.13 排风量 9 是指企业生产设施通过排风筒排入环境的工艺废气量。3.14 标杆单位产品尾气量是指用于验证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镀层生产单位面积的镀层单位面积的废气排放上限。3.15 标准状态是指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燥气体为依据。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现有设施应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有效期为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表 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011 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124.1.4 根据环保工作要求,在土地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 13 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 且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需要采取专项保护措施的,严格控制设施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设施中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先进控制技术限值。

实施水污染物专项排放限制的地理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规定。表 3 水污染物专项排放限值 144.1.5 对于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的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遵守 15 的规定。4.1.6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放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的情况。单位产品实际排放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的,应按公式(1)将测得的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排放浓度作为判断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 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企业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执行排放标准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且水体污染物排放浓度16达标水应按公式(1)换算: 其中: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现有设施应执行表4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4 现有设施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17 4.2.2 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设施应执行表 5 中规定的空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 从 2008 年 8 月 1 日起,新设施应执行表 5 中规定的空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5 新建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8 4.2.4 现有和新建企业应按照表 6 表 6 单位产品基准废气量的规定执行单位产品基准废气量 4.2.5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过程和装置必须设置就地气体收集系统 集中净化和处理装置, 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出。排气筒高度不得小于 15m,盛装氰化氢的排气筒高度不得小于 25m。排气筒的高度应比建筑物周围半径 200m 范围内的建筑物高 5m 以上。如果排气气瓶不能满足此要求,应严格按排放浓度限值 50 执行。4.2.6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的情况。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超过基准单位产品排气量的,应将测得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成大气污染物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以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作为判断是否达到排放标准的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换算可参照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的计算公式计算。产品产量和排气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5 污染物监测要求 20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 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的采样,应根据被监测的污染物类型,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地点进行采样。

如果有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则应在设施之后对其进行监控。必须在污染物排放监测地点设置永久性排污标志。 5.1.2 新建设施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监测中心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保主管部门规定。 5.1.3 监测企业排污的频率和采样时间,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4 镀件的电镀面积的核定应以法定声明为依据。 5.1.5 企业应依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 应用表6所列的方法标准,用于确定企业排放的水污染浓度。21 表7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2223 5.3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3.1 采样点的设置和采样方法应符合GB/T161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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