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实验废弃物处置实施细则

日期: 2024-08-31 08:06:48|浏览: 85|编号: 91996

友情提醒:信息内容由网友发布,请自鉴内容实用性。

陕西师范大学实验废弃物处置实施细则

陕西师范大学实验废弃物处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对实验室在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废液、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实验废物)的管理,减少实验废物对环境的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98年国家科委令第2号)和《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陕环发[2011]88号)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校实验废物是指实验室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废液、固体废物、实验动物尸体(组织)等。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全校各单位实验废弃物的处置与监督工作。产生实验废弃物的单位(学院、中心、实验室)须指定专人负责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指导下对实验废弃物的收集、保管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对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专人存放、及时运输、统一处置、专人负责、节约费用”的原则,由学校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负责处置。

第四条 相关院校、中心、实验室应当加强教育,遵循减少实验废弃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实验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实验废弃物的原则。

第二章 实验废弃物及分类

第五条 实验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化学废物,包括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感染性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或者不能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作为实验废物处置的固体废物和液体废物。

第六条 实验室产生的实验废弃物应当按照以下类别收集、处置:化学有机废液、无机废液、剧毒化学废液、废化学试剂、废剧毒化学试剂、固体废物、瓶装化学气体、放射性废物、实验动物尸体等。

第三章 实验废弃物的收集编辑

第七条 各实验室应在远离火源、热源及消防设备、通风良好的场所划设专门的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区,并设立分类标志。收集区上方墙上必须张贴《实验室废弃物安全处置指引》、分类标志及《有机/无机废液记录表》。

第八条 实验废物必须按照分类标签存放,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必须有废物形态、性质的识别标志。不得将化学性质相冲突或灭火方法相冲突的物品混合存放。

第九条 实验室应对产生的实验废弃物进行临时分类收集并合理存放于实验废弃物中转站。学校应定期联系有处理实验废弃物或动物尸体资质的企业进行收集、处理。

第十条 危险化学废物的分类、收集和贮存

1.有机、无机化工废液

废液容器应为专用小口收集桶,容量为25升,严禁使用敞口容器盛放化学废液。必须及时登记《有机/无机废液记录表》,桶上必须贴实验废液标签,废液与桶顶应有10cm以上间隙,密封严密,不得漏液。不得将剧毒物质混入上述废液收集桶内。

(二)剧毒化工废液

实验室产生的剧毒废液应暂时存放在单独的容器中,不应将几种剧毒废液混合在一个容器中,应按照剧毒试剂管理规定妥善存放。拟处理时,应向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废弃剧毒化学废液登记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将与您联系,商讨具体处理事宜。

(三)废弃化学试剂

废弃化学试剂,不论固体或液体,均应存放在原包装瓶内,保留原标签,必要时标明为废弃试剂。处理时,应向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废弃化学试剂登记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将联系具体处理事宜。

4.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主要指化学试剂空瓶及受污染的实验室用品(培养皿、吸管、试管、手套、针头、注射器等)。危险化学试剂空瓶应密封存放在坚固的纸箱中,纸箱外侧应贴有危险废物标签。受污染的实验室用品应按照《实验室废物安全处置指南》进行安全收集和处置。

(五)废弃物及剧毒化学试剂

废弃及剧毒化学试剂,不论固体或液体,均应存放在原包装瓶内,并贴上原标签,注明为废弃试剂,按照剧毒试剂管理规定妥善保管。拟处理时,应向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废弃及剧毒化学试剂登记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将与您联系,商讨具体处理事宜。

(六)瓶装化学气体

瓶装化工气体主要为钢瓶内装有的压缩化工气体,当需要废弃时,需要另行联系专业的气体生产厂家或者专门的危险气体处理机构。

(七)放射性废物

参照《陕西师范大学实验室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及

“实验室废物安全处置指南——放射性和多种危险废物”用于安全收集和处置。

8. 动物尸体

所有实验动物尸体必须回收处理,相关学院、中心必须配备用于保存动物尸体的冰柜,冰柜只能保存动物尸体,保存的动物尸体及其组织必须用塑料袋密封。

第十一条 放射性废物、实验动物尸体不得与实验废物混合处置。

第四章 实验废弃物处理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应当定期回收、转运实验废弃物至实验废弃物临时存放处。管理人员应当核对转运的实验废弃物并建立登记台账(包括时间、种类、数量)。转运过程中,相关操作人员应当采取个人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及时与实验室建设管理处联系,实验室建设管理处负责通知危险废物处置公司将废物运至现场。运输期间,要求学院有相关人员在场留守直至收集完毕。收集完毕后,学院(中心)、实验室建设管理处、处置公司相关人员最终在《实验废物处置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废物种类、数量。

第十三条 实验废物处理费用由学校、学院(中心)承担。

第十四条 为节省实验废物处理成本,学校要求:

(1)无毒、无害的废液、废试剂不得作为实验废物处理;

(二)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应尽可能回收、净化后再利用;

(三)实验时,尽量用低浓度代替高浓度,或用微量实验代替定容实验,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尽量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充分利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对危险性较高、需使用大量有毒有害试剂的实验内容进行虚拟仿真实验;

(五)强酸、强碱性废液须先中和;

(六)对剧毒废液、废弃剧毒化学试剂,能够采用化学反应方式解毒或者降低毒性的,应当尽可能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多余的、旧的但仍可使用的试剂尽量不要作为实验废物处理,建议有偿或者免费转移到其他实验室;

(8)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回收:

1、废液桶包装不符合要求:

1.废液桶无盖或密封不严,可能造成泄漏

2.桶外壁未贴标签

3.不兼容的废液存放在同一废液桶中

4. 剧毒、未中和的强酸物质

(二)固体废物包装物不符合要求:

1. 空试剂瓶未装入纸箱

2. 试剂盒外面未标明试剂类型

3.受污染的实验用品未按要求密封包装

4.包装纸箱不牢固或损坏

5.动物尸体的塑料袋包装破损,可能造成液体泄漏

(三)成分不明的废弃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产生实验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违反本实施细则,倾倒、堆放、处置实验废物的,一经查实,予以批评教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发电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废弃物收集、处置应急预案,并同时进行演练。

第十八条 学校对积极收集信息、严格管理、做好安全工作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本实施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陕西师范大学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浚耀商务生活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