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 18483-2001
烟雾
(2001年12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止饮食业油烟对大气和生活环境的污染,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饮食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本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 主题和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场所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饮食业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餐饮企业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餐饮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和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企业、公益性企业内部员工食堂参照执行。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家庭饮食业油烟排放。
2. 参考标准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及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值。
3.2 油烟
是指食品在烹调、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油脂、有机物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的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照行政管理体制设立的直辖市、城市和镇。
3.4 餐饮业单位
位于同一建筑物内、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抽油烟机均算作一个餐饮经营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烟气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过净化设施处理后去除的油烟质量与净化前油烟质量的百分比。
P = (c 之前 × Q 之前 - c 之后 × Q 之后) / (c 之前 × Q 之前) × 100%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 前——处理设施前的排气量,m3/h;
——处理设施后的烟气浓度,mg/m:;
Q 后——处理设施后的排烟量,m3/h。
4. 标准限值
4.1餐饮单位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型三个等级;餐饮单位规模按基准灶具数量划分,按灶具总加热功率或排烟罩总投影面积折算,每台基准灶具对应的排烟罩投影面积为1.1平方米。餐饮单位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一:餐饮单位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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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中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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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炉灶数量 ≥ 1, < 3 ≥ 3, < 6 ≥ 6
对应炉子总功率:1.67,<5.00≥5.00,<10≥10
对应抽油烟机灶具
总投影面积(平方米) ≥1.1, < 3.3 ≥3.3, <6.6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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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饮食业单位饮食业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饮食业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应按照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餐饮单位饮食业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饮食业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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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中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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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7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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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规定
5.1 排放饮食业油烟的餐饮单位必须安装饮食业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其在运行过程中按要求运行。无组织排放的饮食业油烟视为超标。
5.2 排气烟囱出口段长度应至少为4.5倍管径(或等效直径)的直管段。
5.3 排油烟囱出口应远离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油烟囱的高度和位置的具体规定由省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5.4 排烟系统应密封良好,禁止人为稀释排烟烟囱内的污染物浓度。
5.5 饮食业产生特殊恶臭时,应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恶臭浓度指标执行。
6. 监控
6.1 采样地点
取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及截面变化剧烈的部位,取样位置应设置在弯头、变径管下游不小于3倍直径处,上述部件上游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于矩形烟道,等效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6.2 采样点
当排气管道截面积小于0.5平方米时,只测一点,该点为动压中值;当截面积超过上述时,应按照GB/T 16157-1996的有关规定执行。
6.3 采样时间和频率
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指标体系时,采样时间应为油烟排放单位正常运行过程中,采样次数应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采样时间为10分钟。
6.4 采样条件
样品采集应在油烟排放单位(烹饪、食品加工或其他产生油烟的作业)作业高峰时段进行。
6.5 分析结果处理
五次采样分析结果中,若有任何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无效,不能用于计算平均值。数据选定后,至少要取三次数据用于计算平均值。若数据不满足上述条件,则需要重新采样。
6.6 监测排放浓度时,应将测得的排放浓度折算为参考风量下的排放浓度:
c 基础 = c 检验 × Q 检验 / nq 基础
式中:cbase——按单台炉具标准排烟量折算的排放浓度,mg/m3;
Q测量——实测排风量,m3/h;
c 测量值——测得的排放浓度,mg/m3;
qBase——大、中、小炉单台炉子标准排风量均为/h;
n——换算后的工作炉数量。
7. 标准实施
7.1 符合4.2要求的饮食业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并正常运行视为符合标准。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饮食业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监测。
7.2 新、旧污染源执行同一标准值。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开业或批准开设的餐饮场所视为现有餐饮场所,未达标的应当限期达标。本标准实施之日批准开设的餐饮场所视为新建餐饮场所,应当按照“三同时”要求执行本标准。
7.3 油烟净化设施必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7.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标准的监督实施。
附录 A
饮食业油烟采样及分析方法
油烟采样分析方法 金属滤筒吸收法和红外光谱法
A.1 原理
采用等速采样法抽取油烟排气管内的气体,油烟吸附于油烟收集头内。将收集有油烟的收集滤芯放入带盖的聚四氟乙烯套管内,返回实验室后用四氯化碳为溶剂进行超声波清洗,然后转入比色管定容,用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含量。
A.2 试剂
A.2.1 四氯化碳:样品在-1~-1之间扫描时,吸光度值不得超过0.03(4cm比色皿),一般用分析纯一次蒸馏的四氯化碳即可满足要求。
A.2.2 高温回流食用花生油(或菜籽油、调和油等)。高温回流油制法:在500 ml三口烧瓶中加入300 ml食用油,插入量程为500摄氏度的温度计,先控温在120摄氏度,开火加热30分钟,再在其正上方安装空气冷凝器,升温至300摄氏度,回流2小时,即可得到标准油。
A.3 仪器和设备
A.3.1 仪器:红外光谱仪,测量范围为3400 cm-1~2400 cm-1。
1、使用4厘米带盖石英比色皿。
A.3.2 超声波清洗器。
A.3.3 容量瓶:50ml、25ml。
A.3.4 烟气采样器及滤筒。
A.3.5 比色管:25ml。
A.3.6 带盖聚四氟乙烯圆柱形套管。
A.3.7 烟度测试仪,取样系统技术指标要求参照GB/-1996的规定。
A.4 采样与样品保存
A.4.1 取样:
采样点、采样时间和频率以及采样条件均可在标准正文中找到。
A.4.1.1 采样程序
参照GB/-1996烟气等速采样步骤。
(1)采样前,检查系统气密性。
(2)将充分加热的测湿采样管加热,润湿干球、湿球,测量干球、湿球温度、湿球负压;测量烟气温度、气压、排烟管径;测量烟气动、静压等工况参数。
(3)确定等速采样流量和采样喷嘴直径。
(4)安装采样嘴和滤芯。安装滤芯时,要注意将滤芯从聚四氟乙烯套管中直接倒入采样头内,并特别注意不要污染滤芯表面。
(5)将取样管放入烟道内,密封取样孔。
(6)设定采样时间,开机。
(7)记录或打印采样前后的累积体积、采样流量、仪表负压、温度、采样时间等。
(8)油烟采样器采集油烟。
A.4.2 样品保存:将收集完油烟的滤筒立即转移至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并盖紧杯盖;样品应在24小时内测定,在冰箱中可保存7天。
A.5 试验条件
A.5.1 清洗后的滤筒应放置于通风、无尘处晾干;
A.5.2 采样前后,确保滤芯内无其它油性物质污染。
A.6 样品测量步骤
(1)将取样滤芯浸泡在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的12 ml重蒸馏的四氟化碳溶剂中,盖上清洗杯盖;
(2)将清洗杯放入超声波仪器中,进行超声波清洗10分钟;
(3)将清洁液转移到25毫升的包装管中;
(4)向清洗杯中加入6毫升四氯化碳,超声波清洗5分钟;
(5)将清洁液转移至上述25毫升比色管中;
(6)用少量四氯化碳冲洗滤筒及聚四氟乙烯杯两次,转移至上述25毫升比色管中,加四氯化碳稀释至刻度线;
(7)红外分光光度法:测量前应将红外测量仪预热1小时以上,调整好零点和满度,固定一组修正系数;
(8)标准系列的制备:在精度为十万分之一的天平上准确称取1g相应的已回流过的食用油标准样品于50ml容量瓶中,经重蒸馏后用分析纯的CCL4稀释至刻度(控制温度在70~74摄氏度),即得高浓度标准溶液A。取1.00ml溶液A于50ml容量瓶中用上述CCL4稀释至刻度,即得标准中间溶液B。取一定量的溶液B于25ml容量瓶中,用CCL4稀释至刻度,即得标准系列(浓度范围0~60mg/L)。
(9)样品测定:将采样滤筒用适量CCL4浸泡在聚四氟乙烯杯中,盖好并拧紧杯盖,将杯放在超声波设备上清洗5分钟,将清洗液倒入25ml比色管中,再用适量CCL4清洗滤筒两次,将清洗液转移至比色管中,稀释至刻度,即得样品溶液。将样品溶液放入4cm比色皿中,进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试。
A.7 结果计算
A.7.1 油烟处理效率计算公式
参见标准文本附录B和第3.7节
A.7.2 油烟排放浓度计算公式
c测量值 = c分辨率 × V/1000 × V0
式中:——油烟排放浓度(mg/m3);
c溶液——滤筒清洗液的油烟浓度(mg/L);
V——滤芯清洗液稀释体积(ml);
V0——标准状态下干烟气采样体积(m3),计算方法参见GB/-1996。
附录 B
(标准附件)
烟气采样器技术规格
测量精度:±0.02mg/m3
重现性:CV%≤1.8
工作温度范围:0-100摄氏度
油烟收集效率:≥95%
外形尺寸:滤芯长度56.00±0.05毫米
滤光片直径17.00±0.05mm
电源电压:220V。
附录 C
(标准附件)
油烟去除效率的测定方法
油烟净化设施的去除效率是根据两种情况来决定的:
(1)对于安装在油烟排气管道内的油烟净化设施,可通过同时测量净化前后的油烟排放浓度和风量,按照标准文本3.6中的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
(2)若排烟罩上安装有净化设施,则进行效率试验前需确定稳定的烟源,然后测量安装与未安装净化设施时的油烟排放浓度和风量,再根据标准文本3.6中的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