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废料桶,含重金属废水直排至地下水!3人获刑
上海市青浦区谢某华等3人非法处置废料桶污染环境案详细情况公布。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依法严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
被告人谢某华为盛某克(上海)油墨公司EHS(环境、健康与安全)经理,为危险废物桶的提供者;被告人李某松为负责联系提供者与处置者的中间人;被告人李某国为无证废品收集站负责人,为危险废物桶的实际处置者。
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谢某华利用担任油墨公司危险废物处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明知被告人李某松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司危险废物3386个大桶、4565个小桶交给李某松非法处置,收取佣金31万余元。李某松从谢某华手中收到上述废料桶后,经过称重后出售给被告人李某国等人。
2020年8月,被告人李某国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上海市青浦区某路10号经营垃圾收集业务。其间,李某国将违法处置废桶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水通过渗坑直接排入区域地下水。同月底,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在对李某国废品收购站执法检查时,现场查获未经处理的废桶3.44吨。经检测,案发当天查获的油墨公司废桶均为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49-900-041-49),现场水坑为未采取防漏措施的渗坑。渗坑内总镍、总锌超过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规定的限值,恶臭浓度超过上海市《恶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规定的限值。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
2020年8月31日,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公众举报,在突击检查中发现青浦区某路10号存在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情况,通过现场堆放的废物桶上的标签,追溯到谢某华所在的油墨公司。同日,青浦区生态环境局、青浦公安局联合对青浦区某路10号多点进行土壤、水体、空气等采样,并于2020年9月2日立案侦查。上海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对破坏本市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刑事立案当天就关注案件情况,与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召开多次案件研讨会,就涉案废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案件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犯罪未遂的认定、主从罪的认定等问题进行研究交流,并达成共识。
鉴于所处置危险废物具有挥发性的特点,及时对环境空气进行监测,固定污染后果证据。一方面,在案发时进行快速检测,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执法人员利用手持式废气快速检测仪,对涉案场地区域空气进行快速检测。通过各点高浓度废气数值变化,确认废气存在从废物桶存放区域向外扩散,进而直接排入外环境的轨迹。另一方面,在立案后进行精准检测,邀请专业监测部门青浦区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对涉案场地边界及上风向区域空气进行采样。利用精准的数据,锁定废气超标排放,同时排除上风向存在废气污染源的可能,从而有效证明犯罪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
对过往处置危废数量进行取证。一方面调取油墨公司相关证据材料,反推过往处置危废数量,证明谢某华还曾通过李某松委托多人处置危废。另一方面,对违反市场交易规则处置危废的固定行为人模式进行取证,不仅没有支付报酬,反而通过交给他人处置从中牟利。最终补充证实,谢某华此前曾处置过50余吨废旧桶,获利31万余元。
通过调查取证,排除了企业犯罪的可能,通过询问油墨公司主管、保安人员、调取监控录像等方式,确认油墨公司管理层存在管理疏忽,但对事件并不知情,违法乱扔废桶的行为是谢某华为谋取私利的个人行为。
2020年12月9日,青浦公安局将谢某华、李某松、李某国一案以涉嫌环境污染罪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生态环境修复监督相结合,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开展诉前协商。2021年2月5日,谢某华、李某松、李某国与青浦区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共同承担涉案地块的环境修复费用,分别预付15万元、8.5万元、8.5万元。
2021年3月12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上述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年4月28日,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名被告人均犯污染环境罪,均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至八千元,禁止被告人李某国在考验期间从事与排污、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被告人均无上诉,判决已生效。
2021年7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危险废物储存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薄弱环节,向油墨公司发出《起诉建议书》,建议其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流程、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登记台账、加强员工警示教育等。油墨公司回复称,已按照检察建议书所列事项进行整改。2022年2月、8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在收到回复后两次回访油墨公司,并联合青浦区生态环境局通过现场讲课、培训指导等形式将法送到企业,将法普送到一线,推动危险废物生产、处置单位建立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同年,涉案公司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闵行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专项整治。一方面,针对辖区内危险废物重点经营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管理百日行动”“固体废物专项治理”“废弃危险化学品整治”等专项执法行动,严防新增违法生产项目和环境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对全区废旧回收场所进行地毯式排查,执法检查覆盖场所近30处,对无证回收场所依法进行处罚,实现源头有效治理。
【典型意义】
鉴于危险废物的挥发性特点,通过即时检测固定大气污染证据。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中,犯罪行为是否对外界环境造成实质性污染是犯罪的核心要件。对于尚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可以从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界环境接触等方面判断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性或危害性。本案中,在尚未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下,鉴于已处置的危险废物的挥发性特点,对环境空气进行检测,解决环境污染后果的取证问题。将尚未处置的危险废物的数量认定为未遂,确保罪刑相称。同时,本案通过“案发时快速侦查+立案后精准侦查”的模式,有效解决了生态环境部门取证手段有限、侦查机关立案前取证难的问题,提高了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质量和效率。
顺藤摸瓜,查明以往处置的危险废物数量。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危险废物的案件,一般只能确定现场扣押的数量,之前的数量很难确定。本案中,在实际处置者尚未全部归案的情况下,一方面通过危险废物台账、被告获利金额等书证推算出以往处置的危险废物吨位。另一方面,结合被告向他人处置废物不仅没有支付报酬还从中获利,最终处置者均为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废物收购者等情况,推定以往危险废物的处置方式必定造成了环境污染,从而准确确定以往违法处置的危险废物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