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分局关于淮安志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建氟化钙污泥制造萤石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日期: 2024-09-04 11:07:11|浏览: 139|编号: 92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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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分局关于淮安志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建氟化钙污泥制造萤石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淮环开分表福[2024] 22号

淮安知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建氟化钙污泥生产萤石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准

淮安智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据“淮安智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单位提交的《新建氟化钙污泥生产萤石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江苏春深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评价意见(春深评〔2024〕39号)。经过研究,回复如下:

1、根据《举报表》的结论,在严格执行《举报表》提出的生态环保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上同意《举报表》中拟采取的生态环保措施。

2、新建项目在工程设计、施工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在保证原料为一般工业固废氟化钙污泥的前提下,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 并且必须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本工程的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原则。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废水为生活污水,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达到《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2002)一级A级标准后排入青安河。

2. 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气包括干燥废气(干燥粉尘、天然气燃烧废气)和包装废气。天然气热风炉均采用低氮燃烧技术,1#厂房干燥废气(包括干燥粉尘、天然气燃烧尾气)通过密闭管道收集后再经一套旋风除尘+脉冲布袋除尘处理,2#厂房干燥废气(包括干燥粉尘、天然气燃烧尾气)通过密闭管道收集后再经一套旋风除尘+脉冲布袋除尘处理清除,上述两股废气通过 15m 高的排气筒 (DA001) 高空排放;1#厂房包装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1套旋风除尘+脉冲布袋除尘处理处理,2#厂房包装废气经1套旋风除尘+脉冲布袋除尘处理由集气罩收集,上述2股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

本项目运行期间,干燥过程中的有组织颗粒物、SO2、NOX和氟化物应符合江苏省地方标准《工业炉内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表2、表5中的相应标准限值,包装过程中的有组织颗粒物和氟化物应执行江苏省地方表1中的相应标准限值。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本项目厂区内无组织颗粒物、SO2、NOX和氟化物应符合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的标准限值。

3、项目采用合理布局、隔音、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厂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08)中的三类标准。

4. 按照“减量化、循环利用、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本项目将新建一个 200 平方米的一般工业固废临时储存场地。本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包括废弃包装、废布袋、废锂电池,收集后交相关单位处置;该项目的生活垃圾和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部门进行清运。

固体废物环境监管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2017)关于固体废物鉴别的有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应执行《通用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2020)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要求。生活垃圾的贮存和处置参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2015年5月4日修正)执行;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的标志应符合《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环境保护图形标志》(.2-1995) 和修正案的要求。

5、项目设置从 1# 厂房和 2# 厂房边界开始 300m 的卫生防护距离。本区域内无住宅区等环境敏感目标,项目完成后,不得在该区域内新建住宅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整治管理办法》(苏环空〔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实施各项事故风险预防措施。执行环境监测计划,加强作业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境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3、根据污染物排放指标审批数据,核定项目建成后全厂年污染物排放总量为:

1、水污染物(接管):废水≤ 270 吨,COD ≤ 0.0756 吨,SS ≤ 0.054 吨,氨氮≤ 0.0081 吨,总磷≤ 0.0011 吨,总氮≤ 0.0108 吨。

2、废气(有序):氟化物≤ 0.5054 吨,颗粒物 ≤ 0.648 吨,SO2 ≤ 0.57 吨,NOX ≤ 2.6648 吨

废气(无组织):氟化物≤ 2.141 吨,颗粒物≤ 2.7192 吨,SO2 ≤ 0.03 吨,NOX ≤ 0.2805 吨。

3. 固体废物:全部得到合理处理或综合利用。

4、本项目在生产设施开工前或实际排污前,应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污。环保设施和项目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运营。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保验收。

5、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贵公司应重新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自本批准文件批准之日起五年后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交我局复审。

6、本项目将接受我局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贵公司应当在接到本答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7、贵公司应识别重点环境处理设施(脱硫脱硝、煤制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扬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炉(RTO焚烧炉))的安全风险,主动与应急管理部门对接,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8、贵公司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安全风险识别和控制,完善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4月 25, 2024

(这是一个公开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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