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 2024-09-04 12:04:46|浏览: 186|编号: 92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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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27日。

征求意见稿如下:

《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不适用于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液体废物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经过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物化处理、生物处理等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能够达到相关规定的要求和排放标准,排入环境水体或者城镇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的废水污染防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受本条例的约束。

第三条[总体政策和原则]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的方针,落实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污染者责任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推行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并对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各级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估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推动“无废城市”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统筹规划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落实宣传引导,并将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镇、街道)应当组织、督促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组织定期检查、巡查,协助、配合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村庄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街道)协助、配合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指导村庄和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理,并将其纳入村庄、居民公约。

第五条[相关部门职责]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跨部门会商机制。

第六条[加强科技支撑]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

第七条【鼓励使用综合利用产品】落实和完善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财政资金采购时,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鼓励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综合利用产品应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居住房屋建设等领域。

第八条【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倡导简朴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知识的普及教育。

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设施、场所。

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和工作的宣传。

第九条【鼓励举报】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举报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条【奖励先进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及相关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规划、方案的编制和实施等】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

区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有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利用处置设施规划建设和监督】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各类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需求,优化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布局,保障集中处置设施用地,并加强对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监督管理。

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推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固体废物各环节相关单位污染防治责任】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泄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弃置、散落固体废物。

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和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四条[监察执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通过书面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联防联控]对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固体废物污染违法行为高发区域、重大固体废物污染违法行为的案件,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完善帮扶协作机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完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案件报告、案件移送制度。

第十六条【政府担保】对非法进境的固体废物,海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强制退运措施。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进口者或者承运人应当予以处置,并担保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产生的港口滞期费和处置费用。

执法中发现的违法填埋、倾倒的固体废物,无法查明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还、处置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监管信息平台】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政务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商务等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按照各自职责推进信息共享、数据互联互通、网上申报、网上办理,推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监控和信息追溯,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纳入城市社会治理体系和平安珠海建设。

第十八条【信息公开】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于每年6月5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发生重大固体废物污染事件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执法主体、监管方式、受理举报投诉方式和渠道、举报投诉处理流程以及固体废物污染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接受公众监督。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网络、媒体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及时公布其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去向等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九条[信用记录]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条【固体废物鉴别】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物质,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固体废物性质鉴别工作。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为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性质鉴别,并依据鉴别结果依法进行管理。

对物理性质、化学成分、危险特性无法确定的固体废物,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委托相关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实行分类管理。

因原料或者工艺变化导致固体废物性质发生变化的,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及时识别,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废物属性鉴别工作。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二十一条【规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根据需要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推进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区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级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限期淘汰制度】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组织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对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限期淘汰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应当限期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识别。

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组织推广防治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装备。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和使用者应当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淘汰的、必须限期淘汰的、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名录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列入淘汰的、必须限期淘汰的、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名录的设备。列入淘汰的、必须限期淘汰的、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名录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综合利用】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商务等主管部门负责推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制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估,指导企业应用先进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第二十四条 【产生单位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责任】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将各项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通过固体废物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按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治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落实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产生单位源头减量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等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二十六条【产生单位贮存、利用、处置等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加强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逐步消耗工业固体废物历史存量,确定生产计划时综合考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暂时不利用或者无法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项目设计的要求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和场所,分类安全贮存,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时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倾倒工业固体废物。

第二十七条【委托处置责任】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委托方的主体资质和技术能力进行书面核查,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现场核查。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污染防治要求。禁止委托不具备相应主体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个人或单位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受托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运输、利用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履行污染防治要求。除合同约定外,严禁以各种形式委托第三方运输、利用和处置原委托的工业固体废物。委托活动完成后,受托方应当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书面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二十八条【分类制度】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具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处置设施建设】本市禁止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管理,对使用期限届满或者达到容量上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封存和生态修复。

第三十条【收费机制】单位和个人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结合生活垃圾分类,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定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三十一条【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支持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提高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减少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处理的餐厨垃圾量。

第五章 危险废物

第三十二条[监管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制定危险废物源头控制措施,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按照规划协调本辖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确保危险废物及时妥善处置。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统一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三条【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制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企业、机构、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基本信息。

前款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发证机关、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设施地址、核准经营方式、核准经营废物种类、核准经营规模、许可证有效期限等。

第三十五条【产生单位规范管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产生、贮存、释放、自行利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内部流转情况,并通过固体废物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并依法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产生危险废物并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执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规定。

储存设施环境管理符合相关要求,对危险废物按照其危险特性进行存放,性质不相容、未经安全处置的危险废物不混合存放,并具备防渗漏功能或采取适当措施。

废弃《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的危险化学品时,货主应当向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产生单位清除责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书面核实承运人或者收货人的法律地位和技术能力,有条件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危险废物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的污染防治要求和相关责任;

(ii)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包括减少产生的危险废物量以及有害废物的有害性的措施,以及用于存储,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的措施,并应指定危险废物的类型,重量(数量)和危险废物的流动方向,并应转移到FE的一年中。

(3)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帐户,测量和称量转移的危险废物,并如实记录并正确保留相关信息,例如类型,重量(数量)和转移的危险废物的接收者;

(iv)填写和操作危险的废物转移表格,如实填写转移,载体和接收者的信息,类型,重量(数量),危险特征和其他传递的危险废物的信息,以及针对突然环境事件的预防措施;

(5)及时验证接收者对相关危险废物的存储,利用或处置;

(6)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禁止以副产品的名义提供危险废物,或将其委托给没有危险废物管理许可证或其他生产者和运营商进行收集,存储,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实体。

第37条[转移管理]危险废物的转移和处置应以集中式和附近的方式进行。

要转移危险废物,必须在固体废物环境信息管理平台上启动转移申请,并且必须执行电子危险废物转移表。

第38条[公路运输监督]市政人民政府的运输部应与生态环境,公共安全和其他主管部门一起加强对危险废物的道路运输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和改善合作机制,共享有关危险的废物转移形式的信息,对运输部门的动态驱动器和信息进行限制性的驱动器和信息,以防止运输部门和限制性局限于运输部门,并加强了行政人员的强制性,并加强了行政人员的强制性,并加强了行政人员的强制性,并加强了行政部门的强制性,并加强了行动。

第39条[运输单位的责任]在运输危险浪费时,应采取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国家法规,禁止运输有害废物和乘客。

(1)证明运输部门有资格运输危险货物的文件;

(2)验证危险的废物转移表格。

(iii)填写和操作危险的废物转移表格,如实填写载体的名称,运输方式及其操作证书编号,以及与运输相关的信息,例如运输的起点和终点,以危险的废物转移形式,并将其与危险货物一起运输;

(iv)根据危险废物和危险货物的运输,记录运输路线并防止危险废物的损失,包装,泄漏或突然的环境事件的损失;

(v)将危险废物运送到接收者的地址,将其运送到危险废物转移表上指定的接收者,并迅速告知运输状况的转移;

(6)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40条[业务运营商的资格]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置的实体应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申请许可证,未经授权就不得处理危险废物。

要申请许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安全利用和处置设备和设施;

(2)拥有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的专业和技术人员;

(3)具有声音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系统;

(iv)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的条件。

第41条[操作单位责任]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存储,利用和处置的实体应履行危险废物转移期间的以下义务:

(1)验证要接受的危险废物的类型,重量(数量),识别标记和其他相关信息,如果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征,形式和包装与以转移形式填充的内容不一致,它应迅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ii)填写和操作危险废物转移表格,真实地填写有关是否接受危险废物的意见,以及诸如利用和处置方法和所接受的金额之类的信息;

(3)根据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法规和标准,存储,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

(4)立即通知那些消除危险浪费的危险,利用或处置结果的危险浪费的人;

(5)拥有规则和法规,预防污染和控制措施以及事故紧急救援措施,以确保危险废物管理活动的安全;

(6)在有害废物管理活动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合理的处置计划或措施。

(vii)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42条[医疗废物]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进行收集,运输,存储和处置。

市政和地区人民政府的卫生和卫生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和卫生机构中医疗废物和可回收物的管理的监督,以防止环境污染。

市政府政府的生态环境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其法定权力监督和管理医疗废物的收集,存储,运输和处置,并定期检查和评估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环境污染预防和卫生影响。

第43条[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原则]该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废物应以集中式方式处置。

第44条[应急响应]地区级人民政府的生态环境部应与紧急管理,城市管理,卫生和其他主管部门一起制定紧急计划,以实现突然的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并加强紧急材料储备。

生成,收集,商店,运输,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的单位应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和紧急计划,并将其报告给地区级政府的生态环境,紧急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固体废物污染预防和控制紧急情况,并根据法规进行紧急情况。

第45条[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系统。

第六章其他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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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从事大规模牲畜和家禽养殖的人应根据相关的国家和省级法规收集,储存,利用或处置诸如耕作过程中产生的粪便,以防止环境污染。

在牲畜和家禽育种相对集中的地区,城镇和街道应引导从事大规模牲畜和家禽育种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沼气等技术,以及在繁殖过程中生产的有机复合肥料等有机复合肥料的生产。

第47条[死牲畜和家禽]市政人民政府的农业和农村事务行政部门应负责监督和管理死亡牲畜和家禽以防止环境污染。

人民政府在地区层面或高于地区的政府应制定整体计划,并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来处理死亡牲畜和家禽的集中处置设施。

患病的牲畜和家禽育种的固体废物及其排泄物,产物,因疾病或未知原因而导致的牲畜和家禽的尸体以及其他固体废物应通过与相关法规无害地埋葬,化学处理,焚化等无害地处理。

动物治疗机构产生的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农业当局的相关法规处理。

第48条[Straw]市政人民政府的农业和农村事务部负责指导稻草回收和利用系统的建设,鼓励和指导相关单位以及其他生产者和运营商,以根据法律,增强监督和管理环境以及防止环境污染,以收集,商店,运输,运输,利用和处置稻草。

禁止在人口稠密的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动脉和其他指定区域的露天中燃烧稻草。

第49条[农药包装废料和废物农业电影]市政人民政府的农业和农村事务部负责指导建造农药包装废物和废物农业电影的回收和利用系统,增强监督和管理,并防止环境污染。

各级的人政府应鼓励和指导易于降解和低残留的农业投入,例如农药,肥料,农业膜和水果袋,并鼓励用户在无效的农业机构中恢复农药包装的农业机构。防止环境污染。

第50条[建筑浪费]市政府政府的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负责协调城市的建筑浪费管理,以监督和管理建筑浪费引起的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以建立和改进系统,以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施工浪费的构建机构,并建立了造成造成的造成量的构建机构,并进行了构建。处置城市建筑废物,并指导对污染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惩罚,例如泄漏,散射和非法倾倒在公路运输过程中。

市政府政府的住房和城乡发展部负责标准化财产管理,促进建筑物垃圾处理计划,指导在建筑工地的来源,监督和管理造成施工计划和施工计划的整体施工计划和整体施工计划中,在建筑工地的来源,监督和管理浪费中减少建筑浪费。诸如绿色建筑,绿色建筑示范和预制建筑物之类的建筑方法,负责加强与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敦促和指导建筑项目,例如住房建设和诸如市政基础架构,以实施建筑造成的工具造型和培养造型的施工和范围的造型。

第51条[施工单位]建筑废物的发电机应对施工废物的处置负责。

建筑部门应准备一项施工废物处理计划,采用污染预防和控制措施,并将其报告给地区级的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的档案。

翻新建筑单位和个人应遵守节能原则,减少排放和全面利用,减少产生的固体废物量,并暂时堆积房地产服务公司或城镇的指定地点固体废物,并根据相关规定的规定,运输或处理它。

第52条[建筑废物的资源利用]市政人民政府的住房和城乡发展部鼓励和指导建筑废物的资源利用,支持建筑废物回收产品的制造商的开发,并鼓励使用建筑废物回收产品,以及建筑项目中的可回收产品。

第53条[废物电气和电子产品]市政政府的生态环境部应加强对废物电气和电子产品的拆除,利用和处置的监督。

电气和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应建立一个废物回收系统,该系统通过法规匹配其产品的销量,并根据法规将其公开,使其向社会公开,以实现有效的回收和利用率。

拆卸,使用和处置废物电气电子产品的单位应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建立电子废物业务注册系统,并定期向生态环境授权报告以报告电子废物,流动,流动,拆卸,利用,利用,分配以及防止污染的电子废物的数量。

第54条[城市污水污泥]市政府政府的水供水部门应将污泥处理设施纳入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计划中。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运营单位或污泥处理单元应安全处理污泥,以确保处理后的污泥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轨道和记录污泥的流量,使用和污泥数量,并报告该地区级别的人民政府的水和生态环境部门。

它被禁止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中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堆叠,丢弃和垃圾场。

第55条[预防和控制机动车维护行业]市政府和地区人民政府负责预防和控制汽车维护企业,并采取污染预防措施,例如泄漏,防雨,防晒和防晒。

机动车维护企业应与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签署和使用或处置协议,以阐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56条[实验室浪费]市政和地区政府的政府教育,科学和技术,市场监督,农业和农村地区,健康与健康以及其他行业应加强对废物,废物药物,实验动物,实验性动物以及其他实验室的监督和管理,这是通过建立实验室以及污染环境而产生的。

教育,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其他企业和机构应建立实验室废物分类和注册管理系统,并且不得随意倾倒。

第57条[港口污染物管理]根据固体废物管理船舶处理和船舶处理后产生的泥浆,以及无法按标准排放的化学洗涤水。

用危险废物管理的船只用污水和船舶残余油(泥浆)产生的货船产生的矿物油和矿物油废物。

根据城市家庭垃圾管理,收到岸上的船链接垃圾。

第58条[处置塑料产品控制]结合了城市的实际状况,禁止某些塑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并限于某些塑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并积极促进回收,易于回收,易于降解的替代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可降解的塑料产品和重复使用的产品,以减少或不使用一次性塑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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