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养狗的人越来越多
没有养狗的人
与狗主人的冲突
变得更大
长春市民毛女士
我遇到了这样令人不安的事情
4月8日,对于长春市民毛女士来说,本该是一个开心的日子,因为今天是她一年一度的生日,但她心里却很委屈。
“那天男朋友忘了我的生日,我本来就很生气。但事情还没完,晚上出去买水果,永寿街一家水果店的狗把我的手咬出血来,水果店老板第一反应是让我回家用肥皂水洗,太没道理了。这件事情我们到现在还没达成一致。”
10日,毛女士称,自己接种疫苗已花费1834元,还剩4针没有打,现在无法上班,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
派对
我生日那天被狗咬了
狗主人不愿意承担责任
毛女士说,她现在和男友住在长春,8号是她25岁生日,她打算和男友一起庆祝。
“8号晚上7点半左右,我和男朋友到家对面的一家水果店买水果,店里养了一只小宠物狗,挺可爱的,那天就在店门口晃悠。平时我去买水果,偶尔摸摸它,它从不咬我。那天我还是和平常一样摸了摸它,就去摘菠萝了。”
毛女士称,当时她在摘菠萝,左手自然垂在身侧,小狗就冲上来咬她,她一看,发现她左手小指的指甲上有牙印和血迹。
“我当时跟水果店老板说了这件事,但他说没关系,回家用肥皂水给狗狗洗一下就行。因为不知道狗狗有没有打过疫苗,有没有病,所以我坚持要打疫苗。但水果店老板只同意给一半的钱。后来我报警,他才同意带我去打疫苗。”毛女士说,当天天色已晚,疫苗接种站还没开门,后来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水果店老板就先走了。
毛女士称,9日上午她再次来到水果店,想去派出所与店主交涉,但对方不配合,她只好独自一人去医院接种疫苗。
“我总共花了1834元接种疫苗,现在胳膊抬不起来,也没法上班,我要狗主人承担责任,赔偿我疫苗费用、交通费和误工费。”
水果店老板
小狗是街上的流浪狗
我出于好心,愿意陪同毛女士去接种疫苗。
4月10日,《新文化报》、ZAKER吉林记者来到这家水果店,店主王女士称,这只狗是流浪狗,不是她家的,他们好心给狗狗喂食,小狗也经常来他们家。
“8日晚,我丈夫在水果店卖水果,家里买水果的人很多,我在家照顾两个孩子。不知道谁把两根香肠扔给了流浪狗,也不知道那位女士是摸了狗还是踢了狗,结果狗咬了她。”王女士说,她们心地善良,得知此事后,让丈夫带她去打针,然后给她报销了疫苗费用。
“晚上好几个疫苗接种点都关门了,我丈夫第二天想带她去打针,但他们要1200元。我丈夫60多岁了,不敢给他们钱,也不敢跟他们去派出所,怕路上出事。”王女士说,这两天她每天都在吃药,这本来是小事,他们好心带她去打针,狗不是他们养的。
新文化报·ZAKER吉林记者查询发现,水果店有监控,称可以查看,但王女士称家里的监控不工作,无法查看。
“9号早上我们就已经表达了要带她去打针的意思,但是小女孩坚持要我们一起去,我们怕出意外就没去,她也不肯让步,这本来就是流浪狗,我们当初还说要带她去看病,现在她要赔偿误工费什么的,我们又没责任。”王女士说。
商家
这只小狗是水果店老板的狗
随后,记者来到水果店进行调查,旁边的商户称,没有看到过流浪狗。“我们也不知道有哪些狗,也没在这附近看到过小狗。”该商户说。
一名商家老板明确表示,这只狗是水果店的,“他们养这只狗两三年了,不是流浪狗,大多是拴着的,但有时也是散养的,这只狗经常在水果店旁边的路口,但从来没有咬过人。”该商家老板表示,并不清楚这只狗咬人的具体情况。
对此,王女士表示,这只狗只是一只流浪狗,有时会到别人家里,不是他们家养的,但因为心疼它,所以一直给它喂食。
防疫站
毛女士确实接种了疫苗
金额以收到为准
10日中午,记者来到长春市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据医生介绍,毛女士9日确实在这里接种了狂犬疫苗,并有清晰的相关收据。
毛女士的情况属于三级暴露,即皮肤有单处或多处穿透性咬伤或抓伤、破损皮肤被舔、开放性伤口或被污染的黏膜,属于严重暴露程度,需要处理伤口,注射狂犬免疫球蛋白和狂犬疫苗,因此需要接种五剂疫苗。
收据显示,她的挂号、检查、注射等费用共计1834元。
律师意见
吉林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火新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如果如毛女士及附近的商户所言,咬伤毛女士的宠物狗确实是水果店老板饲养的动物,那么,水果店老板作为宠物狗的主人,应当对宠物狗咬伤毛女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五)因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无论受害人有过错还是第三人有过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水果店老板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宠物狗咬伤毛女士是因为毛女士戏弄宠物狗等自身的过错,那么宠物店老板就应该承担向毛女士赔偿损失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