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宠乱象危害安全 依法饲养合理消费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网络宠物购物、养殖市场持续升温。与此同时,宠物养殖失败、感染疾病、商家售卖病宠、宠物伤人等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伤害动物、侵犯消费者权益甚至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也严重影响宠物市场的健康发展。
针对当前的宠物市场现状,法制日报记者梳理了山东省烟台市两级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数起宠物纠纷案件,希望通过案例释法,进一步引导社会公众树立依法饲养宠物、合理消费的意识,为宠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划定法律红线。
物业查表被狗咬了
未能履行义务的业主应承担责任
刘某是某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负责收取日常水电费,李某是该小区的业主。一天,刘某在小区楼道里查看电表时,李某养的狗突然冲出家门咬伤了刘某。事后,刘某被诊断为上臂受伤,住院22天,共计花费15140.91元医疗费。双方就损害赔偿问题调解不成,刘某遂向龙口市人民法院起诉。
李某诉称,刘某到其家收电费,事先未通知其,且明知家中有狗,却未采取任何预防措施,致使其被狗咬伤,李某应承担过错。
法院认为,李某对其饲养的大型犬负有严格监管、保障安全的义务,事故发生时,李某家门未关,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应赔偿刘某因被狗咬伤造成的损失。最后,法院根据原告的实际损失,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14200元。
繁殖失败导致的感染
所产生的费用将酌情退还
2021年底,王女士想让自己的蓝猫繁殖,于是联系了一家宠物用品店,店主承诺收费200元即可繁殖成功。按照双方约定,王女士当场将猫送到店里并支付了繁殖费用。10天后,店主通知王女士猫咪繁殖失败,要求王女士将猫咪带走,等到下次发情期再继续繁殖。王女士同意了,将猫咪带回家。
三天后,王女士发现猫咪感染了口腔炎,认为很有可能是在配种期间感染,于是联系了宠物用品店的老板,要求陪同去医院给猫咪检查。店主认为猫咪口腔炎的原因有很多,而且自己的猫咪在配种前也做过健康检查,不可能传染口腔炎,所以拒绝陪同王女士去医院。经市场监管局调解无效后,王女士将此事诉至莱州市人民法院,要求店主退还配种费并支付猫咪的治疗费用。
法院认为,本案中,王女士仅提供了病猫的照片,却无法证明照片的拍摄时间、地点,该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女士带走时蓝猫已经患病,更无法证明是宠物店导致患病。结合宠物店提交的养殖猫健康报告等反驳证据,王女士要求被告支付治疗费用的诉求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王女士主张宠物用品店不具备活体动物经营及宠物繁殖权,请求解除双方合同并退还繁殖费用。经法院调查,该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宠物服务,可以证明其与王女士交易时具备猫繁殖的经营资质。根据双方认可的合同履行情况,在繁殖10天后,宠物用品店要求王女士将猫带走并承诺另择时间繁殖,王女士同意并将猫带走。应当视为双方就延长繁殖时间达成一致,合同继续履行。现在王女士已明确表示不同意宠物用品店继续提供服务并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已存在矛盾,且宠物养殖具有特殊性,若继续执行涉案服务合同,明显违背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故王女士请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但王女士需承担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基于此,并考虑到王女士的违约行为及宠物用品店的履约情况,法院判决宠物用品店返还王女士100元养殖费。
出售患有疾病的宠物
必须支付所有相关费用
2022年1月,小美花费1000元在宠物店购买了一只4个多月大的银色宠物猫,并支付了疫苗费用。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宠物买卖合同,但宠物店的微信朋友圈封面上有承诺:购买宠物后,当天必须做检测,如有健康问题,可全额退款。如未当天做检测,后续出现任何问题概不负责。两天后,小美支付运费后收到宠物猫,对宠物猫进行猫瘟检测,结果异常。第二天,小美对猫进行重新检查,最终确定涉事宠物猫没有患猫瘟,但患有肺炎和滴虫病。事后,小美与商家协商退猫退款,并花费运费将宠物猫退还给商家。但商家只退还购买猫咪及疫苗的费用,却拒绝退还检查费及往返运费,小美便将商家起诉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宠物店辩称宠物猫并未患病,可能因接种疫苗而存在检测误差,并提交了2022年8月宠物医院的常规粪便检测单,显示所检测的银发猫各项检测项目结果均正常。而且,小美提交的检测报告中所述的猫品种为东方长毛猫,与其所售涉案宠物猫不一致,并称若猫未患猫瘟,则不视为患病。对此,小美称,宠物店的检测时间距其购买时相隔7个月,无法证明宠物店在1月份出售涉案宠物时没有感染滴虫病。此外,由于此前该宠物医院检查备案的宠物猫为东方长毛猫,因此涉案宠物猫在检验时并未重新备案,检验内容仍以此前宠物猫的备案信息记录,而该猫退检的真实原因是涉案宠物猫患有肺炎、滴虫病。
法院认为,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充分履行义务。首先,关于涉案宠物猫在接种疫苗后48小时内检测容易出现误诊的注意事项,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第一次检测前已告知原告。其次,虽然原告对涉案宠物猫的相关检测报告中所载明的猫品种与涉案宠物猫不符,但结合原告同日向被告发送的检测视频,被告未提出异议,且被告当庭认可检测视频及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故认定上述检测报告为涉案宠物猫的检测结论。原告对涉案宠物猫进行了检测,结果异常后,于次日对涉案宠物猫重新进行了检测,符合双方的交易协议。由于涉案宠物猫患有肺炎、滴虫病感染,双方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检测费及往返运费。
狗没拴绳被车撞
双方过错赔偿
王女士带着自家的柯基犬在广场旁边的马路上散步,看到车辆和行人都比较少,便松开了牵绳,此时薛女士驾车过来与狗狗相撞,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薛女士负全部责任,王女士无责任。
狗狗受伤后,王女士花100元雇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将狗狗送到宠物诊所治疗。由于狗狗伤势严重,宠物诊所聘请了外来的医生为狗狗做了B超检查和手术,治疗持续了7天,共花费医疗费11970元。薛女士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由于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王女士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3580元。
法院认为,本起事故中,交管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载明,肇事车辆致犬只受伤。薛女士作为车辆驾驶人,驾驶时应当负有注意义务,因其未及时避让肇事犬只,应当对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薛女士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王女士因犬只受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当纳入财产损失范围,对此,被告保险公司有义务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此外,王女士饲养的狗无人牵着,导致薛女士驾驶的车辆与狗相撞,王女士对损害也存在过错,应承担同等事故责任。法院依法支持王女士损失的合法合理。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王女士财产损失6985元。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保险赔款已全额支付。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该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饲养禁养的凶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扰他人的生活。
老胡的评论
近年来,城乡居民因饲养宠物而引发的纠纷、矛盾和诉讼频发,无论是人伤宠、宠物伤人,还是在购买、治疗、饲养宠物过程中出现违约、不诚信行为,都会侵害人们平静和谐的生活,对社会秩序和平安社区建设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将宠物饲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和化解因宠物饲养引发的纠纷和诉讼。一方面,社区物业管理组织应制定和落实主人行为规范和村规民约,引导居民牢固树立依法饲养宠物的观念,推动形成文明饲养宠物的风尚。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要把诚信、友爱、法治、正义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案件审判之中,用案例警示人们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和方法及时消除潜在矛盾,尽力避免冲突的发生。
居民也应该意识到,在享受饲养宠物带来的精神慰藉和心理愉悦的同时,应不断增强管理宠物的责任感,努力提高管控宠物的能力,趋利避害,防患于未然,共同为建设平安守法社区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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