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解决的案例研究
1. 简介
当前,我国正处于对外贸易摩擦和争端频发时期。经济欠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其成本优势和产业结构的不断完善,来自欠发达国家的巨额出口贸易必然会冲击现有的国际经济体系,导致现有国际贸易体系出现部分失衡。[1]在此过程中,由于国内生产成本较高,经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相关产业为了生存,纷纷将生产转移到经济欠发达国家,导致国内产业空心化,加剧发达国家的资本或技术输出、社会就业等经济社会问题。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任何因国际贸易引发的国内经济社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贸易摩擦和争端,如处理不当,可能引发重大政治或外交问题。虽然二战后诞生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和取而代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但国际贸易的不平衡仍然可能导致贸易方之间发生政治和经济冲突。[2]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贸易总量的不断增加,我国已成为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的主要承受国家。作为现行国际经济体系的一员,我国面临的各类贸易冲突有着复杂的成因和历史必然性,加快研究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的对策已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
日本经济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腾飞,在短短三十年的时间里从二战的废墟中迅速崛起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日本经济发展对当时的国际经贸体系产生了很大冲击,被誉为国际经济秩序的“破坏者”。[3]日本经济的迅速复苏和强势崛起自然引起了当时世界资本主义领袖美国的关注,日美贸易摩擦和冲突也随之而来。日美贸易冲突始于纤维产业,逐渐扩大到钢铁、汽车、化工、机械设备、半导体、信息产品等高科技产业。日美经济关系也从战后美国利用日本作为桥头堡对抗社会主义阵营,演变为日美之间的竞争和摩擦。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美贸易摩擦开始加剧,并在20世纪90年代达到顶峰。随着日本泡沫经济的破灭和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日美贸易摩擦进入低潮,进入新世纪以来基本趋于平息。与此相对应,我国稳步取代日本成为对美贸易顺差最大的国家。中美之间各种潜在矛盾日益凸显,且近年来有快速扩大的趋势。当前,我国面临的外贸问题与日本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面临的外贸形势十分相似。分析日本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与争端的策略,对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贸易矛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国学者从各个方面研究了日本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经验。现有的研究成果多为经济学家对日美贸易摩擦成因、历史的定性研究。[4]也有法律、政治学者从国际关系视角进行的制度比较研究。[5]但对日本应对贸易摩擦争端具体案例的量化研究较少。本文的特色在于借用日美贸易摩擦具体争端案例,深入剖析日本应对贸易摩擦争端策略的演变和“官(政府)、产(工业界)、学(学术界)”三位一体的协同应对机制。我国著名国际关系学者阎学通教授指出,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科研机构往往基于研究方法的转变而取得新的成果或突破。 [6] 中国学者在社会科学中习惯于运用抽象的普遍原理对具体事实进行演绎推理,而从社会生活中的现象进行归纳论证的能力相对较差。笔者希望本文能弥补国内学术界对日美贸易摩擦与争端定量研究的不足。在结构上,本文首先简要回顾日美贸易摩擦与争端的历史演变,然后结合日美贸易摩擦的具体案例探讨日本的应对策略,最后通过比较日美与中美贸易摩擦与争端的异同,探讨日本应对贸易摩擦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二、日美贸易摩擦与纠纷的历史回顾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以美国和苏联为核心的东西方两大阵营之间的冷战局面已然形成。1950年朝鲜战争的爆发改变了美国对日战略,日本成为美国对抗和遏制社会主义国家的桥头堡,获得了发展经济的绝好时机。由于战后日本在军事和政治支持上高度依赖美国,20世纪5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发展主要以日美贸易为主,日本面临的贸易摩擦也基本围绕日美贸易冲突展开。从日美贸易摩擦产生演变的历史看,始终与日本当时的主导产业密切相关,并随着日本产业结构的调整而发生变化。20世纪50、60年代,纤维产业成为日本经济的主导产业。日本生产的廉价纤维产品大量出口到美国,对美国国内的纤维产业造成了很大冲击。1968年至1971年,日美之间终于爆发了“纤维战争”。[7]1974年,美国修改了《贸易法》,出台了著名的“301条款”。为应对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变化,日本政府修改了产业发展战略,加大对美直接投资,将纺织等成熟的低端产业转移到其他亚洲国家。在此期间,日美就家电、汽车、钢铁产品等展开了一系列双边谈判,日本承诺在多个领域对美国实施“自愿出口限制”措施。[8]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机械制造、半导体、信息产品等为代表的日本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再次挑战美国霸权,日美贸易冲突由个别行业摩擦升级为全方位综合摩擦。1988年,美国通过《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并引入“超级301条款”,被认为是为日本量身定做的。[9]随着日美贸易逆差不断扩大,美国国内出现了“日本异质论”、“日本修正主义”等各种主张,妖魔化日本资本主义模式。[10]里根政府时期,美国出台新贸易政策,与日本进行“市场导向特定部门谈判”(MOSS)。 1989年至1990年,老布什政府启动“日美结构性问题谈判”(SII),美国在谈判中要求日本改变经济体制、社会习惯,加强反垄断法的实施。[11]在美国的压力下,日本放松了对金融证券市场的管制,长期维持超低存款利率,鼓励日本企业或个人到美国投资。随着1985年广场协议后日元大幅升值,日本民间资本大量投资美国国债,使日本在经济上更加依赖美国。这被认为是1990年代后日本经济迅速下滑的重要原因之一。[12]
1993年,民主党克林顿政府上台后,启动“美日双边贸易框架对话”,强调对日实行“结果导向”的贸易政策。[13]克林顿政府要求日本在政府采购、汽车及零部件、保险等领域提出具体的进口量目标,遭到日本政府的强烈抵制。1994年2月,日美双边政府谈判破裂后,美国政府宣布推出“超级301条款”,拟对日本实施经济制裁。克林顿政府在对日贸易上的强硬立场,引起日本国内强烈反应,日美关系一度跌入低谷。 1995年WTO多边贸易协定正式生效后,日本政府意在摆脱双边谈判中的被动地位,拒绝或拖延美国提出的双边贸易谈判要求,转而利用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应对美国单边贸易保护主义。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多重原因导致日本经济增长陷入停滞,进入所谓“失去的20年”。尽管日本对美国仍保持巨额贸易顺差,但日美贸易摩擦逐渐进入低谷。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加速了日本经济的衰退。为防止日本经济衰退对地区和全球经济造成冲击,美国对日贸易政策转向防止日本经济衰退,减轻其对亚洲经济复苏或全球经济的负面影响。[14]
进入21世纪,日美贸易摩擦进入平静期,除偶尔因农产品问题发生争执外。9·11事件后,美国战略重点转向全球范围内防范和遏制恐怖主义的政治和军事行动,处理经贸摩擦成为次要战略地位。小布什政府时期,为应对中国经济崛起和全球反恐战争需要,日美关系在小泉执政时期进入“蜜月期”,日本在美国全球战略中的地位重新巩固。美国对日战略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日本化”到90年代的“日本化”、“日本化”,新世纪又回到“日本化”。 [15]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取代日本成为对美贸易顺差最大的国家,中美之间潜在的贸易摩擦也演变为现实冲突。[16]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已成为对美贸易摩擦的主要国家。
三、日本应对贸易摩擦和争端的案例分析
从日美贸易摩擦与争端的对象来看,冲突解决主要通过两种渠道进行,一是民间主导通过美国国内诉讼程序解决争端,主要表现在日本企业或个人提起的反垄断诉讼中,但即使是纯粹民间的应对行动,日本政府也参与其中并发挥重要作用。二是政府主导通过双边政府间磋商或谈判解决争端,在关贸总协定时代,这种方式主要表现为美国单方面施压日本接受美国要求的不对称争端解决方法,在世贸组织时代则转变为通过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冲突。下面结合实例,探讨日本应对日美贸易摩擦与争端的具体策略和协调应对机制。
1. 政府与私营部门协调应对美国国内诉讼
在日美贸易摩擦和纠纷案件中,很多都是美国国内制造商或个人依据反垄断法对日本企业提起的反垄断诉讼。在应诉过程中,日本政府和学界代表相互协调,共同捍卫可能对日本企业实施的制裁。日本政府还与美国政府机构直接沟通,以防范可能出现的反垄断诉讼。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有日美彩电诉讼案和雪蟹进口卡特尔案。
1. 日美彩色电视诉讼[17]
日美彩电诉讼案始于1970年,至1986年美国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而告终,是日本应诉美国彩电公司反垄断诉讼并取得全面胜利的案件。该案由美国家电公司Union和Radio Corp分别提起诉讼,由美国宾夕法尼亚地方法院共同审理。该案中,原告起诉日本家电公司达成价格协议以维持日本国内市场的高价,获取垄断利润,并以此为依据在美国市场低价倾销彩电产品,导致原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据美国反垄断法的三倍赔偿原则,判令被告支付总计高达12.6亿美元的赔偿金。本案涉及三个最重要的证据:第一,日本家电企业在该国进行家电产品价格协议,第二,日本企业达成出口卡特尔协议,第三,日本企业在美国市场低价销售,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宾夕法尼亚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上诉,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改判原告胜诉。该案最终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于1986年作出有利于原告的终审判决。
诉讼过程中,应日本企业的请求,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和上智大学松下光男教授分别代表日本政府和民间发表了意见。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的意见称,日本国内家电市场竞争激烈,根本不存在垄断协议,原告的指控没有事实依据。松下教授进一步指出,日美彩电产品的价格差异是由两国社会结构的差异造成的,出口卡特尔协议只会提高出口彩电产品的价格,增强美国家电的竞争力,这与原告指控的在美从事低价销售的行为不一致。最后,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原告指控日本家电企业达成垄断协议以维持在国内高价的行为属于日本国内法的管辖范围,美国法院无法查明,也没有管辖权。对于原告认为被告达成了出口卡特尔协议的说法,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这只会提高日本家电产品在美国市场的价格,应该有利于原告的销售,因此被告的出口卡特尔行为对其国内销售造成损害的说法不成立。针对原告指控日本企业长期从事低价销售,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的指控,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日本家电企业不可能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20年的低价销售,而且原告公司当时在美国市场仍有40%左右的市场份额,并不代表被告实施了掠夺性的低价销售策略。经过十多年的诉讼,日本企业终于在日美彩电诉讼案中取得了全面胜利。
日美电视诉讼案爆发之时正值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思潮高涨,从国会到民间,对大规模进口日本产品呼声强烈。从州法院初审到上诉法院重审再到联邦最高法院终裁,案件胜败几度易主,体现了司法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之间激烈的利益争夺。但美国最高法院最终做出了有利于日本企业的判决。这一方面彰显了三权分立政治架构下美国司法体系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和日本国际经济法权威专家提交的意见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整个诉讼过程其实是日本“官(政府)、产(商界)、学(学术界)”三位一体、协调联手应对美国司法诉讼的最好例证。
2. 雪蟹进口卡特尔案[18]
20世纪80年代,在日美贸易摩擦日趋尖锐化的情况下,美国司法部依据反垄断法对日本企业展开调查和起诉的案例屡见不鲜,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莫过于雪蟹进口卡特尔案。该案的起因是日本水产省为防止进口市场过度竞争,对进口海产品的日本商社进行行政指导。日本依据水产省的行政指导,成立了水产进口协会,下设雪蟹进口委员会,负责协调美国雪蟹的进口价格和信息交流。美国产的雪蟹主要产自阿拉斯加州和华盛顿州,这两个州的渔民捕捞雪蟹后,先卖给美国加工企业,再出口给日本商社。这两个州的美国渔民也成立了相应的渔业协会。当该协会得知日本水产协会在雪蟹进口过程中交换信息、协调价格后,便向美国司法部提出法律措施。美国司法部经过两年的调查并收集了足够的证据后,决定根据反垄断法对日本贸易公司和海产品进口协会提起刑事诉讼。
针对美国司法部提起的刑事诉讼,日本通商产业省、外务省、水产省和公平交易委员会成立了特别应对小组,与美国司法部交涉,要求其停止提起刑事诉讼。日本政府给出的理由是,日本水产进口商协会是政府行政指导下成立的组织,其进口产品价格调整和信息交流主要是为了防止销售商囤积进口产品、哄抬价格。同时,松下光男教授还就应日本商社邀请向美国司法部发出了刑事诉讼的意见书。松下教授在其意见中指出,日本水产进口商协会进行的信息交流本身并不违反日本的反垄断法,而且日本水产进口商协会是在日本水产省的行政指导下成立的,具有监督管理日本水产市场的行政权力。美国政府在提起反垄断诉讼前,应考虑该海外行为在本国是否违法、美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等因素。最终,美国司法部决定中止刑事起诉,并于1982年与日本商社签署了相当于和解的“和解判决”。根据判决,司法部命令日本商社在参加海鲜进口协会相关会议时不得交换雪蟹进口价格信息,并将该协会相关会议内容报告给美国司法部。日本商社在向美国司法部报告时不得相互协商,在司法部主管官员提出疑问时必须配合回答相关问题。在日本政府、企业和学者的协调努力下,最终避免了一场可能对日本企业产生严重不利后果的法律诉讼。
1988年,美国司法部公布了《国际交易中反垄断法实施指南》,规定如果外国公司在美国境外的行为造成美国国内价格上涨,损害美国消费者利益,司法部将提起诉讼。1992年,美国司法部再次发布新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指南,明确即使外国公司在美国境外的行为没有对美国消费者造成损害,但妨碍了美国公司的出口,司法部也可以提起诉讼。具体来说,在以下三种情形下:(1)外国公司进行价格串通;(2)外国公司联合拒绝交易;(3)外国公司进行排他性交易行为,妨碍美国公司的出口,都可能受到美国司法部的反垄断起诉。针对美国司法部新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政策,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美国新政策违反了国际法原则,可能构成对包括日本在内的其他国家主权的侵犯。但美国司法部关于反垄断法域外管辖的原则并未改变,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已成为美国政府对外国企业所谓“反竞争行为”实施制裁的工具。
(二)双边谈判解决贸易冲突:日美半导体争端[19]
日美半导体争端源于美国半导体协会(ASI)依据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对日本企业的指控。ASI认为,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通产省通过各种产业政策手段实施保护日本半导体产业发展的措施,导致日本半导体生产形成寡头垄断的产业结构,人为地促进其国际竞争力的提高。由于这种产业结构,日本半导体企业相互依存,外国半导体产品难以进入日本市场。为此,ASI向美国政府提出与日本政府谈判,要求日本政府开放国内市场,并采取相关措施扩大外国产品的进口。在半导体争端中,美国政府依据《反倾销法》实施了两次调查:一次是根据ASI的请求对日本产256 DRAM进行的调查;另一次是对日本产EPROM的进口进行调查。
为了解决半导体争端,日美两国开始了第一次半导体谈判。1986年7月,日美两国达成了第一个半导体协议。该协议主要有三项内容。第一,日本半导体企业与美国政府签署“停止协议”,日本企业保证出口到美国的半导体产品价格不低于日本国内价格,美国政府停止对日本半导体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第二,为防止日本企业通过第三国向美国倾销半导体产品,日本政府对第三国半导体产品的出口实行价格管制,确保日本生产的廉价半导体产品不会通过第三国流入美国市场;第三,日本国内市场向外国半导体产品开放。为落实该协议,日本政府专门设立了针对外国产品的检验机构,对外国进口的半导体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推广合格产品,动员用户使用外国半导体产品。事实上,除了上述三项内容外,日美半导体协议中还包含一项后来引起争议的“秘密协议”,即日本政府承诺努力使外国半导体产品达到国内市场份额的20%。协议签署后不久,美国政府就以日本政府未遵守协议为由,依据“301条款”对日本电脑、电动工具和彩电征收100%的惩罚性关税。日本政府否认作出过这样的承诺,称这只是一份意向声明。至于日本半导体产品卖给第三国后,是否会从第三国流向美国市场,日本政府认为这超出了政府的控制范围。[20]
1991年,第一份半导体协议到期,日美举行了第二次半导体谈判。这次,日本政府吸取了第一次半导体谈判的教训,在协议中只规定日本政府预期外国制造的半导体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占有率达到20%,并确信这一数值能够实现,但没有作出任何保证。协议删除了日本政府对半导体向第三国出口的管制规定,并规定当美国政府开始对日本半导体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时,日本政府和企业应配合调查。协议还明确规定,日美双方尊重关贸总协定第12条的规定。当美国政府认为日本半导体产品低价销售给第三国时,可以要求该国政府进行反倾销调查,以防止日本企业通过第三国向美国市场低价倾销半导体产品。
美国 - 半导体争端表明,由于日本和1980年代的半导体行业的快速发展对美国半导体行业有着,由于美国,日本和美国的政治压力。日本的要求,迫使日本政府对日本政府实施制裁,理由是日本政府没有履行其承诺,因此,第一个美国 - 日本的半导体协议可以说是对日本的批评,并在第二次拒绝日本方面被批评。将会束缚日本政府。但是,日本学者们仍然批评了第二次美日半导体协议,他们认为日本政府和美国之间的协议签署是一个本身的陷阱,并且拒绝签署协议的合理性更为有道理,而不是违反这些协议的态度,而不是违反了两种态度。贸易纠纷并坚决拒绝做出将其束缚的承诺。
(iii)处理多边争端解决系统下的贸易摩擦:美日电影争端[22]
美国 - 日本贸易摩擦的最激烈时期的产物也是一个经典的案例。 Ile和零件的争议受到了后者的和解的影响。促进谈判,但日本政府已经决定使用WTO多边争端和解机制来解决美日贸易冲突。因此,在尴尬的情况下,日本美国政府的纠纷实际上是美国政府的结果,决定使用新出生的WTO争端纠纷机制来教日本,而日本也希望通过WTO多边贸易规则来为自己的工业界付出了较高的作业,因为日本的跨越型号,因为日本的跨越了一部分。美国贸易。
日本电影的背景是,柯达是电影和摄影行业中的第一名,在世界各地的市场中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但是,当柯达进入日本市场。在日本政府的协助下,在日本政府的协助下,将库达克的参与进来,并要求USTR在同一年12月对福吉菲姆和日本政府进行不公平贸易的调查。与政府政策有关,因此没有回应。在1996年6月的谈判中,美国决定在美国提交的指控报告中提交争议,并将日本政府指控贸易自由化的进展,阻碍了循环范围,零售商的竞争和销售竞争竞争,这是对日本竞争的竞争,这是对政府竞争的竞争。日本市场。
为了应对美国政府的诉讼,日本建立了一个主要由外交部,国际贸易和工业部以及公平贸易委员会组成的响应小组,最初是对美国诉讼的响应的立场,而日本政府机构的立场也很大程度上有所不同,但基于自己的政治部门和统一的行动,是统一的行动。专门的行动。和解小组辩论都是政府官员。经过仔细的准备,在提交小组的辩护报告和口头辩论时,日本政府代表协调并驳斥了美国代表的指控,并找到了驳斥美国一方在日本法律法规翻译中的误解的机会,反映了日本政府代表的真诚团结,团结,团结,统治和谨慎和精明的战斗特征。
1997年11月,《日本电影和摄影报》小组向日本和美国提交了一份临时报告,并正式宣布了该小组的最终报告。从小组报告的总体角度来看,尽管美国“衡量”的情况下,美国的情况下可能不及格,但该团队的范围可能不及格,但该团队的收益不在关于是否构成了与违规或非暴力关系有关的充分的证据,例如,日本政府采取的措施是否促进流通,规范大型零售商店,并进行销售构成竞争的竞争限制,对外国公司的限制,以及美国是否可以合理地启动了私人行为,而是在日语中造成了私人的限制,而是在日语中造成了损害。这些措施构成了对外国公司的竞争限制,并导致他们遭受损失。实际上,小组的判决等同于在宣布小组报告后完全拒绝美国的索赔,而美国政府没有上诉,而日本 - 美国经济关系历史上的第一个案件直接通过WTO多边纠纷和日本的全部胜利而结束。
日本 - 美国的纠纷是一个主要案例,在日本 - 美国贸易摩擦的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和钢铁的出口,美国对日本的贸易立场非常放松,自那时以来,对日本的单方面贸易行为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从未通过“ 301节”进行单方面的贸易行动,而没有通过WTO争端的贸易和日本的贸易行为,而不是日本的贸易贸易。摩擦和争端也进入了一个相对平静的时期。
4.评估日本对日本 - 美国贸易摩擦和纠纷的对策
日本与美国之间的贸易摩擦已从低端纤维产业到钢铁,汽车,化学药品和半导体等高科技行业,以及各个领域的贸易摩擦,到全面的经济摩擦,从一代人开始,从一代开始,从一代开始,在日本和贸易范围之间又有两种贸易的范围,并在日本的范围中逐渐限制。竞争和汇率,总体而言,日本与美国公司或个人针对日本公司提出的反托拉斯诉讼,以及在美国私营部门的抗议活动和诉讼中,美国私人私营部门对胜利造成了胜利。相反,由于日本与美国之间的不对称性,美国迫使日本政府通过双边政府间的谈判来扩大美国产品的进口,然后以政府的姿态对日本进行诺言,以至于没有履行其承诺,这似乎是[26]在“日本 - 美国战争”期间关于汽车和备件的争议,日本政府的顽固抵抗也迫使美国在相关的谈判中没有获得任何重大利益。
自WTO取代了GATT,日本已经使用多边纠纷机制来解决日本 - US贸易摩擦和纠纷。它已经使用多边争端的解决机制提出了许多投诉,并根据统计数字,在2005年建立WTO的十周年之际,日本为申诉人提交的11个案件中有7个被接受,其中6个案件被赢得了。 [28]就目标国家而言,在2005年3月底,日本提出的11个争端和解案件中有8个是针对美国的,在日本提出的11个案件中,有6个案件在美国的案件中,在钢铁案件中,案件的大多数都在钢铁案件中占据了竞争力。在日本的工业保护领域中,终极产品及其加工行业在进口国家中通常是前所未有的。
4.中国和日本之间处理贸易摩擦和我们国家灵感的比较
随着我国家的经济和贸易的迅速发展,日本是自2000年以来与美国贸易的最大盈余国家。在新情况下的摩擦和争端已成为非常紧迫的任务。
从我国家的当前经济发展和越来越多的国际贸易摩擦来看,它与上个世纪的日本和美国贸易摩擦时代的背景很大美国的贸易保护(尤其是美国市场),这是一系列的问题,与1970年代和1980年代的经济发展相似。近年来,中国的贸易摩擦已从较低的价值产业(例如纺织品和轻型行业)传播到高技术和高价值的行业,例如新能源和电子信息 - US双边策略对话变得越来越广泛。
当然,我的国家还面临着日本人的贸易摩擦和冲突时期。 。眼球或多边纠纷。第四,日本经济发展遇到的贸易冲突主要集中在日本和美国之间的摩擦,这对日本和其他国家的经济和贸易没有太大的影响,这不仅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中国贸易摩擦的风险,而且在与欧盟,日本及其国家的贸易中均涉及贸易。
从日本在与日本和美国的贸易摩擦和争端打交道方面的经验来看,我国有几个值得参考的方面。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贸易摩擦和纠纷及其本质的原因,并确立使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维持我国家对外贸易的合法利益的信心。 “术语始终是单方面的制裁,迫使彼此进行谈判或接受美国所要求的大棍子。尽管在美国确实使用“第301条”时,很少见,但美国热衷于强迫对方的贸易谈判策略同时做出让步双边政府的谈判由于日本和美国的立场,日本政府在进入WTO时代的被动殴打状况中脱颖而出,日本政府积极使用多边贸易纠纷的机制来仔细地努力地进行了一场美好的交易,以预防美国境内的贸易。选择合适的时间在WTO多边贸易框架下进行争执,扭转了我国中国与美国之间贸易摩擦的不利状况。
其次,我们将为我的国家的官方财产建立一个协调的机制,并为我的国家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国际贸易保护。为了形成政府对贸易摩擦的协调反应,从日本对日本对日本的贸易和政府的竞争中的反应,可以看到日本对日本的竞争,这可以在日本的贸易摩擦和政府方面竞争。在全球化的时代,世界的贸易冲突能力利用相关理论的后续研究和研究来占据国际贸易或国际法理论的高度,这是加速我国家的软功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防止在我的国家使用诉讼的可能性和国际法律的不同,这是在我的国家和国际法中建立不同的统一性的统一性。司法部将从中国贸易摩擦之间的争议中相互补充。国内法或国际法应对国际贸易冲突的机制。
五、结论
本文通过对日本的贸易摩擦和相关摩擦的问题来分析日本对国际贸易摩擦的反应,并通过官方行业的官方案例响应贸易摩擦,这是贸易摩擦的反应,以及在繁重的经验中,这是对贸易的发展,这既是官方行业的问题。摩擦和争议,但日本在美国贸易关系中的协调和政府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在我国家的新境界中对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具有一定的意义来自两级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摩擦和争议。
[作者简介]
戴·朗(Dai Long)是中国政治科学与法学大学国际法学院的副教授,也是法律博士后研究员。
【笔记】
[1] [Day] Ito ,“政策贸易培训的信件”,包含“关税调查时间”,第35卷,1984年,藏族省海关局。
[2] D.和Brian M.,“和:,:,开放的研究,以及”,第45页,第45页,第45页,第834-59页。
[3]戴维·A·莱克(David A.
[4]关于日本对国际贸易摩擦和争议的反应的现有研究结果是:“日本 - 美国自1950年代以来的贸易摩擦及其实际意义”,“世界经济研究”,2004年,第40-65号,第1-5页; :日本的“三个链接”,《国际贸易摩擦的经验和启蒙》的研究,第17卷,第17号,第17号,2008年3月,第99-104页;“对日本国际贸易摩擦的经验和启蒙,示例作为一个示例,“日本经济”,“现代日本经济”,“现代日本”,第1期,2006年,pp。25-29;外贸摩擦,“国际贸易”,2009年5月25日,第15-19页。
[5]例如,Shen Sibao:“美国,日本和欧盟的贸易摩擦机制的比较也讨论了我的国家的启示”,其中包含“国际贸易”,2007年,2007年,粉丝。 1,2008,pp。72-78; he ping and zhou :关于日本 - 美国贸易摩擦的三个普通遗址的比较研究”,“东北亚洲论坛”,2010年9月5日,第74-81页。
[6] Yan :“国际关系研究方法的几个观点”,“国际观察”,第4期,1998年,第47-50页。
[7]日本和美国的“纤维战争”是由于新任命的尼克松政府要求与日本签署纤维出口限制,以履行日本的选举前的承诺。
[8]“志愿者出口限制”是美国采取的措施,通过外交压力限制了对美国产品的出口数,这是一种灰色措施,这是一种灰色的措施,通过在一般协议(GATT第11条)中违反高级安全性。
[9] with " 301", the "Super 301" the trade right from the to the Trade (USTR), the trade and the law of the . ] ,? ー ト A? ワ ン プ ラ ー 编: " of Nikki 1951-2001" ( ), News イ ン タ ー ナショナ ナショナ 2001, p. 276.
[10]他的ping:在日本和美国的贸易摩擦的美国研究“美国研究”,“世界经济研究”,2008年,第1期,2008年,第72-78页。
[11]在美国政府和日本进行的“苔藓”,“苔藓”,“苔藓”,“苔藓”,sii)和“日本双边贸易框架对话”。
[12]例如,到1998年底,日本拥有21.5%的美国政府债券,总计296亿美元,成为美国政府债券最多的国家。
[13] [RI] Asano Ichi:“ Nikko 谈话と“现代政治”,汤文博物馆,2000年版,第159-164页。
[14] [日本] Aoki Ken,妈妈:“日本和日本 - 日本的培训策略と日本的经济关系理论”,学习室,2006年,第168-190页。
[15]他的ping:美国和美国贸易摩擦的“美国研究”包含“世界经济研究”,第1期,2008年,第72-78页。
[16] 1991年,日本仍然占据了美国贸易出口商的第一名,到2004年,它逐渐超过加拿大,墨西哥和我的国家,在1999年排名第四。
[17][日]松下满雄、远藤美光、福岛政裕:《日米経済対決の構図——通商事件史と関係修復への政治法学》、东洋堂企划出版社1995年版,第54-61页。
[18]同上,第62-66页。
[19] [日本] Da ,“日本,美国和韩国半导体摩擦 - 商业谈判的政治经济学”,2002年的。
[20][日]松下满雄、远藤美光、福岛政裕:《日米経済対決の構図——通商事件史と関係修復への政治法学》、东洋堂企划出版社1995年版,第87-91页。
[21]同上,第92-93页。
[22]参见日本世界贸易 - 档案和纸张,第44页/ds44/r,1998年3月31日。
[23]在1995年,在日本和美国零件之间的争议中,美国要求日本政府对汽车零件产品的进口措施扩大美国汽车零件的市场份额,并提出日本的汽车销售点达到了1,000个特定的100%。
[24][日]小林秀明:《WTOと日米フィルム紛争》,本の風景社2002年版,第45-54页。
[25]
[26]我国的一些学者对中国,日本和美国在双边政府之间的谈判中的压力和影响进行了很好的研究。
[27][日]松下满雄、远藤美光、福岛政裕:《日米経済対決の構図——通商事件史と関係修復への政治法学》、东洋堂企划出版社1995年版,第53、93页。
[28][日]川岛富士雄:《我が国のWTO紛争解決手続の活用実績と今後の課題》,载《法律时报》第77卷6号,2005年,第46-53页。
[29]日本人认为,他们赢得的案件是:日本和欧盟对1916年的《美国反倾销法》(DS136,DS162)抱怨日本对美国热滚动钢(DS184)的抱怨,日本和其他美国钢铁产品保证措施S259),日本的零法案(DS322),日本等,要求美国抵消法律(修正案)(DS217),日本向美国投诉了不锈钢日落审查(DS244)。
[30]根据商务部统计,2009年我国商品出口遭受了116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总额达127亿美元。其中,反倾销案件76起,反补贴案件13起,保障措施案件20起,特保案件7起。同时,贸易救济措施,技术贸易壁垒、进口限制等各类贸易壁垒措施对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产生的影响进一步加深,在众多针对我国的贸易措施中,不仅包括了美欧等发达国家,还包括了一部分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印度,是金融危机以来对我国发动贸易调查最多的WTO成员国。商务部:《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0》,2010年4月15日,
[31]众所周知,自2005年中国的铜纸以来,美国放弃了多年来未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的反对案件调查的原则。
[32]实际上,2008年11月6日,中国的维生素C是美国的一项反托拉法律诉讼,我国家向美国法院提出了一项意见,以解释卡特的出口,以表明我的反面批准。 Opoly Case”,“财务”,“ 2008年11月21日。
[来源]国际经济法网络
【写作时间】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