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宠物猫”不符合约定,法院支持买家“退一赔三”主张

日期: 2024-09-11 11:02:11|浏览: 151|编号: 9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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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宠物猫”不符合约定,法院支持买家“退一赔三”主张

澎湃新闻记者陈雅茹、通讯员鲁轩

浙江温州林先生花近万元网购一只猫用于养殖,但收到的猫看上去像流浪猫,卖家一再拖延退换货。近日,温州鹿城区法院就该买卖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林先生的诉求,要求卖家“退一赔三”。

2021年8月21日,林先生为了繁殖自家的家猫,在某二手网络交易平台发布消息,求购一只“长毛金渐层12色公猫”。家住福建的张先生看到消息后联系林先生,称自己有需要的猫。双方加了微信,商谈购买猫事宜。经过多次交涉,第二天双方确定了宠物猫的具体色号、价格等内容。林先生反复强调自己想买的猫只有“12色”。张先生将林先生购买的宠物猫相关视频发给他确认后,林先生在微信上支付了张先生500元定金。张先生反复保证宠物猫一定符合林先生的要求,并称自己已经和宠物猫主人合作两年了,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找他。

去年8月24日,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达成电子《猫咪购买协议》,确定了猫咪购买细节,价格9500元,费用包含疫苗、内外驱虫、运输费用等。卖家张某承诺采用空运托运,三天内发货,如发现猫咪外观不符或有疾病,买家可无条件退货,费用退还。

双方微信谈判截图

“本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即双方一旦签署并相互发送本合同电子版,即刻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林先生与张先生通过微信“敲定”了这份合同。

签订合同后,卖家称林先生必须先在二手网购交易平台支付余下的9000元并确认收货后,才能“发货”。林先生答应了卖家的要求,并付款确认。没想到,点击“确认”后,卖家态度大变,空运一再拖延,后来改为陆运,货物在约定的三天内发货。等林先生等到猫咪时,已经是签订合同后的第五天了。

“这只猫品质差,卫生状况很差,有明显的异味,还有跳蚤。”林先生称,自己收到的这只猫看上去像一只“流浪猫”,在市场上大概只值100多元,与卖家张先生的承诺以及他在视频中确认的猫不符。林先生将自己收到的宠物猫拍了视频发给了张先生,要求退货退款。

卖家张先生解释道:“(养殖户)那边的货品做错了,这不是我想看到的。”随后还以“我会换货”、“我明天给你拍视频”等话拖延。

此后,双方在猫咪退换货、退货款等问题上产生分歧,引发纠纷。林先生将卖家张先生诉至鹿城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一赔三”,并赔偿运输费、寄养费用等共计4万余元。

卖家张先生尚未回应。

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先生通过微信向张先生购买了一只宠物猫并付款,双方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理行使权利。

张某有多次在二手网络交易平台出售宠物猫的记录,在与林先生交易时,张某称其出售的猫是从其他饲养者手中购得,且与饲养者合作多年,这可以证明张某经常性从事宠物猫交易,可以认定为经营者。

交易达成时,张某在微信上及购猫协议中向林先生承诺,林先生购买的宠物猫将与其发送的视频中的宠物猫一模一样。在宠物猫的交付过程中,张某在交付方式、时间等方面多次违背承诺,最终交付给林先生的宠物猫与其提供的视频中明显不同,明显不是双方约定的同一只宠物猫。在双方互换协商过程中,林先生质疑张某并没有承诺的宠物猫。张某多次承诺会将视频发给林先生审核,但并未履行承诺,也未向林先生证明其拥有约定的宠物猫。考虑到双方合同的订立、交付方式、时间,以及货物与展示不符后张某未提供原物证据,向林先生交付了一只明显与约定不符的宠物猫,其行为明显违背诚信,构成欺诈。林先生请求撤销其与张先生签订的猫购买协议、返还猫价9500元并赔偿其三倍猫价款,合法依据,法院支持。

此外,法院还认为林先生应当将领养的宠物猫退还给张先生,退还宠物猫的运输费用及寄养费用是张先生违约造成的,属于客观需要支付的必要费用,法院认定两项费用共计3500元。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双方订立的电子协议,张某须向林先生支付经济赔偿共计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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