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35种烈性犬,嘉兴禁养!

日期: 2024-09-16 12:03:29|浏览: 24|编号: 9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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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35种烈性犬,嘉兴禁养!

第十五条 在重点管理区域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给狗佩戴狗牌;

(二)使用长度不超过两米的狗绳(链)牵引犬只,或将犬只抱在怀里、放入狗袋、狗笼内,必要时采取拉紧狗绳(链)等有效措施,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携带;

(四)带犬乘坐电梯或上下楼梯时,应避开高峰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

(5)给大型犬戴口套;

(6)立即清除狗粪;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单位饲养的大型犬、凶猛犬应当关在笼子里(拴好),犬的活动范围不得超出其使用区域。因登记、接种疫苗、诊疗等正当理由需要带犬外出的,应当关在犬笼里。

第十六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医疗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封闭的景区景点、绿道、儿童活动场所;

(三)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四)酒店、商场、餐厅、室内农贸市场;

(5)公交车、客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车辆、候车室;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领域。

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管理方有权决定禁止犬只进入,但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入内标志。

禁犬场所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

因协助、导盲、助听等需要携带犬只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限制。出租车司机同意携带犬只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限制。

经管理部门同意,因演出、展览等合理需要,可以带犬进入已封闭的景区、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场所。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养犬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养犬个人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养犬单位可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凶猛犬只、大型犬只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饲养的犬只,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允许犬只自行离家出走的;

(二)在住宅楼道、建筑楼顶、房屋顶棚、绿化带、单位集体宿舍、露天阳台、城市绿地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3)遗弃、虐待犬只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1)不使用长度不足2米的狗带(链)牵引犬只、不将犬只抱在怀里或者将犬只放入狗袋、狗笼内;

(二)交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没有给大型犬戴上口套。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正当理由携带犬只外出,但没有将犬只放入犬笼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带犬进入禁止饲养区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无犬区管理人对犬只进入不进行劝阻或者报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嘉兴市公布了2023年嘉兴市犬咬伤诊疗情况(2023年9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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