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
2008 年 12 月 17 日
海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掌握海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状况,加强能源利用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推动建立节能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部《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民用建筑能耗数据收集标准》(JGJ/T154-2007)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耗数据统计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统计对象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大学校园内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四条 国家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应当遵循客观、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有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实施和监督工作。市、县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国有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实施和监督工作。
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建筑节能机构具体实施能耗统计活动的日常管理。
市、县建设局及其委托的建筑节能机构开展能耗统计工作应当接受当地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统计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基本情况
包括:建筑名称、建筑地址、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数、建筑功能、竣工时间、建造及使用年份等。
2. 建筑能耗数据
包括:年(月)能耗;年(月)分类能耗、中央制冷量、可再生能源使用量、年(月)用水量、年单位能耗等。
第七条 本统计采用全面调查方式,统计资料通过以下渠道获取: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建设局或有关部门统计资料;
(2)城建档案中已归档的资料;
(3)统计对象填报数据;
(四)由专门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对所获得的数据进行统计;
(五)能源消费数据自动采集系统获取的数据
具体统计方法按照《海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本统计办法采取从基层单位采集数据,逐级汇总上报的方式:
(一)各市、县建设局作为基本统计单位,负责统计所辖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数据,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统计数据应当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报表形式报送,每年3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统计数据。
第九条 各市、县建设局应当根据本地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状况,结合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察体系建立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市、县能源消费统计计划并组织实施(或委托专门的建筑节能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市、县建设局应当向市、县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察所需的能耗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建设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享有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权力,承担做好统计工作的责任,并对统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统计主体有责任配合能源消费统计工作,有义务如实提供或者填写能源消费统计表或其他统计资料,并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统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建设局可以建议有关统计部门依法处理,并对直接责任人员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伪造、隐匿调查统计报告或者其他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调查统计报告或者其他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屡次拖报调查统计表和其他统计资料的;
(四)拒绝提供调查统计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提供虚假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或者转移、隐匿、销毁原始记录、原始账簿、调查统计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资料的;
(五)干涉、阻挠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监督职权;
(六)擅自编制统计调查报告;
(七)擅自发表调查统计报告或者其他统计数据的;
(八)利用能源消费统计工作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其他保密法律、法规的;
(九)未经许可窃取、使用或者泄露能源消费统计主体的商业秘密,给能源消费统计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四条 统计执行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一)利用统计调查工作窃取、侵占、篡改、拒报、缓报、错报、漏报统计调查表或者其他统计资料的;
(二)利用统计调查工作,窃取、利用、泄露能源消费调查统计对象的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三)擅自出版、泄露所掌握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