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首例司法拍卖宠物狗:你好,我叫登登,我想有个家

日期: 2024-10-02 03:00:37|浏览: 11|编号: 9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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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首例司法拍卖宠物狗:你好,我叫登登,我想有个家

内容综合编译自:北京青年报、朝阳法院、裁判文书网

昨天,“一只成年日本柴犬”在法律朋友圈引起轩然大波。但对于这只名为“邓登”的宠物狗为何会被法院拍卖,存在诸多疑问。

原来,登登大约三年前被主人送到宠物学校寄养。然而,第一年按时缴纳寄养费后,主人就开始失去联系。此后,灯灯又在宠物学校住了两年,欠下各种费用3万至4万元。由于仍无法联系上主人,宠物学校无奈将主人告上法庭。胜诉后,其主人仍未能如期接走“登登”,遂向宠物学校申请强制执行。考虑到这只宠物狗需要有人照顾,朝阳法院决定通过司法拍卖为其寻找归宿。

以下是判决书网站上查到的判决书原文:

《北京宠物音乐俱乐部信息服务中心与肖家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17)京0105民19861号

原告:北京崇乐惠信息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马各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接线员:刘明利,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家住河北省保定市黟县牛岗乡皮岗村**号,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阳,北京雷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家波,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家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2017年3月8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就原告北京崇乐惠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肖家博(以下简称被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阳出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宣判后,当庭通知被告并送达传票。不过,他并未出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目前该案已结案。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1、要求被告领回原告的宠物狗“灯灯”; 2、要求被告缴纳宠物寄养费60元/天(其中宠物寄养费50元/天,10元/天(狗粮费))为12月起宠物寄养费标准支付2015年2月20日至宠物实际被接走之日。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8月8日签订《宠物寄存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两只宠物狗“滴滴”、“乐乐”寄养给原告寄养。当时,被告人自称“小东”。随后,原告查看了自己保存的身份证号码,得知其真名是肖家博。 2014年10月5日,被告将其所有柴犬“灯灯”寄给原告寄养。直至2015年12月19日,双方才签订《宠物寄养合同》并支付寄养费。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将狗接走并结账。被告逾期接狗的,应缴纳逾期寄养费50元/天,狗粮费10元/天。

被告没有作出答复。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将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入卷印证。

经调查,原告系刘明利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014年8月8日,原告(甲方)与小东(乙方)签订《宠物寄存合同》,约定小东将宠物狗“滴滴”、“乐乐”(均为宠物狗的昵称)移交。原告收费小型犬50元/天,中型犬60元/天,大型犬80元/天。小东还填写了一份《顾客及宠物详细信息》,写明了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紧急联系电话、宠物狗的昵称、品种、性别、年龄、饮食习惯、作息时间等信息。原告为小东填写了《宠物寄存月卡》,小东签字确认。

2014年10月5日,小东将其昵称“灯灯”、品种为柴犬的宠物狗交给原告保管。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对此事实,小东已经在《宠物寄存月卡》上填写了“签字确认”。

2014年11月9日,小东捡到了自己的宠物狗“灯灯”。

2014年12月20日,小东再次将自己的宠物狗“登登”交给原告保管,并申请了年续服务,服务费为1万元,于2015年12月19日到期。同日,小东也将自己的宠物狗“胖胖”移交给原告保管。

2015年2月15日至2015年2月23日,小东捡起了自己的宠物狗“灯灯”。

宠物狗“灯灯”的寄养期满后,小东没有去原告处接他。该宠物狗目前仍在原告处饲养。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通过查询小东留存的身份证件号码,查明该身份证件号码对应的公民姓名为“肖家博”,并在身份证件姓名栏填写了“肖家博”字样。 “客户及宠物详细信息”,在详细地址栏中填写临时地址信息。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是宠物护理服务的提供者,被告是服务的接受者。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

双方约定的寄养期限届满后,被告未领取寄给原告的宠物狗。现原告要求被告领取宠物狗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约定保管期限届满后,因被告并未实际领取宠物狗,原告继续为该狗提供保管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同时签订的宠物寄养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延长保管期限的费用。仓储费。狗粮费是被告宠物狗在保管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的费用。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费用的请求,本院支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辩护、质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答辩的,视为放弃辩护、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调查依据。根据事实做出判断。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肖家博自原告北京宠物俱乐部信息服务中心领取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在原告北京宠物俱乐部信息服务中心饲养的宠物狗(狗名登登,品种柴犬)带回原告北京宠物俱乐部信息服务中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任意地点领取;

2、被告肖家博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宠物狗被饲养时止,按照每天60元的标准向原告北京宠物乐俱乐部信息服务中心支付费用。 (狗)真的被捡起来了。名字叫邓登,狗品种是柴犬)截至目前的宠物寄养费和狗粮费。

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金钱支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元,由被告肖家波承担(原告北京宠物乐俱乐部信息服务中心已预付230元,将于案件受理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北京宠物乐俱乐部信息服务中心)判决生效,剩余230元由被告人肖家波承担)。

公告费由被告肖家波承担(含起诉公告费260元,已由原告北京崇乐惠信息服务中心预缴。判决公告费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北京崇乐)。

如果您对本判决不服,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赖未未

人民陪审员罗尚普

人民陪审员王艳芬

2017 年 9 月 5 日

书记员李亚文

呐!上面这位就是即将被司法部门拍卖的登登~

不知道登登知不知道自己已经成为小网红了。

据拍卖网站介绍,“登登”是一只4岁的雄性日本柴犬。他身高约40厘米,身长约50厘米,体重约10公斤。他的颜色是黄色和白色。他还没有申请养狗证,却遭到了殴打。疫苗。拍卖将于11月10日上午10点开始,起拍价500元,每次加价10元。

与此同时,柴犬“灯灯”将被拍卖的消息也在朋友圈传播。不少网友表示被可爱的“灯灯”吸引,想要参加拍卖。

目前,“灯灯”正在北京崇乐新信息服务中心培育中。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表示,这两天有不少人打电话询问“灯灯”的状况,大部分是因为想参加拍卖。她介绍,“灯灯”性格很好,和她很亲近。如果您想参加拍卖,可以到服务中心进行现场考察。

截至今日26日上午10时35分,已有69374人访问柴犬“登登”拍卖页面,已有693人缴纳保证金报名参加拍卖。

扫描上方二维码即可进入登登拍卖页面。拍卖将于11月10日10:00开始,目前起拍价500元。

我应该怎么办?我真的很想买!

大家好,我叫登登。我想要有一个家庭。

如果你爱我,就带我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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