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宣布实施国家第三阶段轻型车排放标准

日期: 2024-04-13 11:04:01|浏览: 100|编号: 47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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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宣布实施国家第三阶段轻型车排放标准

国家环保总局相关负责人今天向媒体宣布,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3-2005,以下简称国Ⅲ标准)第三阶段限值相当于欧洲3号标准。 3号标准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这标志着我国汽车污染排放控制进入新阶段。

该负责人表示,按照国Ⅲ标准要求,自2007年7月1日起,所有新建轻型汽车必须符合标准中规定的型式核准排放限值要求,仅符合国Ⅲ标准的要求。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将被停产。 第二阶段有排放限值的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相当于欧洲2号标准,以下简称国II标准)。 自2008年7月1日起,全面停止仅符合“国II标准”的轻型汽车的销售和注册。 登记。 各汽车生产企业要合理安排2008年6月30日前一年过渡期内的生产和进口计划,确保2008年6月30日前停止生产和进口此类汽车。

该负责人指出,《国Ⅲ标准》于2005年4月15日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发布,标准的提前发布为生产企业准备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截至目前,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符合“国Ⅲ标准”的车型已达7153款,其中带OBD的车型1358款。 绝大多数轻型汽车企业已经开始生产或有能力生产符合“国Ⅲ标准”的车辆,能够充分满足市场需求。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汽车消费国、第三大汽车生产国。 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给国家的环境保护和能源供应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做好汽车环保和节能工作对于实现国家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及时实施国Ⅲ排放标准,不仅是国家防治机动车污染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节能减排新技术和先进发动机技术的推广应用。 还可以提高我国汽车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 因此,必须在全国范围内严格执行国Ⅲ标准,并在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实施。 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广州提前实施国Ⅲ排放标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该负责人强调,国家环保总局将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提出的“严格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要求。 “减排”未来,加强汽车生产监管。 公司环保生产一致性检验,确保汽车稳定满足排放标准。 对不遵守规定的企业,将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同时,国家环保总局将协调相关部门积极推广低硫车用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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