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24-04-15 18:07:18|浏览: 119|编号: 49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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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法定代表人和专职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以及最近一个月机构为专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3)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职责制度、员工执业守则、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工作过程控制制度、员工定期轮换制度、采购文件编制与审核制度、采购档案管理制度、诚信制度等待;

(四)在自有场所组织审核工作的,应当提供审核地点地址、审核室照片、实时监控设备设施等;

(五)省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代理机构对注册及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机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的注册登记信息。

第八条 省财政厅依托“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建立政府采购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评分评估结果,在名录中自主选择最佳代理机构。 收购人应当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代理进退机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接受各方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抽签、抽签、评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

第九条 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收取方式和标准、协议解除和终止、责任等。违约等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代理协议的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相关开标、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录音录像资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工商登记注册地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将档案移交给收购人,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通过目录取消程序。

第三章 成绩评定

第十二条 记分考核是定量比较机关内部管理和业务运作情况的管理措施。 我省对机构评分管理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各级财政部门评分时,应向机构发出书面评分通知(具体见附件1),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布评分信息。

第十三条 评分考核的评分周期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每个自然年,每个周期满分为12分。

第十四条 机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扣3分、6分、12分。 对于重复违规的,将根据次数累计积分。

第十五条 机关有本办法规定以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给予类似性质的记分。

第十六条 一个计分周期结束后,如果累计积分不足12分,该周期的积分将被淘汰,并且不转入下一个计分周期。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一个评分周期内得分达到12分的机构进行约谈,并发出整改通知书(具体见附件2)。 整改期限为90天; 连续两个评分周期得分达到12分的机构如果得分达到12分,第二次整改时间为180天; 如果连续三个评分期得分均为12分,则第三次整改时间为360天。

财政部门将整改期间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采购人在整改期内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必须事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 一个机构被多个财政部门评分的,由每个评分周期最终得分达到12分的财政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

第十九条 机构对评分情况或者整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分通知或者整改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发出通知的财务部门提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机构应当自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计划,报作出决定的财政部门备案。 各机构要严格按照整改计划组织整改。 整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专职人员培训、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等,提高专职人员业务素质和公司整体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整改期满、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作出备案决定的财务部门,实行“一账一案一档”管理对于该机构。

第四章 评分情况及分值

第二十二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3分:

(一)未与采购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代理协议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及时实施采购,造成采购延误的;

(三)出具的采购文件内容不完整或者错误,前后条款矛盾、不明确的;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或者发布的信息不完整、不正确,或者同一采购项目两次以上发布同一采购信息的;

(五)组织样品审查、样品储存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六)违规收取采购文件费的;

(七)采购活动开始前准备工作不充分,影响正常评审的;

(八)未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未告知回避要求,未公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的;

(九)供应商已按规定提交各类声明书、承诺书,但仍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十)评审过程中,未给评审专家足够时间阅读采购文件、招标(答复)文件,或者无正当理由催促评审专家尽快结束评审的;

(十一)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以非最低评标价成交时,不提醒评委说明低价原因,也不详细记录;

(十二)未按要求宣读采购文件中涉及废标、无效投标、无效报价等相关重要内容,未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认真审核采购文件资质有关规定的;评分标准;

(十三)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

(十四)同一采购项目备案文件与已下发的采购文件、网上公告信息不一致的;

(十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布中标(成交)结果或者未在公布中标(成交)结果的同时公布采购文件的;

(十六)未与中标(成交)公告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

(十七)未制定并执行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政府采购档案不齐全、不及时的;

(十八)机构未定期组织专职人员学习培训的;

(十九)对采购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评分标准和采购要求未提出纠正建议,导致多数专家无法理解而无法继续评审的;

(二十)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价标准中的评分设置与评价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

(二十一)采购文件未体现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职能的;

(二十二)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期限提供采购文件的;

(二十三)提供采购文件时事先设定采购条件或者审查供应商资格;

(二十四)擅自改变地点、未及时公布更正信息或者未书面通知的;

(二十五)评审工作开始前,评审委员会委员的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未集中保管,或者评审委员会委员拒绝交出但仍交出的;未拒绝参加评审工作;

(二十六)组织开标、评审过程中存在倾向性解释或者说明的;

(二十七)开标、评标过程中未保证评标委员会成员远离开标、投标现场的;

(二十八)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二十九)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按时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

(三十)未按照要求组织复评的;

(三十一)未按照采购人委托及时组织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未及时协助采购人验收采购项目的;

(三十二)对审评专家履职情况作出虚假或者恶意评价,审评专家申诉有效的;

(三十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或者歧视性待遇;

(三十四)采购文件提供、澄清、修改、延长投标(答复)期限或者调整开标(答复)日期等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的;

(三十五)对已下发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未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未及时通知所有已获得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三十六)未对评审结果进行核查、未要求评标委员会评审或者书面说明理由,导致客观评分不一致、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分汇总计算错误的,或异常高或低的分数。 差别评分;

(三十七)依法需要终止采购活动,未发布项目终止公告且未说明原因的;

(三十八)未按规定代理采购进口产品的。

第二十三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六分:

(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规章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

(二)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三)未按照要求对开标、评审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录像,录音、录像不清晰可辨的;

(四)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的;

(五)采购活动现场组织混乱,与评审无关的人员进入评审现场的。 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成员和现场工作人员出现检查或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随意进出现场的情况;

(六)违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或者通过检测样品、检查供应商等改变评审结果的;

(七)指导、协助采购人违法经营的;

(八)处理询问和质疑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法定期限内拒绝接受合格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2、未按要求回应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3. 对质询或质疑的答复未涉及所询问或质疑的事项,导致投诉成立或一年内收到三起或三起以上投诉;

4. 对询问或问题的答复与客观事实相悖,或者在处理过程中违反了相关保密规定;

5、未按照要求向财务部门报告疑点及信息的处理情况;

6、处理询问、质疑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收到财务部门发送的投诉副本后,未按要求向财务部门说明情况,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的;

(十)瞒报、谎报、乱报或者未及时提供财务部门要求的有关资料的;

(十一)不配合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各项检查;

(十二)擅自代理未向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实施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

(十三)擅自代理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

(十四)需要整改的内容在整改期内不再整改;

(十五)明知采购人违法设立替代库、名录库、资质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仍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

(十六)审查过程中以及审查工作完成后,发现或者应当发现审查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无关人员擅自记录、复制、带走审查材料的;

(十七)派出非专职人员独立开展政府采购业务。

第二十四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2分:

(一)代理机构在登记注册信息时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的;

(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恶意诽谤、排挤其他代理机构,或者煽动供应商恶意投诉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四)与采购商、供应商、评审专家恶意串通的;

(五)在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隐匿、毁坏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八)一年内收到3次以上投诉并成立的;

(九)代理机构在其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者为其代理的采购项目投标人参与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十)泄露已获得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名称、数量、标底、评审专家等信息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相关招标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机构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过错或者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财政部门可以不予记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政府采购机构积分通知

:

因贵公司在该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中的情况,根据《湖北省政府采购机构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将扣除贵公司_分。

特此通知。

财务部(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政府采购机构整改通知书

:

年月日连续评分考核中,贵公司累计得分为12分。 根据《湖北省政府采购机构评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要求你公司进行整改。 整改时间为总计天数(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特此通知。

财务部(盖章)

年月日

信息披露方式:主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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