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铝镍催化剂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路径探析

日期: 2024-04-17 21:06:07|浏览: 88|编号: 50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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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铝镍催化剂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路径探析

摘要: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是指从危险废物中提取有用物质作为原料或燃料的过程。 符合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符合资源节约、绿色低碳的政策导向,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发展空间。 本文回顾了近年来国家危险废物回收法律、政策、标准的进展以及资源化利用的现状,分析了资源化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下一步的建议。 关键词: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率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是指从危险废物中提取有用物质作为原料或燃料的过程。 通常包括:反应提取,即向危险废物中添加化学品,通过反应生成并提取有价值的产品,如生产再生氢氧化铜、氢氧化镍、氯化镍、氯化铁、氯化亚铁、海绵铜、芳香族聚酯多元醇等, 硫酸铵; 物理去除和纯化以提取有价值的物质,例如生产回收油品、有机溶剂(醇、苯、酮、烷烃、酯)、硫酸、磷酸; 物理团聚提取有价物质材料,如生产铜粉、铜锭、贵金属金、银、铂、钯、铑; 去除污染物,恢复基质功能,如生产再生活性炭、再生塑料桶、再生钢桶等; 去除污染物以获得可再生资源,例如废铁[1]。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符合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在国家“十四五”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协调减排、减碳的背景下,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更符合资源节约、绿色低碳的政策引导,具有更大的经济和环境效益。潜力,因此具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1、近年来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的法律和政策标准

危险废物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固体废物,具有危险特性和资源属性并存。 由于其毒性、反应性、易燃性、腐蚀性等特性,环境安全风险伴随其利用和处置的全过程。 国家从法律、政策、标准等不同层面对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进行指导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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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必须坚持“三化”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综合利用,减少固体废物危害。 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 山东、河北、山西、贵州等省份相继修订了本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北京市、吉林省修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这些地方性法规都是为了推动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综合治理。 利用率有明确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应税固体废物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储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免征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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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体系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和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落实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不断提高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计划》提出,循环经济助力碳减排行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到2025年,废钢、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九大再生资源回收量达到4.5亿吨,并将达到到2030年5.1亿吨。《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指出,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利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

202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强调按照原则统筹推进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绿色、低碳、集约、高效、循环发展。 规划布局重点推动焚烧炉渣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焚烧飞灰与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处置等有效衔接。 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置产业属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鼓励类产业。 科技部已将“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列为“十三五”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重点项目。 部署实施一系列解决化工等行业固体废物安全处置和资源化问题的工程,做强化工产业。 绿色循环发展技术创新研究和工程示范,推动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旨在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开展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工业绿色发展。

生态环境部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措施,促进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 一是“点对点”的定向利用管理体系,针对废酸等单一危险成分的危险废物,可作为下游单元生产的原料,实现资源化利用。 对于废弃物,在生产废弃物单位和利用单位之间建立“点对点”的关系进行管理。 以“点对点”方式利用资源的单位无需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简化了管理程序; 二是“白名单”管理制度,在确保环境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部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如废铅蓄电池、废电路板等,以及利用经营单位,将纳入“白名单”管理,划转和接收省份将根据“白名单”直接审批,提高划转审批效率; 三是豁免管理。 2021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纳入名录管理的33种小类危险废物免除转移、利用或者处置,无需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 四是通过内部设施共享和集中统一管理,支持集团内工厂位于同一地区的企业对集团内危险废物进行利用和处置,降低企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风险; 五是推动国家统一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布局和建设,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提出“1+6+20”国家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提升建设国家和6个地区危险废物废物风险防控技术中心和20个区域性特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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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格

综合性国家标准中,《危险废物鉴别通用标准》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近期进行了修订。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评价导则》、《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产品技术要求》 》、《废物脱硝催化剂再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含黑色金属固体废物回收利用技术规范》、《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控制》等

地方标准建设方面,《清洗、蚀刻含酸废液回收利用技术要求》、《钨冶炼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技术导则》、《废物综合利用技术规范》发布《电路板与污染控制》《含油污泥利用与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安全处置通用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

团体标准建设较为活跃,先后编制发布了《废旧桶回收利用》、《钛石膏污染治理综合利用技术要求》、《废矿物油回收管理规范》、《废酸废水絮凝剂》处理》、《废旧线路板综合利用技术规范》《再生二氧化锡》《有机过氧化物副产氯化钠》《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环境安全等级评价》《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评价》标准》等

2、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现状

危险废物来源广泛、种类繁多,其中以工业危险废物为主。 据国家固废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数据,2020年,全国报备登记单位超过22万家,产生危险废物约8400万吨(报备100吨以上单位产生量占98.5%以上)。其中,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钢铁冶炼及压延加工等十大重点行业产量占比均超过66.0%(见表1);产生的废物为HW34、HW11、HW48、HW33、HW18、HW08、HW17、HW35、HW49和HW22,占重量的83.0%以上。

危险废物处理方式主要是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资源化利用主要适用于含有较多有价值成分或具有一定热值的废物。 无害化处理包括焚烧和填埋两种处理方法。 将利用价值不大或热值较低的危险废物通过适当配伍进行焚烧减量并消除其大部分危险特性,或将不适宜利用或焚烧的危险废物填埋至具有专业防渗处理的垃圾填埋场的过程设计。 填埋,实现无害化处理; 水泥窑协同处置是利用水泥生产中的高温焚烧环境,将危险废物与水泥生产原料按一定比例混合焚烧,可以有效去除危险废物的工艺过程。 有机物质,并将重金属等剩余物质包裹在稳定的化学结构中,从而有效减少有毒物质的泄漏,实现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危险废物处理现已形成资源化利用、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并存的格局。 垃圾产生单位采用独立处置和集中处理,有效优势互补。 大、中、小型处理设施 危险废物处理体系发展错位。 截至2020年底,全国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超过5100家,核定利用处置能力1.4亿吨/年,是2016年的2.3倍,实际利用处置量82家。万吨(持证单位利用处置量3900万吨),利用处置量排名前五位的地区为山东、云南、江苏、内蒙古、浙江,占全国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量的44%。处置[2]。

在各种处理方式中,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危险废物的剩余价值,可以有效降低处理成本,符合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绿色低碳的发展方向。 这是最有潜力、最活跃的发展方式。 一种危险废物处置方法。 生态环境部《2020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度报告》显示,我国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量占全国的47.2%利用、处置和储存总量,其中处置和储存分别占38.5%和14.3%。 %,综合利用是处理工业危险废物的主要途径。

三、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存在的问题

虽然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总体发展形势良好,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仍存在制约因素,行业本身发展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如果不及时解决,将对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形成严重制约。

二是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产品标准不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尚未建立。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的关键问题是其危险特性是否消除、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是否得到保障、利用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由于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产品种类繁多、技术路线多样,现行环境管理体系难以兼顾所有资源化利用过程和产品的环境管理要求。 导致资源利用标准滞后,环境管理无所适从。 手的处境令人痛苦。 由于回收产品缺乏标准,部分单位对“产品”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控制不严格,留下风险隐患; 公众无法独立判断再生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环境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就管理部门而言,由于缺乏相关管理规定,一方面,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缺乏支持企业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的依据。 另一方面,面对可能存在的产品与废物混淆、企业借用危险废物、利用副产品逃避危险废物监管等问题,执法和处罚也存在困难。 从企业角度来看,回收不规范带来的环境风险和运营风险不容忽视。 从长远来看,不受监管的市场注定会失败。

三是企业自身使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不健全。 据统计,企业自行使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占危险废物产生总量的40-60%。 但企业自用处置与经营单位集中利用处置存在以下问题:(1)不需要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没有许可证审核和发放,危险废物转让审批、标准化环境管理考核评价、强制性清洁生产等通过审核等审查评估程序难以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 (二)部分企业专业技术力量不到位,设施运行管理不规范,自用和处置水平参差不齐。 (三)产品、副产品、废物界限不严格,部分企业以综合利用为名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四是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整体水平不高,没有具有综合示范意义的行业龙头企业。 资源利用具有“一招多用”的特点。 有些利用技术仅适用于某一类或某几种危险废物,范围相对较窄。 多数企业规模较小,行业集中度不高。 我国80%以上从事综合利用的企业是规模以下小型工业企业[2],行业整体还处于发展初期。 资源综合利用程度不高。 从尾矿中回收的有价成分仅占尾矿总利用率的3%。 仍有大量宝贵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2]。 大力推进危废资源化利用技术创新,推动形成规模优势较强、技术实力突出的行业龙头企业,是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客观要求。

五是产品综合利用财税支持政策不足。 这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模式单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相对严格、优惠目录更新缓慢、危险废物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狭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之间缺乏协调等。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于单一,主要集中在减税、免税、所得扣除等方面。 缺乏对环保设备和环保技术投资的具体税收优惠,仍无法满足危险废物处理发展的实际需要。 。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类别、条件和技术标准存在差异,增加了税务部门和纳税人理解和适用政策的难度,影响了政策的落实政策的效果。

四、促进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的建议

一是加强政策引导。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利国利民,必须从发展绿色低碳经济的角度来引导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 从税收角度,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政策,支持资源利用企业降低成本。 企业进行资源利用技术研究发生的资本性支出,可以依法在税前扣除。 支持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利用国家“固废资源化”重点工程等重点研发项目,开展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应用,提高危险废物资源化整体技术水平化学品利用及扶持资源 申请化学品利用的企业应当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建立管理部门、技术研发单位和企业齐心协力、共同推进的工作架构,加快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相关技术、工艺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完善和动态调整资源利用实用技术清单,对基层进行指导;对管理和企业进行指导。

二是加快制定资源利用相关技术标准。 标准是促进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没有标准,废物和产品就无法界定,管理部门就没有办法监管,市场和公众也不知道如何区分废物和产品。 推进资源利用标准建设,首先要发挥团体标准速度快、灵活性强、针对性强、市场竞争力强、易于应用等优势,大力推进团体标准建设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各级管理部门要支持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团体标准的应用,并逐步完善和完善应用; 二是要注重资源利用全过程的风险防控,抓住过程安全和产品安全两个关键环节,明确资源利用过程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和产品安全必须符合的要求。符合资源利用产品污染物含量限量标准的,方可进行资源利用; 三是评估资源化利用效果,开展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研究与开发。 产品标识,引导公众参与监督; 出台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环境风险评估方法,评估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绩效和环境风险,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四是针对大量危险废物,如废酸废碱、废盐、废溶剂、焚烧飞灰、冶炼飞灰等,尽快出台实用的技术指南或目录,指导发展行业标准; 五是推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等多种标准。 分级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标准体系的构建,为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提供支撑。

三是提高环境管理要求。 明确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许可证核发的审核要点、技术要求、主要程序以及监管的主要内容和关键节点,为地方管理部门提供支持。 推行分级分类管理。 根据环境风险程度、资源利用技术安全水平等因素,对一些有价值的危险废物可以适当降低管理要求。 对一些常见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产品,如涂料稀释剂、燃料油、净水剂、防水涂料、建筑材料等,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明确哪些危险废物不得用于上述用途; 对于一些有毒有害废物,严禁危险废物进入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大的区域。 例如,回收的工业盐产品不允许进入食品和药品领域,含有含铜废蚀刻液的回收产品不允许用于饲料和肥料等。 推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动态调整,及时将资源属性强、利用流程规范、环境风险低的危险废物纳入豁免管理。 深化排除清单管理,排除经实际核查或危险废物认定后无危险特性的废物,简化资源利用管理程序。 完善危险废物鉴别和管理,完善鉴别机构、鉴别标准和鉴别管理制度建设,为危险废物属性判定、纠纷认定提供可用工具。

四是推进全流程风险防控。 加强危险废物环评管理,从源头上细化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的类别、属性和环境管理要求,为资源化利用提供依据。 加强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监管,制定出台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淘汰和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污染控制规范和产品污染物含量限量标准的“利用”行为予以禁止和查处。依法。 积极探索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环境风险评估,将其作为危险废物全过程风险防控的重要组成部分,以风险防控为核心健全和完善危险废物管理。 加强企业自用、处置危险废物管理,将自用、处置纳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执法监管,制定发布企业自用、处置危险废物技术导则和管理要求废弃物,落实管理责任。

参考:

[1] 齐波.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负面清单研究[J]. 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21,41(3):5-10。

[2]徐志杰,赵云浩,卢静,等。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行业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 中国环保产业,2021(7):6-9。

李静1 潘永刚1 孙树静2 张海东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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