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镍废水颜色 湖北省公布2023年第六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典型指导案例)

日期: 2024-04-21 14:02:58|浏览: 76|编号: 5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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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镍废水颜色 湖北省公布2023年第六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典型指导案例)

湖北省公布2023年第六批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执法案件

(第一批典型指导案例)

2023年,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将认真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违法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机制定期、不定期发布指导性典型案例。 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参考。

此次公布的5起指导性典型案例来自2023年各地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主要涉及超标排放含镍重金属废水污染环境犯罪、无证收集废铅酸蓄电池、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 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予处罚等,由随州、仙桃、恩施、潜江、鄂州等市州推荐报送,经省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案件审查小组。

案例一

随州市含镍重金属废水超标排放环境污染案

一、案例简介

2023年3月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在开展隐患排查时,获悉一家小型化工企业违法排放生产污染物。 迅速通过无人机巡逻锁定其目标,发现其位于三里岗镇。 随县八一桥村与柳林镇交界处有一个生产厂。 毗邻的池塘水质颜色异常。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立即会同随县公安局、随县人民检察院成立检查组,立即进行现场检查。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有金属表面处理(镀镍)生产项目,检查时正在生产中。 现场有成品铝盖、半成品铝盖、硫酸镍等。 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工业废水。 无污染防治设施。 生产废水通过厂房右侧地下管道直接排入80米外的土结构堰。 堰塘水质微黄,有异味,排水口隐蔽。 据该公司负责人徐先生介绍,他在自建工厂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加工。 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地下管道排入室外土堰池。

二、查处情况

2023年3月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依法查封扣押涉案相关生产设备、铝盖成品、铝盖半成品、硫酸镍等,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公司对公司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生产废水、地下水和土壤的采样和监测。 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车间后方土壤中镍含量为220毫克/公斤,超过国家风险筛查值; 公司排放生产废水的土堰、水塘镍总含量为40.4毫克/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超过标准40倍。 经认定,本案违法排放的生产废水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危险废物类别“HW17表面处理废物”,危险特性为T(毒性)。

2023年4月1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法》第一条第四款:“排放、倾倒、处置含有镍、铜、锌、银、钒、锰、钴等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余次”将继续将犯罪线索移交给随县公安局。 随县公安局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侦查,目前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三、案例分析

该案是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形成高效震慑的典型案例。

一是坚守执法初心,不放过每一条线索。 在排查潜在环境风险时,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从老百姓处了解到,附近山区一家小型化工企业正在非法生产。 但该公司三面环山,周围没有居民。 只有一条泥路与外界相连,位置极为隐蔽。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本着保护环境安全、履行监管职责的责任感,克服重重困难,最终定位违法企业所在地,为后续与公安、检察院联合执法提供了条件。

二是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效能。 随县生态环境局在保持决心、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同时,不断优化监管方式,提高执法效能。 依托无人机、大数据分析等新技术手段,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监管,扩大检查范围。 功能,提高执法效率,在复杂情况下快速锁定目标而不惊动当事人,有效提高执法效能。

三是领导亲自参与,提高办案质量。 接到报告后,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 该局党组成员、执法大队长亲自带队,并联系睢县公安局、睢县人民检察院赶赴现场。 、现场指挥、现场调度,形成“情报研判——定点执法精准追踪——督促整改”闭环,实现“指挥调度、执法联动”一体化运行机制“检查、办案、审计、评估”,提高环境监管能力水平,促进精准执法、高效执法、快速固证,提高办案质量。

四是公诉机关提前介入,加强衔接办案。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案件发生后第一时间联系公安、检察部门,协调执法,并让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实现了涉案人员的及时控制、收集关键证据,并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还可以根据各部门的不同要求,到现场取证,避免移送、起诉过程中因证据标准不一致而造成延误,从而达到相互监督、相互补充的目的。 同时,保障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对涉案人员起到震慑作用,更好地固定现场证据,为下一步案件移送起诉奠定基础。提高连接效率。

五是加强警示教育,维护群众环境利益。 本案中,涉案企业金属表面处理(镀镍)产生的废水对周围水体、土壤等危害极大,对周围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巨大威胁。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积极配合,迅速关闭了违法企业,并对本案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所有犯罪分子给予了法律制裁。 这有效地打击了环境污染犯罪,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保障了生态环境的安全,也起到了强有力的警示作用,起到了打击一个、教育他人的作用。

生态环境、公安、检察院三部门联合检查徐市一小型化工生产场地并讨论此案。

案例2

仙桃市陈某、张某无证收集废旧铅酸电池案

一、案例简介

2023年2月7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涉嫌在仙桃市一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集废旧铅酸电池。 执法人员立即赶赴举报人提供的地点,在现场发现一辆面包车,车内装有数百块废旧铅酸电池。 经调查核实,该车辆系陈某驾驶,与张某同行。 两人当天前往仙桃市陈场镇、通海口镇的几家电动车销售店收集废旧铅酸电池。 陈某、张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集废铅酸电池2.728吨,涉嫌环境违法。

二、查处情况

陈某、张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按照许可规定产生废物的。” 生意活动”。 2023年3月7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浪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款和《行政部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 4月11日,仙桃市公安局依法分别对陈某、张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 目前,当事人已缴纳罚款,其收集的2.728吨废铅酸电池已移交给具有收集资质的公司安全存放。

三、案例启示

1.准确认定无证经营。 如何准确判断是否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活动,对于法人来说相对简单。 只需核实其是否持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即可。 但对于自然人,特别是自称有资质企业员工的,必须全面收集核实该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收集行为类型、收集危险废物的去向等。执法办案人员做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和销售者笔录,并对收集的电池进行称重,并对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确定当事人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废旧铅酸电池。

2.跨区域合作。 本案当事人自称是潜江市一家拥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员工,正在为该公司收集废旧铅酸电池。 为辨别真伪,执法人员及时赶赴潜江。 在潜江市生态环境局的积极协助下,他们前往该公司所在地取证,确认该公司与当事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该党试图逃脱惩罚并提供虚假信息。 工作准证。

3、坚持严惩不信用。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危险废物,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风险,还会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必须严厉打击。 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对涉案当事人处以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

4、落实举报奖励措施。 仙桃市积极宣传贯彻《仙桃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鼓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办法》的规定,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将对本案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接到举报后,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取证,并会同公安机关联合调查询问当事人。

案例三

恩施州养猪有限公司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2年11月20日晚9时,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建始县分局根据隆平乡政府移交的线索,对某养猪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挖了3个坑。在公司的养殖场储存粪便。 约115立方米,未采取防渗漏措施; 养殖场西北角道路上方坑内山体及沟渠内有大量粪便。 同时,还发现该公司在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存在造假行为,实际建设内容与备案内容不符。 2022年11月22日,建始县环境监测站对猪舍废水排放口、公司养殖场干湿分离器废水口进行采样。 结果显示,猪舍废水出口氨氮浓度为554mg/L,化学需氧量/L,干湿分离器废水排放口氨氮浓度为256mg/L,化学需氧量/升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二、调查处理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并保证其填写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做出承诺,并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登记表相应栏目签字”和《规模化畜禽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养殖“在废弃物处理活动中,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应及时收集、贮存、清理,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漏。” 2023年1月16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发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责令其根据生猪养殖实际情况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清除自挖施工坑内的粪便,并对土壤进行处理。 对坑周围区域进行消毒,消除对环境的影响。 2023年2月3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责令该企业处以罚款,并将违反承诺的行为记入环境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2023年2月22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建始县公安局。 2023年2月24日,建始县公安局受理案件,对公司主管黄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启示

(一)加大执法宣传力度,增强企业法制意识,是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 本案中,企业主利用未经防渗处理的土坑存放畜禽粪便。 他的主观意图是让畜禽粪便通过土壤渗透到环境中,以减少处理成本。 问题的根源在于企业主。 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盲目执业。 依法有效治理污染,必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法治意识,守住法律底线,减少污染。违法活动的发生。

(二)科学设计和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是确保企业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键。 本案中,企业主之所以采用未经防渗处理的土坑存放畜禽粪便,是因为猪圈设计及干湿分离不合理,导致没有存放粪便的设施。在笔内并干湿分离后。 只挖了临时坑来储存。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对企业进行指导,让企业从建设之初就系统思考、专业设计、科学施工、建设设施,为企业提供好服务,少走弯路,全力服务经济发展。

(三)部门联动,形成执法合力,是快速准确打击违法行为的重要举措。 此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迅速赶赴现场取证,连夜进行调查询问,并及时鉴定了现场证据和证人证言,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奠定了基础。镇压。 同时,公安部门立即参与支援侦查,为案件顺利移送交接奠定了坚实基础,对违法企业起到了震慑作用。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凌晨夜间检查发现该公司利用渗坑排放养殖废水

案例4

潜江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3年4月6日,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潜江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及车辆正在陆续进行正常的废气检测。 经查看该公司基站存储视频显示,2023年4月3日8时30分,车检三线操作人员正在对一辆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查,尾气检测探头置于车辆排气管内。 下面,它没有插入车辆的排气管,但车辆当天的测试报告显示,其排气测试通过了。 该公司未按照技术操作规范进行机动车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依法经过认证的合格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接,实现机动车排放检验。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2023年4月11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依法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其环境违法行为。 5月11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公司已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积极开展整改,组织机动车监测人员业务培训,并按照技术规范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

三、案例启示

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作为检查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最后一道闸门”,也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之一。 因此,有必要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管力度,坚决查处一批检测不规范、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典型案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 ,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有效打击机动车检测行业环境违法行为,对机动车检测行业起到良好的教育警示作用。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查看视频,发现某机动车检查过程存在异常。

案例五

鄂州市某电子企业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未受到行政处罚案

一、案例简介

2023年2月20日,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综合平台数据显示,湖北某电子企业生产废水出口氨氮日数据超标后,鄂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中心执法支队立即协同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葛店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主要从事印刷电路板的生产和销售。 建有日处理能力200吨的污水处理站一座。 主要废水为工艺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 生产废水进入厂内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排入歌华污水处理厂。 公司已建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并于2022年1月通过验收。现发现,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在线运维人员于2月19日两次对氨氮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了标准液体测试2月20日,结果均在误差范围内,氨氮设施运行正常。 2月19日废水排放量10吨,氨氮浓度47.51毫克/升(标准为45毫克/升)。 该公司涉嫌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二、调查处理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2日发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责令其立即纠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鉴于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自来水阀门损坏,导致废水超标,但排放量较小,氨氮单因子超标(仅0.056倍),且排入歌华污水处理厂未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鄂州市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名单》第十五条的规定, 《湖北省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事项(2021年版)》,决定不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三、案例分析

1.扩大运用非现场监管方式。 鄂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积极运用非现场监管方式,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平台分析可疑数据,准确识别环境违法线索并立即查处,创新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率执法。

2、强度和温度并重。 此案的查处既维护了法律法规的刚性权威,又充分体现了执法的“温度”。 对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不受处罚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检查在线监测站发现,污水处理站自来水阀门损坏,导致废水超标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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