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二三级标准

日期: 2024-04-25 18:06:42|浏览: 75|编号: 5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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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二三级标准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分类:

排入第三类水域(指定保护区、游泳区除外)和排入第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GB 3838规定的四类、五类水域和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设有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的污水应当执行三级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本标准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和社会的特点、技术经济条件,确定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或限量值,用于确定是否排污行为违反规定。 基础。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以下措施:限制生产、停产整顿; 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法律基础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分类是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的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进行的。 基本控制项目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一级标准分为A级标准和B级标准。 第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及选定控制项目不分类。

一级标准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回用的基本要求。 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城市景观水和一般回用水稀释能力较小的江河、湖泊时,执行一级标准A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地表水三类功能水域(指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游泳区除外)、海水二类功能水域以及湖泊、水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 I类标准执行B类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地表水四、五类功能水域或者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的,应当执行二类标准。

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应当执行三级标准。 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位置,分阶段达到二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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