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设施安全管理警钟长鸣】黏附于废水罐壁的颗粒脱水后自燃起火!“4·3”火灾事故报告公布

日期: 2024-06-11 02:08:08|浏览: 102|编号: 7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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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安全管理警钟长鸣】黏附于废水罐壁的颗粒脱水后自燃起火!“4·3”火灾事故报告公布

近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江苏中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4.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直接原因是:废水输送、多效蒸发为间歇作业,废水罐壁高处粘附的少量雷尼镍颗粒脱水后自燃,引燃甲苯、焦油及塑料罐壁,引发火灾。火势引燃连接1号、2号废水罐顶部用于输送废水的管道,明火沿管道进入2号废水罐,导致罐内甲苯与空气的爆炸性混合物发生爆炸。

2019年4月3日20时40分左右,江苏中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车间发生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4.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19年4月4日,台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由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泰兴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台州市纪委监察委派人员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聘请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

调查组按照“四个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合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鉴定分析、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工作,基本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及直接经济损失。调查组初步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事故单位情况

江苏中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丹科技)(略)

(二)事故装置及现场检查

中丹科技拥有东、西两个厂区,两个厂区的生产线和污水处理设施独立运行。

事故发生在位于中丹技术西厂区北侧的污水处理车间,该车间用于处理西厂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设有废水罐组、多效蒸发及污水处理设备。其中废水罐组1、2号罐专门用于接收四个醚加氢车间产生的废水(主要含有水、甲苯、焦油、对氨基苯醚、少量雷尼镍和对硝基苯醚)。

四个醚加氢车间均有管道与废水罐组相连,输送废水。粘稠废水通过阀门控制送至2号废水罐(搪瓷材质,顶部注水),非粘稠废水送至1号废水罐(塑料材质,波纹罐,顶部注水)。在1号废水罐收集后由泵送至多效蒸发装置进行蒸馏,蒸馏后的废水进入生化池处理。进入2号废水罐的废水经搅拌、加热后,经氮气加压送至1号废水罐处理。

二、事故过程及应急响应

1. 事故发生的原因

2019年4月3日20时40分左右,中丹技术污水处理车间1号废水罐(直径3米、高4米)罐顶发生火灾,烧毁1号废水罐与2号废水罐(直径2米、高3米)连接管上的塑料阀门。火灾发生约3分钟后,2号钢制废水罐发生爆炸,罐顶人孔盖(直径60厘米)向北飞出约65米并落入道路北侧艾森絮凝剂(泰兴)有限公司围墙,导致企业东侧、北侧厂房门窗受损,玻璃震碎。

(二)应急响应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组织内部应急消防力量开展救援。泰兴市消防救援大队于20时46分左右接到报警,当时泰兴市开发区专业消防队正在夜间巡逻,20时53分到达现场,泰兴市消防大队于21时05分到达现场,至21时30分,火灾被扑灭。泰兴市政府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应急管理、环保、公安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现场处置。

据环境监测,22时该公司下风向1000米处VOC浓度为0.142毫克/立方米,符合国家相关空气质量标准浓度限值;厂区内雨水口及时封堵,消防水全部进入应急水池,未排入外环境。

3.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此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2.过火面积约8平方米。

3、据企业统计,直接经济损失4.6万元。

3. 事故原因及性质

1. 事故直接原因

废水输送及多效蒸发为间歇作业,废水罐壁高处粘附的少量雷尼镍颗粒脱水后自燃,点燃甲苯、焦油及塑料罐壁,引起火灾。火势点燃连接1号废水罐顶部和2号废水罐底部的废水输送管道,明火沿管道进入2号废水罐,导致罐内甲苯与空气的爆炸性混合物发生爆炸。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事故装置存在技术缺陷。1号废水罐废水从顶部进入(插入罐体20cm左右,未插入中下部),易引起喷溅,且罐壁为波纹壁,长期使用易使焦油等含有雷尼镍颗粒的物质粘附在罐壁上;2号废水罐废气与固液焚烧炉二燃室之间的管道未安装阻火器,易引起回火。

2、环保设施安全管理存在缺失。公司未对废水中少量雷尼镍颗粒暴露在空气中可能自燃、废水中低浓度甲苯在密闭容器内可能达到爆炸极限等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分析,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而是将废物通过多效蒸发外运至废盐、蒸馏残渣(危险固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中丹技术公司“4.3”火灾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对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初步处理建议

此次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较小,但暴露出公司在重大安全风险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漏洞,特别是盐城响水天嘉宜“3.21”特大事故发生后,舆论冲击较大,社会影响恶劣,建议从严从重处罚。

一、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中丹科技未对污水处理车间进行充分的安全风险分析,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一)项规定,对中丹科技予以罚款。

(二)事故责任人员及处理建议

1、褚某作为企业负责人,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其予以罚款。

2、陈某作为企业负责人,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监督检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4万元罚款。

3、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管理、安全环保工作的张某未组织对事故装置进行风险分析,未完善安全设备设施,建议中丹科技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4、姚某未充分辨识事故设备安全风险,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建议中丹科技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五、事故预防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中丹科技要深刻汲取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改,努力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重点抓好化工企业环保装置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改,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对厂区内所有在用生产、环保、后处理等设备设施进行全面风险评估,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作业安全。

(二)泰兴市要组织全市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督促全市各化工企业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全面排查企业环保装置风险隐患,落实环保装置审批验收工作。

(三)泰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督促园区企业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区内危化品企业的安全监管,加大隐患排查督导力度,摸清区内相关企业环保设备特别是废水、废液存放地点情况,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3”火灾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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