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废水排放标准三级
具体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三级排放标准执行标准值:
1、化学需氧量(COD):120;
2.生化需氧量(BOD5):60;
3.悬浮固体(SS):50;
4.动植物油:20;
5.石油:15;
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5;
7. 总氮(单位:N) --
8.总磷(P):5;
9. 氨氮: -
10、色度(稀释):50;
11.PH:6--9;
12. 粪大肠菌群数量(个): -
注:(1)去除率指标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进水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当BOD较大时,去除率应大于50%。
(2)括号外的值为水温>12°C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的值为水温≤12°C时的控制指标。
排入第三类水域(指定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第二类海域的污水,应当按照一级标准排放。
这
排入GB 3838第IV类、第V类水域的污水和排入第III类海域的污水,按二级标准执行。排入城市排水系统的污水与二级污水处理厂,应当按三级标准执行。排入城市排水系统的污水,无二级污水处理厂,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受水区的功能要求,分别按4.1.1和4.1.2的规定执行。在划定的I.类、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保护区内,禁止在I.类、III.类水域新建排污口,并按照水体的功能要求对现有排污口进行控制,确保受纳水体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其他依照规定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后才能排放的废水、污水, 应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还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目的地。排污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排入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入水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酸、碱液或剧毒废液。
禁止清洁在水体中储存油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